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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15/2021-00075 发布日期:2021-06-17
发布机构: 银川市交通运输局 责任部门: 银川市交通运输局
名 称:银川市交通运输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事项目录清单

银川市交通运输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事项目录清单



Sheet 1: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


附件1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事项目录清单
序号监管部门企业类别抽查事项设定依据抽查措施备注
1银川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监管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在当地火车站、汽车客运站、发车点、大型商住区等地进行明察暗访。2、公布电话和电子邮箱,受理相关和,现场进行核实。3、查阅基层交通执法机构该项目行政处罚情况。
2银川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监管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公布电话和电子邮箱,受理相关和,现场进行核实。2、查阅基层交通执法机构该项目行政处罚情况。
3银川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监管对客运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1、从基层交通执法机构调取该企业道路运输许可证件具体情况,实地进行检查。2、公布电话和电子邮箱,受理相关和,现场进行核实。3、查阅基层交通执法机构该项目行政处罚情况。
4银川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监管对客运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未按最低投保限额投保的;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行政处罚《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二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
  (二)未按最低投保限额投保的;
  (三)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1、从基层交通执法机构调取该企业车辆具体情况,在企业调阅承运人责任险保单,进行比对。2、公布电话和电子邮箱,受理相关和,现场进行核实。3、查阅基层交通执法机构该项目行政处罚情况。
5银川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监管对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1、在客运站或发车点门口对该事项内容进行实地检查。2、公布电话和电子邮箱,受理相关和,现场进行核实。3、查阅基层交通执法机构该项目行政处罚情况。
6银川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监管对客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强行招揽客、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二)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三)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四)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1、在客运站或发车点以及高速公路出入口对该事项内容进行实地检查。2、公布电话和电子邮箱,受理相关和,现场进行核实。3、查阅基层交通执法机构该项目行政处罚情况。
7银川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监管对从事道路运输业务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违法行为的公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1、查看属地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该事项公示情况。2、公布电话和电子邮箱,受理相关和,现场进行核实。
8银川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监管对发生重大、特大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事故,客运经营者负主要责任行为的处罚《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第五十四条:发生重大、特大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事故,客运经营者负主要责任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事故车辆运营的班线经营权和驾驶人员的从业资格。对负有责任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发生重大道路运输安全事故,驾驶人员因负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被吊销从业资格证书的,三年内不得申办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发生特大道路运输安全事故,驾驶员因负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被吊销从业资格证书的,终身不得申办从业资格证书。除因驾驶人员的责任外,驾驶人员从业资格证书被依法吊销的,一年内不得申办。1、调取基层交通执法机构关于重特大运输安全事故记录,查看行政处罚记录,并与实际情况进行比对。2、公布电话和电子邮箱,受理相关和,现场进行核实。
9银川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监管对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未安装、使用符合相关标准的车辆运行状态监控设备的行政处罚《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按规定使用出租汽车专用标志、顶灯、里程计价器或者未按里程计价器显示的金额收取运费,或者拒载、甩客、故意绕道的;(二)不按规定对出租汽车、城市公共汽车、租赁汽车、教学车辆进行维护和综合性能检测的;(三)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未安装、使用符合相关标准的车辆运行状态监控设备的;(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未如实填写培训记录的;(五)聘用无相应从业资格证的人员从事道路运输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活动的;(六)班车客运经营者站外揽客或者包车客运经营者沿途揽客的;(七)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车辆维修档案的;(八)汽车客运站(场)经营者不按月结算所代售票款的。
1、在客运站或发车点对该事项内容进行实地检查。2、公布电话和电子邮箱,受理相关和,现场进行核实。3、查阅基层交通执法机构该项目行政处罚情况。
10银川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监管对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的;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的行政处罚《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的;(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1、在客运站或发车点对该事项内容进行实地检查。2、公布电话和电子邮箱,受理相关和,现场进行核实。3、查阅基层交通执法机构该项目行政处罚情况。
11银川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监管对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行为的处罚《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82号修正)第八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1、在客运站或发车点对该事项内容进行实地检查。2、公布电话和电子邮箱,受理相关和,现场进行核实。3、查阅基层交通执法机构该项目行政处罚情况。
12银川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监管对客运经营者(含国际道路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及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行为的处罚《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82号修正)第八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含国际道路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及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1、在客运站或发车点对该事项内容进行实地检查。2、公布电话和电子邮箱,受理相关和,现场进行核实。3、查阅基层交通执法机构该项目行政处罚情况。
13银川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监管对省际、市际客运班线的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起讫点和中途停靠站点客运站经营者未按规定对旅客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提供身份信息的旅客提供服务行为的处罚《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82号修正)第八十五条:省际、市际客运班线的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起讫点和中途停靠站点客运站经营者未按规定对旅客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提供身份信息的旅客提供服务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相关道路旅客运输或者客运站经营业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有关道路旅客运输或者客运站经营许可证件。1、在客运站或发车点对该事项内容进行实地检查。2、公布电话和电子邮箱,受理相关和,现场进行核实。3、查阅基层交通执法机构该项目行政处罚情况。
14银川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监管对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的;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行政处罚《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六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一)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的;(二)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的;(三)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四)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五)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六)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
