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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03/2011-00151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教育局 成文日期:2011-01-01
责任部门:银川市教育局教育教学处 发布日期:2011-01-01
名 称: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序号

项目

内容

1

信息索引号

640100-032-A04120-2011-018

2

权力事项名称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3

权力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

4

法定实施主体

教育行政部门

5

实际实施主体

银川市教育局

6

权力责任处室及负责人

教育教学管理处  马小林

7

处罚依据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8

处罚标准

1.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2.逾期仍不改正,责令停止招生;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3.两次以上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或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牟利,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受理地点

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166号行政中心2号楼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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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见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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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联系电话

0951-6888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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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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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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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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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程序

适用一般程序,执法人员调查终结,其调查结果须经本部门法制机构初审,由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或集体讨论决定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6

行政处罚机关的义务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种类、罚款数额,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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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法律救济途径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自知道之日起可以选择:1. 60日内向银川市人民政府或自治区教育厅申请复议;2. 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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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责任部门(处室)及电话

银川市教育局教育教学管理处  杨泽庭 0951-6888719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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