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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6401000100860987/2023-00271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教育局 成文日期:2023-07-25
责任部门:银川市教育局 发布日期:2023-07-25
名 称:关于印发 《银川市教育系统师德失范行为通报警示教育制度 (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 《银川市教育系统师德失范行为通报警示教育制度 (试行)》的通知

银川市教育系统师德失范行为通报警示教育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以及《银川市教师师德失范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银川市教师队伍师德师风建设,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教师是指银川市普通中小学、幼儿园、高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机构、教科所以及地方教研室、学科类培训等机构的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通报,是指由各单位(学校)通过口头、会议、书面等形式进行的违反师德师风情况通报以及银川市教育局在全市教育系统内发文通报的有关违反师德师风方面典型问题情况。

第四条 各单位(学校)根据管理权限,认真履行师德师风建设管理职责,切实开展师德教育、考核评价、模范宣传、表彰奖励等,对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教师及时查处,并在适当范围通报,同时书面报银川市教育局备案。

第五条 各单位(学校)根据管理权限,建立违反师德师风举报平台,畅通投诉渠道,制定师德师风舆情应对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六条 违反师德师风典型问题警示通报内容主要包括师德失范行为概要、查处的依据和结果、发生的原因、应汲取的教训、整改要求等;涉及责任追究的,还应包括责任分析和追究等内容。

第七条 违反师德师风典型问题警示通报形式。对查实的违反师德师风问题,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和社会影响不同,采取口头通报、会议通报、文件通报、公开曝光等形式进行通报。具体形式如下:

(一)受到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等情节较轻的处理,由涉事教师所在单位(学校)在一定范围内视情节情况进行通报或在教职工大会进行会议通报;

    (二)受到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等情节较轻的其他处理,由涉事教师所在单位 (学校)召开全体教职工大会进行书面通报;

(三)受到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等情节较重的处分,由市教育局在全市教育系统进行会议通报或书面通报;

(四)受到解聘、开除等情节较重的处分或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除涉事教师所在单位(学校)和教育局通报外,将纳入典型案例库,并作为警示教育反面典型。

第八条 师德失范行为通报警示时限。对情节较轻或情节较重但社会关注度不高的师德失范行为,应在查处后的7个工作日内进行通报;对影响较大、社会关注较高的师德失范行为,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机随时通报。各学校(单位)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0日前向市教育局报送师德失范台账。师德失范台账实行零报告。

第九条 各单位(学校)要以教育部网站公开曝光及自治区、银川市公开下发的违反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相关典型案例为反面教材,召开全员师德警示教育大会,分析违规问题和处理结果,引导教师以案为鉴。

第十条 教育局和各单位(学校)每学期开学初向社会公布监督举报方式,畅通监督举报渠道。

第十一条 各学校要严格落实师德师风建设主体责任,对教师教育培训不到位、师德失范排查不及时、处理师德失范不力不当不及时、推诿隐瞒、师德失范整改不彻底、通报警示制度落实不到位、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等情形,视情节轻重,追究学校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银川市教育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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