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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03/2011-00139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教育局 成文日期:2011-01-01
责任部门:银川市教育局教育教学处 发布日期:2011-01-01
名 称:幼儿园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

幼儿园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

 

 

幼儿园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

 

序号

项目

内容

1

信息索引号

640100-032-A04120-2011-003

2

权力事项名称

幼儿园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

3

权力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

4

法定实施主体

教育行政部门

5

实际实施主体

银川市教育局

6

权力责任处室及负责人

教育教学管理处  马小林

7

处罚依据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幼儿园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

8

处罚标准

1.责令限期整顿。

2.逾期仍不改正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停止招生、停止办园。

9

受理地点

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166号行政中心2号楼

10

办理流程

见流程图

11

查询/联系电话

0951-6888719

1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13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14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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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程序

适用一般程序,执法人员调查终结,其调查结果须经本部门法制机构初审,由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或集体讨论决定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6

行政处罚机关的义务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种类、罚款数额,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17

当事人法律救济途径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自知道之日起可以选择:1. 60日内向银川市人民政府或自治区教育厅申请复议;2. 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8

公开责任部门(处室)及电话

银川市教育局教育教学管理处

杨泽庭  0951-6888719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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