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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640100-103/2011-00120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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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教育局 | 成文日期: | 2011-01-01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教育局规划财务处 | 发布日期: | 2011-01-01 |
名 称: | 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 |
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 施
序号 |
项目 |
内容 |
1 |
信息索引号 |
640100-032-A04120-2011-009 |
2 |
权力事项名称 |
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 |
3 |
权力事项类别 |
行政处罚 |
4 |
法定实施主体 |
教育行政部门 |
5 |
实际实施主体 |
银川市教育局 |
6 |
权力责任处室及负责人 |
规划财务处 潘庆举 |
7 |
处罚依据 |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市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 |
8 |
处罚标准 |
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
9 |
受理地点 |
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166号行政中心2号楼4楼 |
10 |
办理流程 |
见流程图 |
11 |
查询/联系电话 |
0951-6888710 |
1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13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14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15 |
审核程序 |
适用一般程序,执法人员调查终结,其调查结果须经本部门法制机构初审,由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或集体讨论决定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16 |
行政处罚机关的义务 |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种类、罚款数额,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17 |
当事人法律救济途径 |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自知道之日起可以选择:1. 60日内向银川市人民政府或自治区教育厅申请复议;2. 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18 |
公开责任部门(处室)及电话 |
银川市教育局规划财务处 王文国 0951-6888710 |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