1、在辖区范围内随机进行抽查;2、公布电话和电子邮箱,受理相关和,现场进行核实。3、查阅基层交通执法机构该项目行政处罚情况。
15银川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监管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行为的处罚《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七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1、对客运企业或客运站按照事项内容进行实地检查。2、公布电话和电子邮箱,受理相关和,现场进行核实。3、查阅基层交通执法机构该项目行政处罚情况。
16银川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监管对客运站经营者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的;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的;无正当理由拒绝客运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八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二)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的;(三)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的;(四)无正当理由拒绝客运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1、在客运站或发车点对该事项内容进行实地检查。2、公布电话和电子邮箱,受理相关和,现场进行核实。3、查阅基层交通执法机构该项目行政处罚情况。
17银川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监管对客运站经营者擅自改变客运站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的;不公布运输线路、起讫停靠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的行政处罚《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九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擅自改变客运站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的;(二)不公布运输线路、起讫停靠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的。
1、在客运站或发车点对该事项内容进行实地检查。2、公布电话和电子邮箱,受理相关和,现场进行核实。3、查阅基层交通执法机构该项目行政处罚情况。
18银川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监管对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行政处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三)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1、从基层交通执法机构调取该企业从业人员具体情况,在客运站等地实地检查。2、公布电话和电子邮箱,受理相关和,现场进行核实。3、查阅基层交通执法机构该项目行政处罚情况。
19银川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监管对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有关机动车驾驶和相关从业要求且没有主动申请注销从业资格等行为的处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52号修正)第四十七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有下列不具备安全条件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件:(一)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有关机动车驾驶和相关从业要求且没有主动申请注销从业资格的;(二)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三)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立即采取消除措施,继续作业的。被吊销的从业资格证件应当由发证机关公告作废并登记归档。1、在企业、客运站或发车点对该检查事项进行实地检查;2、公布电话和电子邮箱,受理相关和,现场进行核实。3、查阅基层交通执法机构该项目行政处罚情况。
20银川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监管对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未达到《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的;未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或者档案不符合规定的;未做好车辆维护记录的行政处罚《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号)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未达到《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三)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的;(四)未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或者档案不符合规定的;(五)未做好车辆维护记录的。
1、在客运公司检查资料;2、在市县交通运输执法管理机构检查资料;3、在客运站或发车点对该事项内容进行实地检查。4、公布电话和电子邮箱,受理相关和,现场进行核实。5、查阅基层交通执法机构该项目行政处罚情况。
21银川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监管对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的、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行政处罚《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55号修正)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一)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二)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三)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1、对客运企业进行实地检查;2、公布电话和电子邮箱,受理相关和,现场进行核实。3、查阅基层交通执法机构该项目行政处罚情况。
22银川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监管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55号修正)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800元罚款。1、在局总平台调阅相关数据,对企业进行实地检查;2、公布电话和电子邮箱,受理相关和,现场进行核实。3、查阅基层交通执法机构该项目行政处罚情况。
23银川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监管对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 (二)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
1、在辖区范围内进行实地检查;2、公布电话和电子邮箱,受理相关和,现场进行核实。3、查阅基层交通执法机构该项目行政处罚情况。
24银川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监管对道路运输企业未依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经费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行为的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对企业进行实地检查;2、公布电话和电子邮箱,受理相关投诉和,现场进行核实。3、查阅基层交通执法机构该项目行政处罚情况。
25银川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监管对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行为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对企业进行实地检查;2、公布电话和电子邮箱,受理相关投诉和,现场进行核实。3、查阅基层交通执法机构该项目行政处罚情况。
26银川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监管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1、对企业进行实地检查;2、公布电话和电子邮箱,受理相关投诉和,现场进行核实。3、查阅基层交通执法机构该项目行政处罚情况。
27银川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监管对拒绝、阻碍相关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检查行为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对企业进行实地检查;2、公布电话和电子邮箱,受理相关和,现场进行核实。3、查阅基层交通执法机构该项目行政处罚情况。
28银川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监管对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行政处罚《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七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二)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三)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四)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1、对企业进行实地检查;2、公布电话和电子邮箱,受理相关和,现场进行核实。3、查阅基层交通执法机构该项目行政处罚情况。
29银川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监管对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未按规定配备、使用安全检查设备的行政处罚《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者提供虚假车辆检测报告的;
  (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在未经核定的教学场地或者利用非教学车辆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活动的;
  (三)使用报废、拼装、擅自改装、不符合规定标准和等级的出租汽车、城市公共汽车、租赁汽车、教学车辆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
  (四)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未按规定配备、使用安全检查设备的;
  (五)出租汽车异地驻点营运的。
1、对企业进行实地检查;2、公布电话和电子邮箱,受理相关和,现场进行核实。3、查阅基层交通执法机构该项目行政处罚情况。

