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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11640100010086012C/2024-00075 | 发布日期: | 2024-1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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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部门: | 政策法规和应急管理科 |
名 称: | 行政执法委托书 |
委托单位:银川市交通运输局
受委托单位:银川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为规范银川市交通运输领域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单位与受委托单位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程序相关规定,银川市交通运输局现委托银川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按照下列要求行使有关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依据
(一)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
(二)政策文件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63号)、《银川市委办公室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等5个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银党办〔2020〕3号)、《关于印发<银川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银机编发〔2020〕21号)等有关规定。
二、委托执法事项及授权范围
银川市交通运输局授权银川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依法依规集中行使银川市市辖区(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范围内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水路运政、航道行政、地方海事行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和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执法门类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等执法职责。
三、委托执法权限
银川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在委托职责范围内以银川市交通运输局的名义行使下列行政执法权:
(一)行政检查权。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行政管理对象行使行政检查权,依法调查收集证据,制作相关法律文书。
(二)违法行为制止权。在进行日常巡查、现场检查或其他执法活动中,发现行政管理对象有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有权制止行政管理对象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制作相关法律文书。
(三)行政处罚权。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行政管理对象的违法行为,在委托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制作相关法律文书。
四、委托单位权利和义务
(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依法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
(二)承担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单位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究。
(三)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委托单位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构成职务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受委托单位权利和义务
(一)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单位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追究。
(二)受委托单位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由本单位在编在岗并取得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实施行政执法,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行为。
(三)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四)受委托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权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规范、手续完备、处罚适当。
(五)对生产经营单位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经营许可证件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且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应当报委托单位复核后实施,其他行政处罚可由受委托单位审核后决定。
六、其他事项
(一)本委托书有效期三年,自2024年9月14日至2027年9月13日止,经双方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二)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另一份抄送银川市司法局。
(三)委托事项发生变化时,根据情况及时对委托书进行修订;重新签订委托书后,原委托书自动失效。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