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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640100-103/2017-16552 | 效力状态: | 已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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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教育局 | 成文日期: | 2017-02-20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教育局 | 发布日期: | 2017-02-20 |
名 称: | 银川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银川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
各中等职业学校、各高等职业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银川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根据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宁财教发〔2013〕786号)和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宁教学发〔2014〕41号)文件精神,银川市教育局制定了《银川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银川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试行)
银川市教育局
2017年2月20日
附件:
银川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为体现党和国家、自治区党委、政府对中等职业学生的关怀,切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进一步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的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定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13〕78号)、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宁财教发〔2013〕786号)和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宁教学发〔2014〕4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名额是按照《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中实际享受助学金人数确定。
第三条 各中等职业学校要建立由学校主管领导负责,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学校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该项工作的日常管理。
第四条 涉农专业范围为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年修订)》(教职成〔2010〕4号)及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规定的农林牧渔所有32个专业,以及轻纺食品类的粮油饲料加工技术、粮油储运与检验技术专业和医药卫生类的农村医学专业等3个专业。
第五条 自治区按在校学生的20%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
第二章 资助标准和基本条件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以后年度,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适时调整资助标准。
第七条 申请的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秀。
4.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学习态度端正,积极上进,没有旷课现象。
5.生活简朴,无不良嗜好。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期申请和评定。其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优先予以资助:
1.持有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城乡低保证;
2.父母双亡,无经济来源;
3.父母一方已故(单亲家庭)造成经济困难;
4.父母残疾造成经济困难;
5.因不可抗灾害造成经济困难;
6.家庭成员有重大疾病无钱医治;
7.父母有智障;
8.学生本人残疾;
9.军人烈士子女。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评审资格:
1.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受到纪律、刑事处分的;
2.无故缺考的,学校成绩有一门不合格的;
3.没有按规定完成学业的;
4.学习期间退学的和未经批准无故离校的;
5.隐瞒家庭经济情况,弄虚作假骗取国家助学金的。
学生本人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户口本、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件或由户籍所在地乡级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状况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以专业(或班级)为单位,学校根据学生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相关证明材料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认真进行评议,将评议结果在本校网站上公布,并加盖学校公章后在校内醒目位置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学生家长和师生监督,公示结果学校存档。
第十条 银川市所属的中等职业学校将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落实情况书面报告及《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明细表》报银川市教育局、财政局审核,签字盖章后报自治区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行业办学的学校将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落实情况书面报告及《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明细表》按隶属关系报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审核签字盖章后报自治区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区直中等职业学校直接将国家助学金政府落实情况书面报告及《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明细表》报自治区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上述所有材料报送时间均为当年的12月10日前。
第十一条 各中等职业学校要加强对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统筹利用现有电子学籍信息系统及学生资助信息系统,确保学生资助信息详实、可靠,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和管理提供支持。
第四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区直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按照自治区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拨付,按月或一次性发放给受资助学生;市属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由市财政局、教育局发放给资助学生。
第十三条 各学校要切实加强管理,严格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四条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应及时停止其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并于每学期末将受助学生变动报告银川市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因学生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所结余的国家助学金,继续用于下一年度学生资助。
第十五条 各学校要建立专门档案,将上级下级文件、本校实施方案、学生申请表、各类证明材料、受理结果、学校公示文件、资金发放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六条 各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关于转发<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督、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绝对禁止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暗箱操作等违规操作现象,发现有上述情况者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及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银川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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