Sheet 2: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事项目录清单




序号监管部门企业类别抽查事项设定依据抽查措施备注




1银川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监管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在辖区进行明察暗访。2、公布电话和电子邮箱,受理相关和,现场进行核实。3、查阅基层交通执法机构该项目行政处罚情况。





2银川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监管对货运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1、从基层交通执法机构调取该企业道路运输许可证件具体情况,实地进行检查。2、公布电话和电子邮箱,受理相关和,现场进行核实。3、查阅基层交通执法机构该项目行政处罚情况。





3银川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监管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行政处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
  (二)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1、从基层交通执法机构调取该企业车辆具体情况,在企业调阅承运人责任险保单,进行比对。2、公布电话和电子邮箱,受理相关和,现场进行核实。3、查阅基层交通执法机构该项目行政处罚情况。





4银川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监管对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1、在物流园区、源头运输企业等地进行实地检查。2、公布电话和电子邮箱,受理相关和,现场进行核实。3、查阅基层交通执法机构该项目行政处罚情况。





5银川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监管对货运经营者强行招揽货物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二)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三)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四)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1、在物流园区、源头运输企业等地进行实地检查。2、公布电话和电子邮箱,受理相关和,现场进行核实。3、查阅基层交通执法机构该项目行政处罚情况。





6银川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监管对从事道路运输业务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违法行为的公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1、查看属地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该事项公示情况。2、公布电话和电子邮箱,受理相关和,现场进行核实。





7银川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监管对发生重大道路运输安全事故,驾驶人员因负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被吊销从业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第五十四条:发生重大、特大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事故,客运经营者负主要责任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事故车辆运营的班线经营权和驾驶人员的从业资格。对负有责任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发生重大道路运输安全事故,驾驶人员因负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被吊销从业资格证书的,三年内不得申办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发生特大道路运输安全事故,驾驶员因负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被吊销从业资格证书的,终身不得申办从业资格证书。除因驾驶人员的责任外,驾驶人员从业资格证书被依法吊销的,一年内不得申办。1、调取基层交通执法机构关于重特大运输安全事故记录,查看行政处罚记录,并与实际情况进行比对。2、公布电话和电子邮箱,受理相关和,现场进行核实。





8银川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监管对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措施的;不具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危险货物的;危险货物与普通货物混装的行政处罚《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强行招揽旅客和货物运输业务、欺骗旅客、骗取货物、敲诈托运人,或者阻碍交通,堵塞车站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未经原许可机构同意,擅自停运、终止客运经营的;(三)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措施的;(四)不具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危险货物的;(五)危险货物与普通货物混装的;(六)机动车清洁维护不符合节能环保要求的;(七)不按照规定报送道路运输行业统计资料的。
1、在危货企业和危货运输企业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进行实地检查。2、公布电话和电子邮箱,受理相关和,现场进行核实。3、查阅基层交通执法机构该项目行政处罚情况。





9银川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监管对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未安装、使用符合相关标准的车辆运行状态监控设备的;聘用无相应从业资格证的人员从事道路运输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按规定使用出租汽车专用标志、顶灯、里程计价器或者未按里程计价器显示的金额收取运费,或者拒载、甩客、故意绕道的;(二)不按规定对出租汽车、城市公共汽车、租赁汽车、教学车辆进行维护和综合性能检测的;(三)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未安装、使用符合相关标准的车辆运行状态监控设备的;(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未如实填写培训记录的;(五)聘用无相应从业资格证的人员从事道路运输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活动的;(六)班车客运经营者站外揽客或者包车客运经营者沿途揽客的;(七)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车辆维修档案的;(八)汽车客运站(场)经营者不按月结算所代售票款的。
1、在危货企业和危货运输企业对危货运输车辆进行实地检查。2、公布电话和电子邮箱,受理相关和,现场进行核实。3、查阅基层交通执法机构该项目行政处罚情况。





10银川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监管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行政处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四)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1、在物流园区、源头运输企业等地进行实地检查。2、公布电话和电子邮箱,受理相关和,现场进行核实。3、查阅基层交通执法机构该项目行政处罚情况。





11银川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监管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行政处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二)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三)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四)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1、在危货企业和危货运输企业对危货运输车辆进行实地检查。2、公布电话和电子邮箱,受理相关和,现场进行核实。3、查阅基层交通执法机构该项目行政处罚情况。





12银川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监管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或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运输危险化学品以外其他危险货物的企业或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1、对危货运输企业进行实地检查。2、公布电话和电子邮箱,受理相关和,现场进行核实。3、查阅基层交通执法机构该项目行政处罚情况。





13银川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监管对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行政处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
  (二)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1、在危货企业进行实地检查。2、公布电话和电子邮箱,受理相关和,现场进行核实。3、查阅基层交通执法机构该项目行政处罚情况。





14银川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监管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行政处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1、在危货企业进行实地检查。2、公布电话和电子邮箱,受理相关和,现场进行核实。3、查阅基层交通执法机构该项目行政处罚情况。





15银川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监管对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三)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1、在危货企业和危货运输企业对危货运输车辆进行实地检查。2、公布电话和电子邮箱,受理相关和,现场进行核实。3、查阅基层交通执法机构该项目行政处罚情况。





16银川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监管对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行政处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三)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1、在危货企业和危货运输企业对危货运输车辆进行实地检查;2、公布电话和电子邮箱,受理相关和,现场进行核实。3、查阅基层交通执法机构该项目行政处罚情况。





17银川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监管对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有关机动车驾驶和相关从业要求且没有主动申请注销从业资格等行为的;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立即采取消除措施,继续作业的行政处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有下列不具备安全条件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件:(一)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有关机动车驾驶和相关从业要求且没有主动申请注销从业资格的;(二)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三)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立即采取消除措施,继续作业的。被吊销的从业资格证件应当由发证机关公告作废并登记归档。1、在危货企业和危货运输企业对危货运输车辆进行实地检查;2、公布电话和电子邮箱,受理相关和,现场进行核实。3、查阅基层交通执法机构该项目行政处罚情况。





18银川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监管对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未达到《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的;未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或者档案不符合规定的;未做好车辆维护记录的行政处罚《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号)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未达到《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三)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的;(四)未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或者档案不符合规定的;(五)未做好车辆维护记录的。
1、在危货运输企业对危货运输车辆进行实地检查;2、在市县交通运输执法管理机构检查资料;3、在客运站或发车点对该事项内容进行实地检查。4、公布电话和电子邮箱,受理相关和,现场进行核实。5、查阅基层交通执法机构该项目行政处罚情况。





