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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6401000100860987/2023-00157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教育局 成文日期:2023-03-21
责任部门:银川市教育局 发布日期:2023-03-21
名 称:关于印发《银川市教育局直属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银川市教育局直属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直属各学校(单位

经2023年3月17日党组会研究通过,现将《银川市教育局直属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处置管理办法》发,请遵照执行。



银川市教育局

2023年3月20




银川市教育局直属单位

国有资产使用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川市教育局直属单位及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银川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银川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银财发〔2022〕31号),结合银川市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银川市教育局本级直属各单位,学校(幼儿园),以及利用财政资金购买使用资产的民办学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处置指对直属各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核销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报废及损失核销等。

第四条 直属各单位、学校(幼儿园)是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体,对国有资产使用、处置的真实性、合理性、完整性负责。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资产管理制度,完善管理流程,规范资产使用、处置行为,加强资产日常管理,防止因资产使用不当或管理不善造成损失和浪费。

第五条 各单位应对有偿使用国有资产事项建立专门台账,实行专项管理,并在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和国有资产统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第二章 国有资产使用

第六条 国有资产使用遵循归口管理、权属清晰、分级负责、安全完整、物尽其用、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七条 资产管理应坚持实物量和价值量并重的原则。建立健全自用资产的验收入库、领用交回、资产清查盘点、资产管理考核、资产共享共用、无形资产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审计监督与单位内部监督,做到事前、事中、事后监督。

第八条 银川市教育局与财政部门加强协调,引导和鼓励各直属单位实行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建立资产共享共用与资产配置、单位预算挂钩的联动机制。各单位应当积极推进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共享共用工作,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九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专利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管理,依法保护,合理利用,并结合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条 各单位国有资产不得以无偿方式出借给公民个人、行政事业单位之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各单位之间因工作需要确需无偿占用直属其他单位或其他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应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批。

第十一条 各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举办经济实体或对外担保。

第三章 国有资产处置

第十二条直属各单位房屋、土地、车辆的处置,无论价值大小,需报银川市教育局统一审核后报银川市财政局审批;处置资产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账面原值)800万元及以上的国有资产各单位审核后报市教育局汇总,市教育局统一报市财政局审批。处置资产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原值)800万元以下的由各直属单位自行审批。

第十三条 市本级教育系统国有资产处置审核工作由市教育局财务审计科负责,审核后按照“三重一大”相关要求提请局党组会议研究。

第十四条 各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的,不得处置。需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涉密资产处置应当符合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处置国有资产,应当提交以下资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1.正式申请文件、资产清单、开展自行评估证明材料或专家意见及鉴定材料(可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2.同意处置国有资产的内部决定或会议纪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3.取得国有资产的原始凭证(如发票、调拨单等);4.国有资产卡片复印件及实物照片;5.其他有关资料。

第四章 处置收入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及处置过程中产生的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出售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有偿转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拆迁补偿收入或赔偿收入、保险理赔收入、转让股权和土地使用权收益等。

第十七条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益,扣除应缴纳的税款和所发生的各相关费用(资产评估费、交易手续费等)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单位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上缴非税收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中未提及的事项、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严格按照《银川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银川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银川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印发的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国家和自治区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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