银交发〔2016〕56号
关于印发银川市交通运输局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银川市交通运输局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落实。
银川市交通运输局
2016年3月8日
抄送:市应急办,市蓝天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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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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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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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交通运输局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2组织体系与工作职责
2.1组织体系
2.2工作职责
3监测与预警机制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3.2预警分级
3.3预警信息发布与解除程序
4应急响应
4.1蓝色预警响应措施
4.2黄色预警响应措施
4.3橙色预警响应措施
4.4红色预警响应措施
5信息报送
6应急保障
6.1经费保障
6.2工作保障
6.3纪律保障
7预案管理
7.1预案制定、修编
7.2预案演练
7.3预案解释
7.4预案发布实施
8名词解释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积极应对极端不利气象条件等因素导致的持续重污染天气,建立主动预防、指挥有序、积极响应、协调联动、防范有力的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体系,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科学指导生产生活,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银政发(2016)32号《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及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银川市交通运输系统
2组织体系与工作职责
2.1组织体系
局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负责全系统重污染天气预警与应急处置工作,当本地区发生重污染天气时,局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即转为局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由局长任总指挥,统一领导、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副总指挥由分管领导担任。局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局运输管理处),作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局运输管理处 主管兼任。
局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运输管理处、地方海事局、公路管理处、城市客运管理处、公交公司、路政稽查支队、邮政管理局、交投公司、运输公司等。
各成员单位要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机构,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联动,共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
2.2工作职责
2.2.1局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工作职责
(1)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2)负责落实本市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分析总结本系统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3)负责具体指挥本系统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对本系统各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4)组织开展本系统应急队伍的建设管理及应急物资的储备保障等工作。
2.2.2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职责
(1)及时了解和掌握本区天气形势预警级别。
(2)组织落实上级政府决定,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做好应对重污染天气的相关工作。
(3)承担局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应急值守布置落实工作。
(4)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时向上级上报预警信息。
(5)组织开展本系统重污染天气应急风险评估控制、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6)在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后,加大对相关单位的检查力度。
(7)组织拟订与本系统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职能相关的应急预案,指导成员单位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
(8)组织开展本系统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教育与培训工作。
(9)承担本系统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2.3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按照上级要求编制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在本预案发布后20天内向局指挥部办公室备案,重污染天气发生时负责按要求组织实施。
2.2.3.1运输管理处工作职责
接到上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令后,负责及时组织城市客运管理处、公交公司等运输单位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工作;按照不同的预警级别措施要求,会同相关部门落实行业内城区渣土车、砂石车等易扬尘车辆停运等措施;按照不同的预警级别措施要求,合理管控排污运输企业节能减排工作和车辆检测行业监督工作。
2.2.3.2市地方海事局、交投公司工作职责
接到上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令后,按照不同的预警级别措施要求,负责落实在建工程的防止扬尘、停止作业等措施。
2.2.3.3路政稽查支队工作职责
接到上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令后,按照不同的预警级别措施要求,负责落实行业超限运输管理、碴土车上路管理工作。
2.2.3.4公交公司工作职责
接到上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令后,按照不同的预警级别措施要求,负责及时组织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工作。负责落实单位运输车辆改造更新,及时淘汰黄标车,合理科学调度运力,加大节能减排工作。
2.2.3.5城市客运管理处工作职责
接到上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令后,按照不同的预警级别措施要求,负责及时组织出租车、中巴车的运力保障工作。负责落实单位运输车辆改造更新,及时淘汰黄标车,加大节能减排工作。
2.2.3.6公路管理处工作职责
接到上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令后,按照不同的预警级别措施要求,负责落实责任交通道路的养护保洁工作。
2.2.4 企事业单位职责及职工(公众)义务