19银川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监管对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的、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行政处罚《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55号修正)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一)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二)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三)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1、对危货运输企业进行实地检查;2、公布电话和电子邮箱,受理相关和,现场进行核实。3、查阅基层交通执法机构该项目行政处罚情况。





20银川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监管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55号修正)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800元罚款。1、在局总平台调阅相关数据,对企业进行实地检查;2、公布电话和电子邮箱,受理相关和,现场进行核实。3、查阅基层交通执法机构该项目行政处罚情况。





21银川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监管对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行政处罚。《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 (二)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
1、在辖区范围内进行实地检查;2、公布电话和电子邮箱,受理相关和,现场进行核实。3、查阅基层交通执法机构该项目行政处罚情况。





22银川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监管对道路运输企业未依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经费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行为的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对企业进行实地检查;2、公布电话和电子邮箱,受理相关和,现场进行核实。3、查阅基层交通执法机构该项目行政处罚情况。





23银川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监管对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行为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对企业进行实地检查;2、公布电话和电子邮箱,受理相关和,现场进行核实。3、查阅基层交通执法机构该项目行政处罚情况。





24银川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监管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1、对危货运输企业进行实地检查;2、公布电话和电子邮箱,受理相关和,现场进行核实。3、查阅基层交通执法机构该项目行政处罚情况。





25银川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监管对拒绝、阻碍相关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检查行为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对危货及危货运输企业进行实地检查;2、公布电话和电子邮箱,受理相关和,现场进行核实。3、查阅基层交通执法机构该项目行政处罚情况。






Sheet 3: 机动车维修企业


机动车维修企业“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事项目录清单
序号监管部门企业类别抽查事项设定依据抽查措施备注
1银川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的监管对机动车维修企业未按规定备案、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不符合标准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不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1、在辖区进行实地检查;2、公布电话和电子邮箱,受理相关和,现场进行核实。3、查阅基层交通执法机构该项目行政处罚情况。
2银川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的监管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维修企业进行实地检查;2、公布电话和电子邮箱,受理相关和,现场进行核实。3、查阅基层交通执法机构该项目行政处罚情况。
3银川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的监管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维修企业进行实地检查;2、公布电话和电子邮箱,受理相关和,现场进行核实。3、查阅基层交通执法机构该项目行政处罚情况。
4银川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的监管对从事道路运输业务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违法行为的公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1、查看属地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该事项公示情况。2、公布电话和电子邮箱,受理相关和,现场进行核实。
5银川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的监管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车辆维修档案的行政处罚《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按规定使用出租汽车专用标志、顶灯、里程计价器或者未按里程计价器显示的金额收取运费,或者拒载、甩客、故意绕道的;(二)不按规定对出租汽车、城市公共汽车、租赁汽车、教学车辆进行维护和综合性能检测的;(三)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未安装、使用符合相关标准的车辆运行状态监控设备的;(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未如实填写培训记录的;(五)聘用无相应从业资格证的人员从事道路运输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活动的;(六)班车客运经营者站外揽客或者包车客运经营者沿途揽客的;(七)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车辆维修档案的;(八)汽车客运站(场)经营者不按月结算所代售票款的。
1、对维修企业进行实地检查;2、公布电话和电子邮箱,受理相关和,现场进行核实。3、查阅基层交通执法机构该项目行政处罚情况。
6银川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的监管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执行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的;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作业的;伪造、转借、倒卖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只收费不维修或者虚列维修作业项目的;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的;未在经营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工时定额和工时单价的;超出公布的结算工时定额、结算工时单价向托修方收费的;未按规定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并实行档案电子化管理,或者未及时上传维修电子数据记录至国家有关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的行政处罚《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执行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的;
  (二)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作业的;
  (三)伪造、转借、倒卖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
  (四)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只收费不维修或者虚列维修作业项目的;
  (五)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的;
  (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工时定额和工时单价的;
  (七)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超出公布的结算工时定额、结算工时单价向托修方收费的;
  (八)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并实行档案电子化管理,或者未及时上传维修电子数据记录至国家有关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的。
1、对维修企业进行实地检查;2、公布电话和电子邮箱,受理相关和,现场进行核实。3、查阅基层交通执法机构该项目行政处罚情况。
7银川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的监管对道路运输企业未依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经费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行为的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对维修企业进行实地检查;2、公布电话和电子邮箱,受理相关和,现场进行核实。3、查阅基层交通执法机构该项目行政处罚情况。
8银川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的监管对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行为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对维修企业进行实地检查;2、公布电话和电子邮箱,受理相关和,现场进行核实。3、查阅基层交通执法机构该项目行政处罚情况。
9银川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的监管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1、对维修企业进行实地检查;2、公布电话和电子邮箱,受理相关和,现场进行核实。3、查阅基层交通执法机构该项目行政处罚情况。
10银川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的监管对拒绝、阻碍相关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检查行为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对维修企业进行实地检查;2、公布电话和电子邮箱,受理相关和,现场进行核实。3、查阅基层交通执法机构该项目行政处罚情况。

