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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6401000100860987/2023-00367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教育局 成文日期:2023-09-04
责任部门:银川市教育局教育一科 发布日期:2023-09-04
名 称:银川市教育局关于开展市直属中小学学籍管理和招生入学工作专项核查的通知

银川市教育局关于开展市直属中小学学籍管理和招生入学工作专项核查的通知

市属各中小学:
根据《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开展全区中小学学籍管理和招生入学工作专项核查的通知》(宁教函〔2023〕382号)精神,为落实自治区纪委开展全区教育领域侵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专项治理的工作要求,切实加强中小学学籍管理,规范招生入学行为,现将市直属中小学学籍管理和招生入学工作专项核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立专项核查工作小组
   为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银川市直属中小学学籍管理和招生入学专项核查工作小组。
   组  长:袁  辉  银川市教育局副局长
   副组长:周  磊  银川市教育局教育一科科长
           徐建成  银川市教育考试中心主任
   成  员:樊小雪  银川市教育局教育一科三级主任科员
           彭随缘  银川市教育局教育一科工作人员
           俞国广  银川市教育局教育一科工作人员
   二、核查对象和时间
   (一)核查对象
   银川市直属公办民办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学校。
   (二)核查时间
   2023年9月5日 至12月30日
   三、核查内容
   (一)学籍管理。根据学籍系统中在校生名册,以班级为单位进班点名核查。重点核查学生学籍管理不严,存在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问题。对确认已转学的学生,学校要督促学生家长尽快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对监测确认疑似辍学无法联系,或多次劝返仍不返校的学生,学校要及时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当地政府工作报告,实施劝返工作。
  (二)招生入学。根据招生入学平台登记信息、学校新招入学生名册进行核查。重点核查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落实中小学招生入学“十项严禁”规定、落实“公民同招”、严格入学程序、严明招生纪律等情况。义务教育阶段,核查公民办学校空余学位是否由属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民办学校招生计划是否全部公布、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是否全部摇号,是否设立重点班、快慢班等情况。普通高中阶段,核查公民办学校是否存在超计划招生、违规跨区域招生、挪用自主招生指标超类别招生等情况。对以上违规招生行为,原则上不予办理新生注册和学籍转接手续。
  (三)转学管理。根据学籍系统转学记录和申请转学材料,对照转入学生逐一排查。重点核查跨省转入学生有无学籍造假、证明材料造假、转学后不实际就读情况,违规在高中一年级下学期和高三年级转入情况。对核查出不符合条件违规转学的学生,不予办理转入学手续,责令返回原就读学校,清退旁听借读学生。按照义务教育优质均衡评估标准和普通高中班额要求,存在大校额和未达到标准班额学校原则上不转入学生。
  (四)考勤管理。根据学籍系统在校生名册,以班级为单位进班点名核查。重点核查学生请销假制度及程序落实情况,对不遵守学校考勤管理制度,长期休学(2年以上)、请假(请假4周以上或累计请假8周及以上)、旷课(旷课4周以上或累计旷课8周及以上)的学生,督促指导各地各学校根据具体情形和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核查安排
  (一)学校自查阶段。市属各中小学围绕核查重点任务全面开展自查,形成核查报告,建立问题整改清单,9月13日前完成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市教育局教育一科。
  (二)市级核查阶段。9月20日前,市教育局专项核查小组按照核查重点任务,对市属各中小学开展全覆盖排查,形成排查报告并建立问题整改台账,于10月31日前报自治区教育厅。具体排查安排另行通知。
  (三)交叉互查阶段。11月15日前,市教育局抽调各县(市)区教(体)育局和市属中小学部分学籍管理员组成专项核查组,对吴忠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和招生工作进行核查,同时做好固原市核查银川市(含宁东)的配合工作,核查结束后,以(区)为单位形成核查报告和问题整改台账,于11月30日前报自治区教育厅。
  (四)自治区抽查阶段。9月1日—12月30日,自治区教育厅采取“四不两直”方式,适时对学校自查、市县(区)排查、五市互查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专项核查是全市教育领域侵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专项治理的重要内容,各学校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制定专项核查工作方案,建立分管副校长、学籍管理老师、学校班主任等为主要成员的自查工作小组,围绕核查重点内容,细化责任分工,按照时间节点全面开展自查工作。
  (二)强化追责问责。各学校要以此为契机,强化学籍管理和规范招生行为,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对整改不彻底、虚假整改造成不良后果和社会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等处罚,对公办学校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民办学校依法依规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
  (三)建立长效机制。各学校要通过此次专项核查,进一步规范入学、转学工作,将自查中总结的经验做法固化为常态化的工作制度,形成长效机制。市教育局督导室对专项核查工作纳入责任督学日常督导范围,常态化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促进教育公平,维护社会稳定。

监督举报电话:6888719 6888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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