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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640100010086012C/2023-00020 发布日期:2023-02-03
发布机构: 银川市交通运输局 责任部门: 银川市交通运输局
名 称:关于印发《银川市交通运输局2023年安全生产和消防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

关于印发《银川市交通运输局2023年安全生产和消防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局机关有关科室:

现将《银川市交通运输局2023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监督检查计划》现印给发你们,请结合本单位本科室实际,抓好工作落实。

附件: 1.《银川市交通运输局2023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监督检查计划》

      2.银川市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督查检查表


                                            银川市交通运输局

                                      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代章)

                                              2023年2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银川市交通运输局2023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监督检查计划


为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管理,依法履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规范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行为,进一步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部门安全监管责任的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结合我市交通运输系统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依法治安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源头治理,强化责任落实,加大执法力度,积极开展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督促企业不断强化落实安全主体责任,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确保全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形势稳步推进。

二、目标任务

通过强化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督促各单位、各部门、各企业进一步压实安全生产责任,不断提升安全管理水平,杜绝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发生。对监管的企业监督检查覆盖率达到100%,发现的非法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率达到100%,重大隐患督促整改、跟踪督办率达到100%,监管责任“三落实”(监管部门、分管领导、具体监管人员)率达到100%。

三、监督检查范围

局属各单位,道路运输企业、城市客运企业、水上运输企业、公路养护管理、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企业。

四、监督检查内容

(一)道路运输安全督查

1.责任领导:朱文河

2.责任单位(部门):局运输服务科、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3.督查对象:道路运输企业

4.重点督查内容: (1)落实各级安全生产工作安排部署情况; (2)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机构(部门)和分支机构负责人法定职责是否落实到位; (3)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是否经过许可; (4)驾驶证、行驶证、从业资格证、线路牌、营运证、押运员证、危货运输证等相关证件是否齐全有效; (5)车辆动态监控使用是否正常; (6)车辆安全附件是否齐全有效; (7)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职业健康主体责任是否落实到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是否有效执行,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是否建立健全; (8)企业是否按时每月召开安全例会,是否定期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以及是否有记录; (9)重大危险源是否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制定应急预案;(10)是否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11)是否及时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12)是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13)是否对安全设备设施定期进行维护、保养、检测,监控装置使用是否正常;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特种设备是否取得安全使用证并经检测检验; (14)是否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15)消防和电气火灾综合治理情况; (16)自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和督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是否得到彻底整改; (17)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双重预防机制建立情况; (18)其他影响营运安全的行为。

5.督查时间和次数: (1)责任单位(部门)针对元旦、春节、 “两会”、春运、五一、十一等重要时段前期要开展一次专项检查。 (2)责任单位(部门)对直接监管的道路运输企业每月检查(抽查)不少于1次。分管领导每季度参加检查(抽查)不少于1次。

(二)城市客运安全督查

1.责任领导:朱文河

2.责任单位(部门):局运输服务科、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3.督查对象:银川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出租汽车公司、网约车平台公司

4.重点督查内容: (1)落实各级安全生产工作安排部署情况; (2)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机构(部门)和分支机构负责人法定职责是否落实到位; (3)从事城市客运运输经营是否经过许可; (4)驾驶证、行驶证、从业资格证、营运证是否齐全有效; (5)安全设施设备是否齐全有效; (6)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职业健康主体责任是否落实到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是否有效执行,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是否建立健全; (7)企业是否按时每月召开安全例会,是否定期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以及是否有记录; (8)重大危险源是否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制定应急预案; (9)是否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10)是否及时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11)是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12)是否对安全设备设施定期进行维护、保养、检测;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特种设备是否取得安全使用证并经检测检验; (13)是否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14)消防和电气火灾综合治理情况; (15)自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和督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是否得到彻底整改; (16)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双重预防机制建立情况;(17)其他影响营运安全的行为。

5.督查时间和次数: (1)责任单位(部门)针对元旦、春节、 “两会”、春运、五一、十一等重要时段前期要开展一次专项检查。 (2)责任单位(部门)对直接监管的公交、出租车企业、网约车平台公司每月检查(抽查)不少于1次。分管领导每季度参加检查(抽查)不少于1次。

(三)水上运输安全督查

1.责任领导:刘宁

2.责任单位(部门):局海事港航管理科、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3.督查对象:水上运输企业