Sheet 4: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事项目录清单
序号监管部门企业类别抽查事项设定依据抽查措施备注
1银川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对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的监管对从事道路运输业务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违法行为的公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1、查看属地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该事项公示情况。2、公布电话和电子邮箱,受理相关和,现场进行核实。
2银川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对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的监管对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技术规范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检测的;未经检测出具道路运输车辆检测结果的;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行政处罚《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予采信其检测报告,并抄报同级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处理。(一)不按技术规范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检测的;(二)未经检测出具道路运输车辆检测结果的;(三)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
1、对综检站进行暗访,查看有无上述情况;2、在宁夏汽车检测联网系统进行抽查,查看有无提供虚假车辆检测报告;3、公布电话和电子邮箱,受理相关和,现场进行核实。4、查阅基层交通执法机构该项目行政处罚情况。
3银川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对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的监管对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提供虚假车辆检测报告的行政处罚《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一)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者提供虚假车辆检测报告的;(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在未经核定的教学场地或者利用非教学车辆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活动的;(三)使用报废、拼装、擅自改装、不符合规定标准和等级的出租汽车、城市公共汽车、租赁汽车、教学车辆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四)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未按规定配备、使用安全检查设备的1、对综检站进行暗访,查看有无提供虚假车辆检测报告;2、在宁夏汽车检测联网系统进行抽查,查看有无提供虚假车辆检测报告;3、公布电话和电子邮箱,受理相关和,现场进行核实。4、查阅基层交通执法机构该项目行政处罚情况。
4银川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对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的监管对道路运输企业未依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经费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行为的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对综检站进行实地检查;2、公布电话和电子邮箱,受理相关和,现场进行核实。3、查阅基层交通执法机构该项目行政处罚情况。
5银川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对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的监管对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行为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对综检站进行实地检查;2、公布电话和电子邮箱,受理相关和,现场进行核实。3、查阅基层交通执法机构该项目行政处罚情况。
6银川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对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的监管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1、对综检站进行实地检查;2、公布电话和电子邮箱,受理相关和,现场进行核实。3、查阅基层交通执法机构该项目行政处罚情况。
7银川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对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的监管对拒绝、阻碍相关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检查行为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对综检站进行实地检查;2、公布电话和电子邮箱,受理相关和,现场进行核实。3、查阅基层交通执法机构该项目行政处罚情况。

Sheet 5: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事项目录清单
序号监管部门企业类别抽查事项设定依据抽查措施备注
1银川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的监管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在辖区范围内进行实地检查。2、公布电话和电子邮箱,受理相关和,现场进行核实。3、查阅基层交通执法机构该项目行政处罚情况。
2银川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的监管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许可证件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1、对驾校进行实地检查,比对营业执照;2、公布电话和电子邮箱,受理相关和,现场进行核实。3、查阅基层交通执法机构该项目行政处罚情况。
3银川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的监管对从事道路运输业务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违法行为的公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1、查看属地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该事项公示情况。2、公布电话和电子邮箱,受理相关和,现场进行核实。
4银川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的监管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未经核定的教学场地或者利用非教学车辆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活动的处罚《宁夏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一)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者提供虚假车辆检测报告的;(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在未经核定的教学场地或者利用非教学车辆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活动的;(三)使用报废、拼装、擅自改装、不符合规定标准和等级的出租汽车、城市公共汽车、租赁汽车、教学车辆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 (四)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未按规定配备、使用安全检查设备的;(五)出租汽车异地驻点营运的。
1、对驾校进行实地检查。2、公布电话和电子邮箱,受理相关和,现场进行核实。3、查阅基层交通执法机构该项目行政处罚情况。
5银川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的监管对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行政处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1、对驾校进行实地检查。2、公布电话和电子邮箱,受理相关和,现场进行核实。3、查阅基层交通执法机构该项目行政处罚情况。
6银川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的监管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的;未向培训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向培训未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向未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使用无效、伪造、变造《结业证书》的;租用其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结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一)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的;
  (二)未向培训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三)向培训未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四)向未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五)使用无效、伪造、变造《结业证书》的;
  (六)租用其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结业证书》的。
1、对驾校进行实地检查。2、公布电话和电子邮箱,受理相关和,现场进行核实。3、查阅基层交通执法机构该项目行政处罚情况。
7银川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的监管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证件的;未在经营场所公示其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等情况的;未按照要求聘用教学人员的;未按规定建立学员档案、教学车辆档案的;未按规定报送《培训记录》和有关统计资料的;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及设施、设备从事教学活动的;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的;未定期公布教练员教学质量排行情况的;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十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证件的;
  (二)未在经营场所公示其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等情况的;
  (三)未按照要求聘用教学人员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学员档案、教学车辆档案的;
  (五)未按规定报送《培训记录》和有关统计资料的;
  (六)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及设施、设备从事教学活动的;
  (七)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的;
  (八)未定期公布教练员教学质量排行情况的;
  (九)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
1、对驾校进行实地检查。2、公布电话和电子邮箱,受理相关和,现场进行核实。3、查阅基层交通执法机构该项目行政处罚情况。
8银川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的监管对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教学的;填写《教学日志》、《培训记录》弄虚作假的;教学过程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的;未按照规定参加驾驶新知识、新技能再教育的;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教学的;
  (二)填写《教学日志》、《培训记录》弄虚作假的;
  (三)教学过程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
  (四)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的;
  (五)未按照规定参加驾驶新知识、新技能再教育的;
  (六)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
1、对驾校进行实地检查。2、公布电话和电子邮箱,受理相关和,现场进行核实。3、查阅基层交通执法机构该项目行政处罚情况。
9银川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的监管对道路运输企业未依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经费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行为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对驾校进行实地检查;2、公布电话和电子邮箱,受理相关和,现场进行核实。3、查阅基层交通执法机构该项目行政处罚情况。
10银川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的监管对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行为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对驾校进行实地检查;2、公布电话和电子邮箱,受理相关和,现场进行核实。3、查阅基层交通执法机构该项目行政处罚情况。
11银川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的监管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1、对驾校进行实地检查;2、公布电话和电子邮箱,受理相关和,现场进行核实。3、查阅基层交通执法机构该项目行政处罚情况。
12银川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的监管对拒绝、阻碍相关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检查行为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对驾校进行实地检查;2、公布电话和电子邮箱,受理相关和,现场进行核实。3、查阅基层交通执法机构该项目行政处罚情况。
13银川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的监管对不按规定对出租汽车、城市公共汽车、租赁汽车、教学车辆进行维护和综合性能检测的行政处罚《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按规定使用出租汽车专用标志、顶灯、里程计价器或者未按里程计价器显示的金额收取运费,或者拒载、甩客、故意绕道的;(二)不按规定对出租汽车、城市公共汽车、租赁汽车、教学车辆进行维护和综合性能检测的;(三)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未安装、使用符合相关标准的车辆运行状态监控设备的;(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未如实填写培训记录的;(五)聘用无相应从业资格证的人员从事道路运输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活动的;(六)班车客运经营者站外揽客或者包车客运经营者沿途揽客的;(七)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车辆维修档案的;(八)汽车客运站(场)经营者不按月结算所代售票款的。
1、对驾校进行实地检查。2、公布电话和电子邮箱,受理相关和,现场进行核实。3、查阅基层交通执法机构该项目行政处罚情况。
14银川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的监管对将报废、拼装和技术状况达不到技术标准的其他车辆用作教练车的行政处罚《宁夏回族自治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驾校不严格按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发放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并抄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驾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核准的类别和范围进行培训,或刊登虚假广告误导学员的;
(二)不按规定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擅自修改教学内容或减少教学课时的;
(三)在学员入学档案和培训记录卡弄虚作假的;
(四)拒绝报送培训学员档案信息资料或提供虚假学员档案信息资料的;
(五)聘用无教员准教证的人员从事驾驶员培训教学工作的;
(六)将报废、拼装和技术状况达不到技术标准的其他车辆用作教练车的;
(七)教练车与学员人数的配备比例不按规定要求配备的;
(八)拒绝接受监督检查,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的。
1、对驾校进行实地检查;2、公布电话和电子邮箱,受理相关和,现场进行核实。3、查阅基层交通执法机构该项目行政处罚情况。

