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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6401000100860987/2024-00173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教育局 成文日期:2024-04-02
责任部门:银川市教育局 发布日期:2024-04-02
名 称:银川市教育局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学校食堂承包经营管理指导意见》的 通知

银川市教育局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学校食堂承包经营管理指导意见》的 通知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教育(体)局, 市直属各学校:
    现将《学校食堂承包经营管理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 认真对照执行。

    附件:学校食堂承包经营管理指导意见


                                   银川市教育局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2日


 学校食堂承包经营管理指导意见

    为规范学校食堂承包行为,建立市场准入、管理评估和末位淘汰的工作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小学(幼儿园)引入社会经营单位承包或委托经营(以下简称承包经营)的食堂。 自主经营管理的食堂不适用本制度。
    第二条从事学校食堂承包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持有有效的许可证照,包括但不仅限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等。
    (二)具有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具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有为师生提供优质餐饮服务的经营理念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承包经营单位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应熟练掌握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通过考核。
所有从事食品加工的工作人员必须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并具备其岗位操作管理的基本技能。
    (四)具有一定的餐饮服务或餐饮服务管理经验,既往经营规模和食品安全风险防控能力应与拟承包食堂的经营面积、经营项目、供餐人数等相匹配。
    (五)通过 ISO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或 HACCP认证的承包经营企业,可给予优先准入的加分条件。
    第三条存在下列情况的单位不得从事承包学校食堂经营活动:
    (一)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二)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
    (三)一年内非同一时间段检出3批次及以上由于自身原因餐饮食品以及餐具不合格。
    第四条实施学校食堂承包经营应遵守以下程序:
    (一)学校应通过公开渠道对外发布食堂承包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承包经营时限、实际经营面积、供餐品种、菜品价格区间、服务质量、食品安全要求、 申请承包经营者应具备条件等内容,以供承包经营企业参考。
    (二)承包经营企业应根据学校食堂的官方网站、政府公开招标网站等公布的信息和必备条件要求提出申请。
    (三)学校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承包采购评分细则,其中应把本制度第二条规定作为重要评分依据。
    (四)在招标评定过程中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投标单位“好中选好、优中选优”,招纳符合条件、管理规范、 守法经营、信誉良好的企业。
    (五)申请承包报名单位少于3家的不得启动评标程序。
    (六)在招标采购完成后应通过学校官方网站、政府招标采购网站等渠道公示招标结果,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针对群众负面反映较多,资质、材料等弄虚作假,经查属实的,取消其承包资格。
    第五条招标采购完成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签订承包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学校和承包单位双方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
《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等法律法规、 规章及标准。
    (二)学校对承包经营企业负主体责任,每日对承包单位执行法律法规、标准、制度的效果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各类安全隐患。
    (三)承包单位对食堂食品安全负直接责任,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科学设置食品加工制作工艺流程,分岗位开展从业人员培训,所有从业人员都能熟练掌握岗位所需技能。设置专职食品安全员,每日对各岗位操作行为和设施设备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各类安全隐患。
发现有重大风险隐患的及时向集体用餐单位负责人进行报告。
    (四)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故后按照《食品安全突发事故应急处置方案》进行处置,按照规定时限分别向属地行业主管部门、疾控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五)明确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故后对相关人员赔偿责任。
    第六条学校应加强承包单位的管理,认真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管理制度,针对承包单位在食品安全管理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一般性隐患要督促其现场改正,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要立即停止供餐行动,限期整改,经复查隐患消除后方可恢复供餐活动。每月结合“月调度”会议对食堂存在的食品安全风险进行研判分析, 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
    第七条学校要每半年对承包单位运行管理情况进行评估一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承包合同:
    (一)在承包期内不服从学校食堂管理,针对检查出客观存在的问题拒不整改、消极整改的, 导致风险隐患长期存在。
    (二)落实“日管控、周排查、 月调度”管理制度不认真、走形式,对一些显而易见的安全隐患视而不见,在学校食堂管理人员指出后仍不整改的。
    (三)在承包期一年度(或一个学年)内同一类问题连续两次被行业主管部门、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或食品原材料、餐饮具等连续三次被行业主管部门、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抽检不合格的。
    (四)在承包期一年度(或一个学年)被行业主管部门、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五)在承包期被辖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停业整顿要求的。
    (六)承包单位擅自超出经营范围擅开展经营活动,经学校食堂指出仍拒不改正的。
    (七)在承包期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造成严重影响的。
    (八)服务态度差,用餐者对饭菜质量、价格意见较大,经学校约谈后仍不改正的。引发网络舆情处置不当的造成严重影响的。
    (九)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因本制度第七条规定解除承包合同的, 此承包单位五年内不得再次承包该学校食堂经营活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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