4.重点督查内容: (1)落实各级安全生产工作安排部署情况; (2)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机构(部门)和分支机构负责人法定职责是否落实到位; (3)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职业健康主体责任是否落实到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是否有效执行,各应急预案是否建立; (4)企业是否按时每月召开安全例会,是否定期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以及是否有记录; (5)是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6)是否对安全设备设施定期进行维护、保养、检测; (7)是否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8)营运船舶的所有权证、检验证、运输许可证等有效证件是否齐全有效;(9)船员是否持有效的适任证书; (10)船舶在夜间、雨、雪、冰、雾、大风、冰凌期等恶劣气象条件下是否停止运营;(11)是否存在船舶超速、超员、超载、人车(畜)混载等不安全行为; (12)船舶是否“带病”运营,是否配备足量的救生、消防等安全设施; (13)乘客上船是否按要求穿救生衣,渡口是否按要求设立警戒线; (14)渡口是否设置乘客须知、渡口守则、安全注意事项等标识; (15)是否及时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16)消防和电气火灾综合治理情况; (17)自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和督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是否得到彻底整改; (18)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双重预防机制建立情况; (19)其他影响营运安全的行为。

5.督查时间和次数: (1)责任单位(部门)针对五一、十一等重要时段前期要开展一次专项检查。 (2)责任单位(部门)对直接监管的水运企业每月检查(抽查)不少于1次。分管领导每季度参加检查(抽查)不少于1次。

(四)公路养护管理安全督查

1.责任领导:张静、刘宁

2.责任单位(部门):局建设管理科、局项目办

3.督查对象: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市公路管理处

4.重点督查内容: (1)是否严格执行巡路制度,坚持上路巡查,检查巡查记录、台账是否齐全完善; (2)是否及时整治路域环境,维护路产路权;是否严格执行公路超限运输治理规定; (3)是否对影响道路安全的障碍物及时通知相关单位进行清理,对道路积冰不能及时清除的路段是否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临时性防护措施; (4)自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和督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是否得到彻底整改; (5)

落实各级安全生产工作安排部署情况; (6)公路中修工程、小修保养施工,是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安全措施; (7)是否按技术标准规定在公路上(包括在急弯、陡坡、视距不良、连续下坡、路侧险要、水毁塌方、易塌方落石、平面交叉路口、穿越学校、集镇、村庄等路段等)设置规范、醒目的警示标志、路面标线、护栏、防撞护墩、防撞桶、减速带等相关安保设施; (8)冬季在急弯、陡坡等路段是否按要求储

备足够防滑料,是否制定落实扫雪破冰相关措施; (9)四、五类危桥是否按规定建立一桥一档、一桥一标志和一桥一预案,是否采取限行、禁行等相关安保措施; (10)是否制定了防汛、道路损毁、桥梁损毁应急预案,并按照预案储备相应的应急物资; (11)中修工程施工是否按照施工规范和相关操作规程进行; (12)夜间施工是否设置符合生产操作要求的照明设备和安全标志; (13)在公路上进行养护生产作业的人员,是否穿着带有反光标识的桔红(黄)色工作服并戴工作帽;(14)是否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15)消防和电气火灾综合治理情况; (16)自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和督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是否得到彻底整改; (17)其他影响道路安全的行为。

5.督查时间和次数: (1)责任单位(部门)对监管对象每月检查(抽查)不少于1次。 (2)责任单位(部门)对公路养护尤其是四、五类危桥和公路安保设施每月检查(抽查)不少于1次。 (3)分管领导每季度参加检查(抽查)不少于1次。

(五)项目建设安全督查

1.责任领导:柯念国、张静

2.责任单位(部门):局建设管理科、局运输服务科、局海事港航管理科、局项目办,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市公路管理处

3.督查对象:交通建设项目施工企业

4.重点督查内容: (1)落实各级安全生产工作安排部署情况; (2)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机构(部门)负责人法定职责是否落实到位; (3)施工企业有关证照是否齐全; (4)是否制定安全施工方案;工程施工是否按照施工规范和相关操作规程进行; (5)工程施工的项目负责人和相关安全管理人员、特种操作人员,是否按规定要求持有安全证照和从业资格证; (6)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是否按规定要求签订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合同; (7)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各阶段应急预案是否健全; (8)是否及时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9)是否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10)是否给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 (11)是否对安全设备设施定期进行维护、保养、检测; (12)是否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13)是否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14)是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15)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是否落实“三同时”规定,以及按规定编制安全设施与评价报告、办理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16)半封闭施工路段,是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安全措施; (17)未验收交付使用的封闭施工路段,是否采取安全措施阻止社会车辆上路行驶; (18)是否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 (19)是否严格执行建设施工停工、复工安全制度等规定,落实复工安全技术保障措施;(20)消防和电气火灾综合治理情况; (21)自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和督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是否得到彻底整改; (22)其他影响施工安全的行为。