Sheet 6: 水路运输企业


水路运输企业“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事项目录清单
序号监管部门企业类别抽查事项设定依据抽查措施备注
1银川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对国内水路运输企业经营的监管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行政处罚《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1、在辖区进行实地检查;2、公布电话和电子邮箱,受理相关和,现场进行核实。3、查阅基层交通执法机构该项目行政处罚情况。
2银川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对国内水路运输企业经营的监管对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的行政处罚《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该船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1、对水路运输企业进行实地检查;2、公布电话和电子邮箱,受理相关和,现场进行核实。3、查阅基层交通执法机构该项目行政处罚情况。
3银川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对国内水路运输企业经营的监管对水路运输经营者未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经营或者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行政处罚《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水路运输经营者未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经营或者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1、对水路运输企业进行实地检查;2、公布电话和电子邮箱,受理相关和,现场进行核实。3、查阅基层交通执法机构该项目行政处罚情况。
4银川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对国内水路运输企业经营的监管对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行政处罚《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由原许可机关撤销许可,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自撤销许可之日起3年内不受理其对该项许可的申请。1、对水路运输企业进行实地检查;2、公布电话和电子邮箱,受理相关和,现场进行核实。3、查阅基层交通执法机构该项目行政处罚情况。
5银川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对国内水路运输企业经营的监管对出租、出借、倒卖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伪造、变造、涂改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的行政处罚《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出租、出借、倒卖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件。伪造、变造、涂改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没收伪造、变造、涂改的许可证件,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1、对水路运输企业进行实地检查;2、公布电话和电子邮箱,受理相关和,现场进行核实。3、查阅基层交通执法机构该项目行政处罚情况。
6银川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对国内水路运输企业经营的监管对未按照规定配备船员或者未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超越船舶核定载客定额或者核定载重量载运旅客或者货物;使用货船载运旅客;使用未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舶运输危险货物的行政处罚《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水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处罚:(一)未按照规定配备船员或者未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二)超越船舶核定载客定额或者核定载重量载运旅客或者货物;(三)使用货船载运旅客;(四)使用未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舶运输危险货物。1、对水路运输企业进行实地检查;2、公布电话和电子邮箱,受理相关和,现场进行核实。3、查阅基层交通执法机构该项目行政处罚情况。
7银川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对国内水路运输企业经营的监管对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未为其经营的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的行政处罚《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未为其经营的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该客运船舶的船舶营运许可证件。1、对水路运输企业进行实地检查;2、公布电话和电子邮箱,受理相关和,现场进行核实。3、查阅基层交通执法机构该项目行政处罚情况。
8银川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对国内水路运输企业经营的监管对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未提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和运价或者其变更信息的行政处罚《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未提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和运价或者其变更信息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1、对水路运输企业进行实地检查;2、公布电话和电子邮箱,受理相关和,现场进行核实。3、查阅基层交通执法机构该项目行政处罚情况。
9银川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对国内水路运输企业经营的监管对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自取得班轮航线经营许可之日起60日内未开航的行政处罚《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自取得班轮航线经营许可之日起60日内未开航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撤销该项经营许可。1、对水路运输企业进行实地检查;2、公布电话和电子邮箱,受理相关和,现场进行核实。3、查阅基层交通执法机构该项目行政处罚情况。
10银川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对国内水路运输企业经营的监管对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取得许可后,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许可条件的行政处罚《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取得许可后,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许可条件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仍不合格的,由原许可机关撤销其经营许可。1、对水路运输企业进行实地检查;2、公布电话和电子邮箱,受理相关和,现场进行核实。3、查阅基层交通执法机构该项目行政处罚情况。
11银川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对国内水路运输企业经营的监管对水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本规定要求配备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水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本规定要求配备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1、对水路运输企业进行实地检查;2、公布电话和电子邮箱,受理相关和,现场进行核实。3、查阅基层交通执法机构该项目行政处罚情况。
12银川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对国内水路运输企业经营的监管对水路运输经营者或其船舶在规定期限内,经整改仍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经营资质条件的行政处罚《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水路运输经营者或其船舶在规定期限内,经整改仍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经营资质条件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报原许可机关撤销其经营许可或者船舶营运证件1、对水路运输企业进行实地检查;2、公布电话和电子邮箱,受理相关和,现场进行核实。3、查阅基层交通执法机构该项目行政处罚情况。
13银川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对国内水路运输企业经营的监管对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超出《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的经营范围,或者擅自改装客船、危险品船增加《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的载客定额、载货定额或者变更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种类的行政处罚《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条: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超出《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的经营范围,或者擅自改装客船、危险品船增加《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的载客定额、载货定额或者变更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种类的,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1、对水路运输企业进行实地检查;2、公布电话和电子邮箱,受理相关和,现场进行核实。3、查阅基层交通执法机构该项目行政处罚情况。
14银川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对国内水路运输企业经营的监管对水路运输经营者未履行备案义务;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托运人;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运输服务扰乱市场秩序的行政处罚《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水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一)未履行备案义务;(二)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三)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托运人;(四)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运输服务扰乱市场秩序。1、对水路运输企业进行实地检查;2、公布电话和电子邮箱,受理相关和,现场进行核实。3、查阅基层交通执法机构该项目行政处罚情况。
15银川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对国内水路运输企业经营的监管对水路运输经营者拒绝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隐匿有关资料或瞒报、谎报有关情况的行政处罚《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水路运输经营者拒绝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隐匿有关资料或瞒报、谎报有关情况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1、对水路运输企业进行实地检查;2、公布电话和电子邮箱,受理相关和,现场进行核实。3、查阅基层交通执法机构该项目行政处罚情况。
16银川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对国内水路运输企业经营的监管对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并对船舶、浮动设施予以没收。1、在码头、泊位、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实地检查;2、公布电话和电子邮箱,受理相关和,现场进行核实。3、查阅基层交通执法机构该项目行政处罚情况。
17银川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对国内水路运输企业经营的监管对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1、在码头、泊位、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实地检查;2、公布电话和电子邮箱,受理相关和,现场进行核实。3、查阅基层交通执法机构该项目行政处罚情况。
18银川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对国内水路运输企业经营的监管对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1、在码头、泊位、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实地检查;2、公布电话和电子邮箱,受理相关和,现场进行核实。3、查阅基层交通执法机构该项目行政处罚情况。