(1)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应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自觉采取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列入重点大气污染排放源的企业,应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明确响应措施,并对社会公布。在应急响应启动时,按应急指挥机构要求,采取减排、限排、提高大气污染物处理效率等应急响应工作。
(2)职工(公众)在收到预警信息后,应自觉参与应急行动,遵守机动车限行、禁燃、禁烧等规定,减少生活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易感人群要积极采取健康防护措施,避免户外活动。
3监测与预警机制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根据上级指挥部的决定,及时启动并发布通报重污染应急预警。
3.2预警分级
按照环保部《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和《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综合考虑污染程度、影响范围进行预警分级,将预警从低到高分为蓝色(Ⅳ级)、黄色(Ⅲ级)、橙色(Ⅱ级)和红色(Ⅰ级)四个级别。
3.2.1蓝色预警(Ⅳ级)
预测未来48小时持续出现200<AQI≤300的重污染天气;或预测未来24小时持续出现300<AQI<500的严重污染天气。
3.2.2黄色预警(Ⅲ级)
预测未来72小时持续出现200<AQI≤300的重污染天气;或预测未来48小时持续出现300<AQI<500的严重污染天气。
3.2.3橙色预警(Ⅱ级)
预测未来72小时持续出现300<AQI<500的严重污染天气。
3.2.4红色预警(Ⅰ级)
预测未来24小时及以上持续出现AQI≥500的极严重污染天气。
3.3预警信息发布与解除程序
3.3.1预警信息审签发布
预警信息签发遵循高等级优先的原则,实行严格的审签制度。
(1)当空气质量达到蓝色预警条件时,由市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签发工作流程。预警及提示信息通过预警信息平台发布。本系统各单位及时做好接收处置等工作。
(2)当空气质量达到黄色、橙色预警条件时,由市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主管副市长签发。预警及提示信息通过预警信息平台发布。本系统各单位及时做好接收处置等工作。
(4)当空气质量达到红色预警条件时,由市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市长签发。预警及提示信息通过预警信息平台发布。本系统各单位及时做好接收处置等工作,并启动应急预案并采取相应污染减排措施。
3.3.2预警信息调整与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后,根据市环境监测站和市气象局环境监测结果和气象观测资料,参照市指挥部预警信息,及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全市空气质量指数在不同预警级别条件内频繁波动时,可按高级别预警执行。
当空气质量指数(AQI)预测24小时内小于等于200,且预报未来2天气象条件有利于污染物扩散时,提出预警解除并上报市相关部门。黄色、橙色、红色预警按照发布程序审批解除。蓝色预警自动解除。
本系统各单位及时做好接收处置等工作。
4应急响应
根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分级采取相应的污染应急措施,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4.1蓝色预警(Ⅳ级)响应措施
4.1.1健康防护措施
儿童、孕妇、老年人和心脏病、肺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并适当开展户外防护。
4.1.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公众及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自觉采取减排措施,减少污染排放。
(1)减少能源消耗,公共建筑空调温度合理设置。
(2)职工(市民)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
(3)倡导公众节约用电。
(4)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5)排污单位控制产污工序生产,加强废气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减少污染物排放。
(6)加强对建筑施工工地的管理,要求项目建设各方主体加强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对施工沙、土等物料实行严密覆盖。
(7)控制露天烧烤。
(8)控制烟花爆竹燃放。
4.1.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禁止农作物秸秆及杂物露天焚烧。
4.2黄色预警(Ⅲ级)响应措施
4.2.1健康防护措施
儿童、孕妇、老年人和心脏病、肺病患者应当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并开展户外防护。
4.2.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公众及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自觉采取减排措施,减少污染排放。
(1)减少能源消耗,公共建筑空调温度合理设置。
(2)职工(市民)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
(3)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4)排污单位控制产污工序生产,加强废气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减少污染物排放。
(5)加强对建筑施工工地的管理,要求项目建设各方主体加强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对施工沙、土等物料实行严密覆盖。
(6)加强对产生烟尘、粉尘的重点污染企业进行现场检查,保证煤堆、灰堆、料堆防尘措施到位,确保除尘、脱硫等环保设施稳定运行,达标排放。
(7)严格控制露天烧烤。
(8)严格控制烟花爆竹燃放。
4.2.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加大道路清扫保洁频次,减少交通扬尘污染。主要街道机械化清扫(冲洗)每日增加1次以上,除地表温度达到零摄氏度以下低温天气外,喷雾洒水每日增加1次以上,确保城区主干线整洁不起尘。其它街道实行专人负责,确保道路清洁卫生。
(2)黄标车在每日7点至20点时段,禁止城区道路通行。
(3)土石方施工工地尽量减少土方开挖规模;严格控制建筑拆除工程;严格控制散装建筑材料、工程渣土、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上路行驶;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码头、堆场和搅拌站停止作业,并做好场地洒水降尘工作。
(4)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冶金、水泥、石化、化工、火电等行业的重点排污单位,通过减少生产负荷等方式减少污染物排放。
(5)禁止农作物秸秆及杂物露天焚烧。
4.3橙色预警(Ⅱ级)响应措施
4.3.1健康防护措施
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心脏病、肺病等易感人群应当留在室内,避免体力消耗。
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和室外作业。减少户外大型活动。
4.3.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公众及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自觉采取减排措施,减少污染排放。
(1)减少能源消耗,公共建筑空调温度合理设置。
(2)职工(市民)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
(3)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4)排污单位控制产污工序生产,加强废气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减少污染物排放。
4.3.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加强对建筑施工工地的管理,要求各种工地加强扬尘污染防治,加大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对施工沙、土等物料实行严密覆盖。停止建筑物拆除作业,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码头、堆场和搅拌站停止作业。