5.督查时间和次数: (1)责任单位(部门)针对春节后复工、五一、十一等重要时段前期要开展一次专项检查(抽查)。 (2)责任单位(部门)对监管的施工企业、施工现场每月检查(抽查)不少于1次,分管领导每季度参加检查(抽查)不少于1次。

(六)综合安全督查

1.责任领导:朱文河

2.责任单位(部门):局政策法规和应急管理科、局运输服务科、局海事港航管理科、局建设管理科、局项目办

3.督查对象:局属各单位、各企业

4.重点督查内容: (1)各责任单位(部门)落实监督检查计划情况; (2)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情况; (3)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4)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落实“三同时”规定情况; (5)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情况;(6)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7)隐患排查和风险管控双重预防机制建立情况; (8)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监控和制定应急预案情况;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 (9)向从业人员进行安全风险提示,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情况; (10)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 (11)消防和电气火灾综合治理情况; (12)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 (13)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5.督查时间和次数: (1)责任单位(部门)针对元旦、春节、 “两会”、春运、五一、十一等重要时段前期要开展一次专项检查。 (2)每季度综合监督检查(抽查)不少于1次。分管领导每季度参加检查(抽查)不少于1次。

   (七)消防安全督查

1.责任领导:柯念国、张静、朱文河、刘宁

2.责任单位(部门):局政策法规和应急管理科、局运输服务科、局海事港航管理科、局建设管理科、局项目办

3.督查对象:局属各单位、各企业

4.重点督查内容: (1)各单位、各企业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 (2)依法设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情况; (3)重点防火单位开展防火管控情况; (4)重点防火区域每日防火巡查台账情况; (5)消防器材配备情况; (6)消防培训年度开展情况; (7)消防应急演练年度开展情况; (8)电气火灾治理情况; (9)加油加气站防雷设施维护保养情况; (10)小口子林带防火落实情况; (11)运营车辆消防安全附件配备情况; (12)车站、场站、停车场消防工作落实情况; (13)维修车间、食堂、库房、办公区域等工作区域消防设施配备、维护保养情况; (14)办公区域安全出口是否畅通; (15)场(厂)内消防通道是否畅通; (16)其他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

5.督查时间和次数: (1)责任单位(部门)针对元旦、春节、 “两会”、春运、五一、十一等重要时段前期要开展一次专项检查(抽查)。 (2)每季度消防检查(抽查)不少于1次。分管领导每半年参加检查(抽查)不少于1次。

五、年度重点督查工作安排

紧紧围绕局年度工作部署和安全生产形势展开,尤其是针对重点领域、重点企业、重点工程项目和重要时段,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专项督查或综合督查。

(一)春运(春节)、 “两会”安全综合督查。主要集中在1月至3月份期间进行,由市交通运输局统一部署协调,局领导带队,局机关相关科室负责人,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市道路运输事务中心等部门和单位参与督查。重点督查“两客一危一站”企业、城市客运企业等经营单位春运组织保障、安全制度落实、安全现场管理等情况,以及行业管理部门春运组织协调和安全监管落实情况; “两会”期间安全风险防范工作落实情况等。

(二)交通建设项目复工复产安全专项督查。主要集中在春节后2月至4月份进行,由局建设管理科、局项目办、局运输服务科、局海事港航管理科分别组织督查。重点督查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复工复产组织保障情况,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技术交底和持证上岗情况,隐患排查、应急预案制定和演练、重点设备、重点部位安全检查情况和技术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等。

(三)五一、十一安全专项督查。主要集中在4月份至9月份进行。由局领导带队,局机关相关科室和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市道路运输事务中心、市公路处等相关行业管理单位(部门)参与督查。重点督查“两客一危一货”、城市客运、水上运输企业、工程施工企业、公路养护单位重要时段及节假日期间安全运输组织、安全风险防范、施工安全管理等情况和管养公路安全畅通情况等。

