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 长者版

当前位置: 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政府部门信息公开>银川市交通运输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部门文件

索 引 号:11640100010086012C/2023-00139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交通运输局 成文日期:2023-11-27
责任部门:银川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日期:2023-11-27
名 称:银川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的公示

银川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的公示


一、行政执法主体

(一)单位名称:银川市交通运输局

(二)单位类别(性质):行政单位

(三)办公地址:银川市金凤区泰康街8号

(四)联系电话:6888953,6888275

二、行政执法职责

(一)行政许可

1.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2.交通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及竣工验收

3.改变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的用途或者将其作报废处理批准

4.占用国防交通控制用地批准

5.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认定

6.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7.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8.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许可

9.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资格认定

10.道路货运经营许可

11.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12.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13.船舶国籍证书核发

14.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15.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的审批

16.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

(二)行政处罚

1.对未交工验收、交工验收不合格或未备案的公路工程开放交通试运营行为的处罚

2.对公路项目未经批准擅自施工行为的处罚

3.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

4.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从业单位以及将工程肢解发包的处罚

5.对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行为的处罚

6.对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未进行返工处理或者拖延返工处理的,施工单位对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工程,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行为的处罚

7.对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违反资质管理规定承揽工程行为的处罚

8.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

9.公路建设项目法人侵占、挪用公路建设资金,非法扩大公路建设成本的处罚

10.对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对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等行为的处罚

11.航道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不遵守建设基本程序要求的处罚

12.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承担有利害关系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处罚

13.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

14.对交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行为的处罚

15.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行为的处罚

16.对交通建设工程设立工地临时实验室的单位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数据报告行为的处罚

17.对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等行为的处罚

18.对交通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不合格按合格验收等行为的处罚

19.对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行为的处罚

20.施工单位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公路建设工程设计的处罚

21.对擅自在公路上设立收费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或者应当终止收费而不终止行为的处罚

22.对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未经同意或未按技术标准修建桥梁、渡槽或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行为的处罚

23.对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行为的处罚

24.对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或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行为的处罚

25.对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行为的处罚

26.对损坏公路路面、污染公路或者影响公路畅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行为的处罚

27.对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公路管理机构的行为的处罚

28.对未经批准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或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行为的处罚

29.对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行为的处罚

30.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行为的处罚

31.对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或者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的行为的处罚

32.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行为的处罚

33.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等行为的处罚

34.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行为的处罚

35.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不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的、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等行为的处罚

36.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行为的处罚

37.对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行为的处罚

38.对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等行为的处罚

39.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行为的处罚

40.对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等行为的处罚

41.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行为的处罚

42.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行为的处罚

43.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

44.对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活动行为的处罚

45.对倒卖、擅自转让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权、出租汽车经营权或者客运班线经营权行为的处罚

46.对发生重大、特大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事故,客运经营者负主要责任行为的处罚

47.对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者提供虚假车辆检测报告等行为的处罚

48.对道路运输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强行招揽旅客和货物运输业务、欺骗旅客、阻碍交通、堵塞车站扰乱公共秩序等行为的处罚

49.对道路运输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出租汽车专用标志、顶灯、里程计价器或者未按里程计价器显示的金额收取运费,或者拒载、甩客、故意绕道等行为的处罚

50.对客运经营者使用未持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或者聘用不具备从业资格的驾驶员参加客运经营行为的处罚

51.对一类、二类客运班线的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客运站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旅客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提供身份信息的旅客提供服务行为的处罚

52.对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等情形,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53.对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行为的处罚

54.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行为的处罚

55.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等行为的处罚

56.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行为的处罚

57.对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等行为的处罚

58.对拒绝、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

59.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已不具备许可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行为的处罚

60.对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等违反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管理相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61.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

62.对道路运输企业或者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的单位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行为的处罚

63.对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取得我国有效的《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擅自进入我国境内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或者运输危险货物等行为的处罚

64.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和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行为的处罚

65.对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行为的处罚

66.对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67.对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

68.对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等行为的处罚

69.对网约车驾驶员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等行为的处罚

70.未按期进行客运资格证年度审验经责令限期审验后逾期仍未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经限期改正后审验仍不合格的处罚

71.将出租汽车交给无出租汽车准驾证的人员营运等行为的处罚

72.车辆不整洁卫生、营运中不携带客运资格证件或携带不全的处罚

73.对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等行为的处罚

74.对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未达到《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等行为的处罚

75.对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76.对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