(2)加大主干道及主要次干道清扫保洁力度,延长道路清扫保洁和洒水压尘作业时间,每日清扫保洁作业增加1次以上。
除地表温度达到零摄氏度以下低温天气外,喷雾洒水每日增加2次以上。
(3)对所有大气类重点污染企业进行严格检查,保证煤堆、灰堆、料堆防尘措施到位;企业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稳定运行、达标排放,对不能做到稳定达标排放的排污企业立即关停。水泥、石化、燃煤电厂等重污染企业应使用优质低硫煤并实行临时减产,产量减少20%。对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石化、化工企业和区域,严禁各类大型连续生产装置开停车、放空等作业。
(4)黄标车在每日7点至20点时段,禁止在城区道路通行。运输散装物料、煤、焦、渣、沙石和土方等运输车辆全部禁行(生活垃圾清运车除外)。
(5)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带头停驶公务用车,各单位公务用车停驶率达到20%以上。
(6)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加大公交运力保障。
(7)禁止露天烧烤。
(8)禁止农作物秸秆与杂物露天焚烧。
(9)主城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其他地区减少燃放烟花爆竹。
4.4红色预警(Ⅰ级)响应措施
4.4.1健康防护措施
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心脏病、肺病等易感人群应当留在室内,避免体力消耗。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停止户外活动,中小学和幼儿园必要时可临时停课。停止露天体育比赛活动和大型室外活动。强化医疗卫生应急工作。一般人群应停止户外活动和作业,户外作业者临时停止户外作业。
4.4.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公众及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自觉采取减排措施,减少污染排放。
(1)减少能源消耗,公共建筑夏季空调温度不得低于28摄氏度,冬季空调温度不得高于18摄氏度。
(2)职工(市民)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
(3)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4)排污单位控制产污工序生产,加强废气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减少污染物排放。
4.4.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在保障城区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实施更加严格的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加强对建筑施工工地的管理,要求各种工地加强扬尘污染防治,加大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对施工沙、土等物料实行严密覆盖。除应急抢险施工外,一切露天拆除、易产生扬尘的施工工地作业暂停;禁止清运土方、建筑垃圾。全区混凝土搅拌站和预制砂浆企业一律暂停生产作业。
(2)在城区日常道路清扫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延长道路清扫保洁和洒水压尘作业时间,每日清扫保洁和洒水作业增加2次以上。除地表温度达到零摄氏度以下低温天气外,全区广场、空地、各单位门前区域等实施清扫冲洗,绿叶植物实施冲洗。
(3)黄标车在每日7点至20点时段,禁止在城区道路通行。运输散装物料、煤、焦、渣、沙石和土方等运输车辆全部禁行(生活垃圾清运车除外)。
(4)除与应急相关及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外,其他公私车辆在主城区道路实行单双号限行。
(5)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加大公交运力保障。
(6)对所有大气类重点污染企业进行严格检查,保证煤堆、灰堆、料堆防尘措施到位,企业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稳定运行、达标排放,对不能做到稳定达标排放的排污企业立即关停。水泥、石化、燃煤电厂等重污染企业应使用优质低硫煤并实行临时减产,产量减少30%。对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石化、化工企业和区域,严禁各类大型连续生产装置开停车、放空等作业。
(7)具备人工增雨(雪)的气象条件时,立即启动人工增雨(雪)作业程序。
(8)禁止露天烧烤。
(9)禁止农作物秸秆及杂物露天焚烧。
(10)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5信息报送
各成员单位在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后,于每天下午3点半前将当日落实应急响应措施情况上报局指挥部办公室;在应急响应终止后2个工作日内,向局指挥部办公室上报采取的应急响应措施总体工作报告、效果评估情况、下一步工作计划等。
局指挥部办公室在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后1小时内报告市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最迟不超过3小时。
6应急保障
6.1 经费保障
各单位要优先保障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经费需要。
6.2 工作保障
各相关单位要建立、完善应急指挥和预警系统,明确职责分工,责任到人;要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各成员之间联络畅通;要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进行日常和维护保养,保持良好工作状态。
6.3 纪律保障
局指挥部办公室加强各部门、各单位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重污染天气地区应急响应措施的督查力度,对应急处置工作中反应迅速、措施妥当、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局纪委负责执纪问责,对未做好应急响应工作的地区和部门按有关制度进行问责,对于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犯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预案管理
7.1 预案制定、修编
本预案由局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局有关部门参考“银政办[2016]32号文”制定,并根据形势变化和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
各单位参照本预案制定本单位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并向局空气重污染应急管理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同时在出现空气重污染天气时组织实施。
7.2 预案演练
局指挥部办公室及时组织参加市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的本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演练工作,切实提高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
7.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局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和日常管理。
7.4预案发布实施
本预案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8名词解释
重污染天气: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重污染天气指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或等于201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AQI:是空气质量指数(Air Quality Index)的简称,是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无量纲指数。其数值越大、级别和类别越高、表征颜色越深,说明空气污染状况越严重,对人体的健康危害也就越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