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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03/2011-00149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教育局 成文日期:2011-01-01
责任部门:银川市教育局组织人事处 发布日期:2011-01-01
名 称:弄虚作假或者以其他欺骗手段获得教师资格

弄虚作假或者以其他欺骗手段获得教师资格

 

 

弄虚作假或者以其他欺骗手段获得教师资格

 

序号

项目

内容

1

信息索引号

640100-032-A04120-2011-020

2

权力事项名称

弄虚作假或者以其他欺骗手段获得教师资格

3

权力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

4

法定实施主体

教育行政部门

5

实际实施主体

银川市教育局

6

权力责任处室及负责人

组织人事处  常文建

7

处罚依据

1.《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八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撤销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处罚。()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欺骗手段获得教师资格的”。

8

处罚标准

撤销其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并收缴其教师资格证书。

9

受理地点

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166号行政中心2号楼4

10

办理流程

见流程图

11

查询/联系电话

0951-6888715

1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13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14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15

审核程序

适用一般程序,执法人员调查终结,其调查结果须经本部门法制机构初审,由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或集体讨论决定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6

行政处罚机关的义务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种类、罚款数额,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17

当事人法律救济途径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自知道之日起可以选择:1. 60日内向银川市人民政府或自治区教育厅申请复议;2. 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8

公开责任部门(处室)及电话

银川市教育局组织人事处  马学明  0951-6888715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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