(四)汛期暑期水上安全专项督查。主要集中在第二、三季度进行,由局海事港航管理科组织督查,重点督查水运企业安全管理情况,汛期暑期水上安全防范和应急准备情况,渡口渡船安全渡运管理保障情况等。

(五)道路运输、水路运输、建设项目施工安全检查。根据交通运输局年度工作安排和专项整治安排,由局运输服务科、局海事港航管理科、局建设管理科、局项目办适时组织实施,与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市道路运输事务中心等相关单位组成检查组进行检查。重点检查道路运输、水上运输企业、建设项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各项制度落实情况,以及专项整治工作安排的工作任务落实情况等。

(六)冬季安全专项督查。主要集中在岁末年初,由局运输服务科、局建设管理科、局项目办组织局属各相关行业管理单位,针对冬季道路运输和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建设安全形势,分行业组织安全督查,重点督查冬季大风大雾、冰冻雨雪等极端天气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应急工作方案制定落实情况、应急物资、材料、设备等准备情况等。

(七)消防安全专项督查。由局运输服务科、局建设管理科、海事港航管理科组织,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市公路处等单位抽调相关人员组成检查组进行检查。督促局系统各企业和各项目施工单位将消防检查纳入日常安全生产检查内容中,定期开展火灾隐患自查,进一步健全防火制度,切实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化学、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等。

六、监督检查方法

监督检查按照“企业自查、责任单位(部门)全面检查、局综合督查”的三级联动方式进行,以“双随机”抽查方式为主,做到对全行业、全领域的全面覆盖。在方式上,根据需要采取局机关业务科室独立进行、与局属行业管理部门联合进行、局属行业管理部门人员直接进行等;在方法上,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全面检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综合督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查现场与查工作台账相结合等。在督查检查过程中,力求发现问题、督促整改与发现经验、总结推广相结合,对安全隐患现场督办与挂牌督办相结合,现场情况反馈与综合发文通报相结合。

七、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安全督查的组织。市交通运输局制定的年度安全督查计划中,春节、 “两会”、五一、十一安全专项检查等,由局安委会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复工复产安全检查、道路、水路建设项目施工安全检查、水上运输安全检查、冬季安全专项检查、消防安全检查等,由各责任单位(部门)按照市交通运输局督查要求拟定方案,自行组织实施,局安委办适时组织对督查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各生产经营单位和局属行业管理部门对上级安全督查活动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协调行动,抓好问题整改。

(二)确保督查工作取得实效。各责任单位(部门)要把安全督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放在督查和指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安全制度、强化安全管理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提高本质安全上。要以重点单位、重点部位、重点环节为重点督查客体,深入一线现场发现安全问题、督促整改落实。对安全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做好各项检查登记,能立即整改的要督促立即整改到位,一时不能整改到位的要跟踪督办到位。对重大安全隐患要及时下达安全督查通知书或挂牌督办。各相关企业要按照安全督查通知书的要求制定整改方案报批后,严格整改落实到位。对综合监督检查出的问题以督查通报下发各行业监管单位(部门),由各监管单位(部门)负责督促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落实,对督查通报的落实情况进行再检查。每次督查活动结束后,要进行认真总结分析,通报情况。要坚持把安全工作调研贯穿督查活动始终,及时了解基层真实情况,通过安全督查,认真查找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安全生产的薄弱环节,准确研判安全生产形势,科学提出工作意见建议,不断增强安全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最大限度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坚决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发生。

(三)建立督查长效机制。安全督查是做好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手段。各责任单位(部门)都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要求,坚持每年认真制定安全生产督查计划,在督查实践中加强研究,逐步固化督查流程,细化督查标准,规范督查文书,建立督查台账,形成闭环管理,逐步建立安全督查工作长效机制。

(四)强化监管责任的落实。各责任单位(部门)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三管三必须”的要求,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落实。对履行职责不到位的进行责任倒查,导致发生事故的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五)加强信息报送。各责任单位(部门)要依据本监督检查计划要求,研究制定具体详细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并认真抓好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工作计划请于2月10日前报局安委会办公室备案;各责任单位(部门)在每月20日前,将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情况报送局安委会办公室。对相关情况逾期不报的单位或部门,将由局安委办在全系统进行通报批评,并将报送情况纳入年终责任目标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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