19银川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对国内水路运输企业经营的监管对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立即离岗,对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聘用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1、在码头、泊位、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实地检查;2、公布电话和电子邮箱,受理相关和,现场进行核实。3、查阅基层交通执法机构该项目行政处罚情况。
20银川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对国内水路运输企业经营的监管对按照国家规定必须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保证书的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必须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保证书的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1、在码头、泊位、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实地检查;2、公布电话和电子邮箱,受理相关和,现场进行核实。3、查阅基层交通执法机构该项目行政处罚情况。
21银川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对国内水路运输企业经营的监管对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的;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的;擅自进出内河港口,强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限制区域或者禁航区的;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未申请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一)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二)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的;(三)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的;(四)擅自进出内河港口,强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限制区域或者禁航区的;(五)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未申请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的。1、在码头、泊位、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实地检查;2、公布电话和电子邮箱,受理相关和,现场进行核实。3、查阅基层交通执法机构该项目行政处罚情况。
22银川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对国内水路运输企业经营的监管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强行拖离,因拖离发生的费用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1、在码头、泊位、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实地检查;2、公布电话和电子邮箱,受理相关和,现场进行核实。3、查阅基层交通执法机构该项目行政处罚情况。
23银川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对国内水路运输企业经营的监管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1、在码头、泊位、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实地检查;2、公布电话和电子邮箱,受理相关和,现场进行核实。3、查阅基层交通执法机构该项目行政处罚情况。
24银川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对国内水路运输企业经营的监管对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未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的;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港口管理机构同意的;未持有危险货物适装证书擅自载运危险货物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配载和运输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从事危险货物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作业或者航行,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未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的;(二)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港口管理机构同意的。未持有危险货物适装证书擅自载运危险货物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配载和运输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1、在码头、泊位、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实地检查;2、公布电话和电子邮箱,受理相关和,现场进行核实。3、查阅基层交通执法机构该项目行政处罚情况。
25银川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对国内水路运输企业经营的监管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或者撤销渡口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或者撤销渡口的,由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或者恢复,因强制拆除或者恢复发生的费用分别由设置人、撤销人承担。1、在渡口进行实地检查;2、公布电话和电子邮箱,受理相关和,现场进行核实。3、查阅基层交通执法机构该项目行政处罚情况。
26银川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对国内水路运输企业经营的监管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渡口船舶未标明识别标志、载客定额、安全注意事项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渡口船舶未标明识别标志、载客定额、安全注意事项的,由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1、在渡口进行实地检查;2、公布电话和电子邮箱,受理相关和,现场进行核实。3、查阅基层交通执法机构该项目行政处罚情况。
27银川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对国内水路运输企业经营的监管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内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或者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内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或者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清除,因清除发生的费用由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1、在内河航道水域进行实地检查;2、公布电话和电子邮箱,受理相关和,现场进行核实。3、查阅基层交通执法机构该项目行政处罚情况。
28银川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对国内水路运输企业经营的监管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内河通航水域中的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标志或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内河通航水域中的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标志或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强制设置标志或者组织打捞清除;需要立即组织打捞清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组织打捞清除。海事管理机构因设置标志或者打捞清除发生的费用,由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1在内河航道水域进行实地检查;2、公布电话和电子邮箱,受理相关和,现场进行核实。3、查阅基层交通执法机构该项目行政处罚情况。
29银川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对国内水路运输企业经营的监管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不积极施救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不积极施救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1、在内河航道水域进行实地检查;2、公布电话和电子邮箱,受理相关和,现场进行核实。3、查阅基层交通执法机构该项目行政处罚情况。
30银川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对国内水路运输企业经营的监管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的,除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由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调查结论,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1、在内河航道水域进行实地检查;2、公布电话和电子邮箱,受理相关和,现场进行核实。3、查阅基层交通执法机构该项目行政处罚情况。
31银川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对国内水路运输企业经营的监管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遇险现场和附近的船舶、船员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遇险现场和附近的船舶、船员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1、在内河航道水域进行实地检查;2、公布电话和电子邮箱,受理相关和,现场进行核实。3、查阅基层交通执法机构该项目行政处罚情况。
32银川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对国内水路运输企业经营的监管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没收有关的证书或者证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在码头、泊位、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实地检查;2、公布电话和电子邮箱,受理相关和,现场进行核实。3、查阅基层交通执法机构该项目行政处罚情况。
33银川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对国内水路运输企业经营的监管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在码头、泊位、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实地检查;2、公布电话和电子邮箱,受理相关和,现场进行核实。3、查阅基层交通执法机构该项目行政处罚情况。
34银川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对国内水路运输企业经营的监管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在码头、泊位、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实地检查;2、公布电话和电子邮箱,受理相关和,现场进行核实。3、查阅基层交通执法机构该项目行政处罚情况。
35银川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对国内水路运输企业经营的监管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在码头、泊位、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实地检查;2、公布电话和电子邮箱,受理相关和,现场进行核实。3、查阅基层交通执法机构该项目行政处罚情况。
36银川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对国内水路运输企业经营的监管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责任船员给予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证书或者证件吊销后,5年内不得重新从业;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在码头、泊位、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实地检查;2、公布电话和电子邮箱,受理相关和,现场进行核实。3、查阅基层交通执法机构该项目行政处罚情况。
37银川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对国内水路运输企业经营的监管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隐匿、毁灭证据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隐匿、毁灭证据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的,依照刑法关于妨害公务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在码头、泊位、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实地检查;2、公布电话和电子邮箱,受理相关和,现场进行核实。3、查阅基层交通执法机构该项目行政处罚情况。