77.对出租汽车经营者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行为的处罚

78.驾驶员利用营运车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罚

79.出租汽车经营者不按规定向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均缴纳管理费和罚款的处罚

80.对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等行为的处罚

81.对客运经营者存在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等行为的处罚

82.对客运站经营者设立的停靠点未按照规定备案等行为的处罚

83.对网络平台发布的提供服务班车客运经营者与实际提供服务班车客运经营者不一致等行为的处罚

84.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处罚

85.对危险货物托运人对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品名、编号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处罚

86.对危险化学品托运人对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而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等行为的处罚

87.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未在罐式车辆职权名称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或者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上限定的介质承运危险货物等行为的处罚

88.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驾驶人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安全卡等行为的处罚

89.对危险货物承运人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或者超出检验有效期的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处罚

90.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未按照要求对运营中的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性物品的运输车辆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的处罚

91.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未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的处罚

92.对未配置符合要求的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的处罚

93.对未定期对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及其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测、维护、更新等情形的处罚

94.运营企业未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等情形的处罚

95.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场站和服务设施的日常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场站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的处罚

96.对违反规定有危害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行为的处罚

97.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未经考核合格从事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的处罚

98.对航道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处罚

99.对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或者变更备案等行为的处罚

100.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等行为的处罚

101.对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行为的处罚

102.对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超出《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的经营范围等行为的处罚

103.对出租、出借、倒卖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等行为的处罚

104.对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未按要求配备海务、机务管理人员行为的处罚

105.对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与委托人订立虚假协议或者名义上接受委托实际不承担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行为的处罚

106.对船舶未按照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行为的处罚

107.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未为其经营的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的处罚

108.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未履行备案或者报告义务、为未依法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的经营者提供水路运输辅助服务等行为的处罚

109.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拒绝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隐匿有关资料或者瞒报、谎报有关情况行为的处罚

110.对未经批准,自行变更运输航线和船舶靠港(站、点)或随意设点渡运行为的处罚

111.对与航道有关的工程的建设单位违法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行为的处罚

112.对在通航水域上建设桥梁等建筑物,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航标等设施行为的处罚

113.对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等行为的处罚

114.对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处罚

115.对船舶、排筏触碰航标不报告、造成航标损毁行为的处罚

116.对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行为的处罚

117.对码头或者港口装卸设施、客运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行为的处罚

118.对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行为的处罚

119.对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的,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行为的处罚

120.对在办理登记手续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隐瞒登记事实,造成重复登记或双重国籍;伪造、涂改船舶登记证书行为的处罚

121.对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或者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行为的处罚

122.对伪造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行为的处罚

123.对船舶超过标准向内河水域排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等,船舶超过标准向大气排放船舶动力装置运转产生的废气等行为的处罚

124.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处罚

125.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处罚

126.对船员未遵守值班规定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未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等行为的处罚

127.对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招用未依照规定取得相应有效证件的人员上船工作等行为的处罚

128.对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等行为的处罚

129.对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等行为的处罚

130.对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行为的处罚

131.对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行为的处罚

132.对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行为的处罚

133.对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等行为的处罚

134.对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等行为的处罚

135.渡口船舶未标明识别标志、载客定额、安全注意事项的处罚

136.对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不积极施救行为的处罚

137.对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后对责任船员的处罚

138.对遇险现场和附近的船舶、船员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的行为处罚

139.对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行为的处罚

140.对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行为的处罚

141.对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行为的处罚

142.对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行为的处罚

143.对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后逃逸行为的处罚

144.对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隐匿、毁灭证据行为的处罚

145.对弄虚作假欺骗海事行政执法人员等行为的处罚

146.对船舶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或者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行为的处罚

147.对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船员未办理变更手续行为的处罚

148.对渡船船员、渡工酒后驾船行为的处罚

149.对渡船未持有相应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载运危险货物等行为的处罚

150.对渡船不具备夜航条件擅自夜航行为的处罚

151.对渡船混载乘客与大型牲畜行为的处罚

152.对风力超过渡船抗风等级、能见度不良、水位超过停航封渡水位线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恶劣天气、水文条件等情形,渡船擅自开航行为的处罚

153.对发生乘客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情形,渡船擅自开航行为的处罚

154.对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等行为的处罚

155.对未经许可证擅自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156.对未按有关规定申请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即行实施水上作业或者水下活动、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与航行警告、航行通告中公告的内容不符行为的处罚

157.对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未按照规定采取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等措施的处罚