Sheet 7: 道路运输企业


道路运输企业“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事项目录清单
序号监管部门企业类别抽查事项设定依据抽查措施备注
1银川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拥有五十辆以上营运车辆的普通道路运输企业对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 年修正) 第九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 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 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做作实施监督管理;县 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 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 督管理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六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 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 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 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对检 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 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 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 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 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 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 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1、企业也对道路运输 安全生产安排部署工 作落实情况; 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3、企业安全生产隐患 排查治理情况; 4、道路运输车辆卫星 定位终端设备安装及 企业监控平台建立使 用情况; 5、对企业安全生产费 用提取及使用和承运 人责任险投保情况进 行抽查; 6、对企业开展的安全 生产教育培训情况进 行抽查; 7、对企业开展的安全 生产设施、设备使用情 况进行抽查; 8、对企业有关安全生 产相关档案、台账、资 料等进行抽查; 9、对下一发了整改事项的运输企业,跟踪督 促落实情况。 10、其他需要监督检 查的事项。

Sheet 8: 货运源头企业


货运源头企业“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事项目录清单
序号监管部门企业类别抽查事项设定依据抽查措施备注
1银川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货运源头企业对货运源头单位的巡查和监督检查【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管理办法》 (2010 年自治区政府令第 29 号) 第十三条运管机构应当对货运源头单位采用进驻、巡查等方式实施货运 源头治超。 第十八条运管机构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 件,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货运源头单位建立的治超制度及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 督检查;(二)对货运源头单位的治超登记、统计制度、档案进行检查; (三)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依法予以处罚; (四)不属于本部门处理的,及时移交有关行政机关。1、对货运源头单位建 立的治超制度及其履 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 督检查; 2、对货运源头单位的 治超登记、统计制度、 档案进行检查; 3、其他依法应当检查 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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