158.对在内河航行的游艇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和必备的航行资料行为的处罚

159.游艇操作人员持有的适任证书是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处罚

160.对游艇未在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专用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不符合要求、游艇的航行水域超出备案范围等行为的处罚

161.(除渔业船舶外)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处罚

162.对水路运输经营者未经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等行为的处罚

163.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油的处罚

16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伪造船舶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处罚

165.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未经考核合格从事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的处罚

166.未给予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待遇的处罚

(三)行政强制

1.强制拆除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的非公路标志

2.强制拆除在公路建筑控制区以内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擅自埋设的管线、电缆等设施及公路建筑控制区以外遮挡公路标志或妨碍安全视距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

3.强制扣留经批准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又拒不改正的超限运输车辆或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车辆或扰乱超限检测秩序、逃避超限检测的车辆或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车辆、工具

4.依法清除道路上不能清除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

5.强制拖离扰乱超限检测秩序或逃避超限检测或堵塞收费公路收费车道或影响其他车辆安全通行的车辆

6.代为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

7.暂扣车辆,拍卖所扣车辆

8.对超载车辆采取措施安排旅客改乘或者强制卸货

9.暂扣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

10.暂扣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等证件

11.暂扣船舶、浮动设施

12.禁止船舶离港或者限制船舶航行、停泊、作业

13.责令其临时停航,停止作业,禁止进港、离港等强制性措施

14.责令临时停航、驶向指定地点,禁止进港、离港,强制卸载、拆除动力装置、暂扣船舶等保障通航安全的措施

15.强制卸载超载运输的船舶

16.强制拖离船舶

17.强制拆除养殖、种植设施或者强制拆除在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内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或者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

18.代为治理船舶造成水域污染

19.强制设置标志和打捞清除内河通航水域中的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

20.强制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水污染

21.强制暂扣在内河航行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的游艇

22.强制消除港口水域倾倒的泥土、砂石

23.限期拆除、重新设置、调整专用航标

24.扣押非法采砂船舶

(四)行政检查

1.对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督查检查

2.对企业投资公路建设项目资金到位、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3.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4.公路管理和保护检查

5.对客运出租车企业的监督检查

6.船员管理的监督检查

7.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的监督检查

8.国内水路运输市场、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活动和经营资质的监督检查

9.内河交通安全监督检查

10.对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等的监督检查

11.对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督检查

(五)行政征收

(六)行政给付

(七)行政奖励

1.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先进事迹的表彰和奖励

(八)行政确认

1.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500米范围内进行疏浚作业的安全确认

2.公路工程交工质量验证检测与竣工复测鉴定

3.船舶所有权登记

4.船舶抵押权登记

5.光船租赁登记

6.确认特殊时段或者发生突发事件开行包车或者加班车资质

7.船舶名称核准

8.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

(九)行政裁决

1.裁决客运经营者发生发车时间安排纠纷

(十)其他类别

1.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

2.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普通货船运力备案

3.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备案

4.水路运输辅助业设立、变更备案

5.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

6.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向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7.教练车证、教练车标识牌的核发

8.出租汽车驾驶员诚信考核

9.出租汽车企业质量信誉考核

10.海事调解

11.从事货运信息服务、货运代理、仓储理货、搬运装卸经营业务的备案

12.道路运输经营者设立分公司备案

13.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的备案

14.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备案

15.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评

16.客运经营者质量信誉考核

17.货运经营者质量信誉考核

18.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质量信誉考核

19.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考核

20.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监督考核

21.对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营运车辆的年度审验

22.道路运输服务质量的调解

23.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

24.客运标志牌、临时客运标志牌发放

25.从事省际包车客运的备案

26.客运站站级验收与评定

27.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异地经营备案

28.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备案

29.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审核

30.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签注

31.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资质备案

32.从业资格考核员证申领

33.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

34.道路运输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等的备案

35.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核发

36.对起讫地客运站点、途经路线及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车辆号牌的备案

37.班车客运经营者开展定制客运的备案

38.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备案

39.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备案

三、行政执法权限

本局执法工作仅限于银川市市辖区域内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

四、行政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

五、行政执法监督和救济渠道

(一)行政执法监督和渠道

电话:12328、12345,0951-6888275(银川市交通运输局),0951-6141212(银川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0951-6736135(银川市道路运输事务中心)

信函:银川市金凤区泰康街8号(银川市交通运输局);银川市兴庆区丽景街767号(银川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银川市兴庆区清河北街1060号(银川市道路运输事务中心)

(二)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向银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行政执法程序

1、银川市交通运输局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流程图

2、银川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流程图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