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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银川市教育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等十项行政执法工作制度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yinchuan.gov.cn 2020-04-15 

各县(市)区教(体)育局,局属事业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推进我局法治政府建设,规范教育行政执法行为,强化执法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依据国务院、自治区及银川市有关文件精神,经会议研究,制定《银川市教育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等十项行政执法工作制度,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银川市教育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

2.银川市教育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试行)

3.银川市教育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

4.银川市教育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试行)

5.银川市教育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6.银川市教育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受理制度(试行)

7.银川市教育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试行)

8.银川市教育局行政执法规范用语指引

9.银川市教育局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清单

10.银川市教育局行政执法音像记录事项清单

  

  银川市教育局

2020415

  

附件1

  

银川市教育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和监督教育行政执法行为,促进教育行政执法公开透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依据《银川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和《银川市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概念解释)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教育执法部门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依法将本部门行政执法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行为。

第三条  (适用对象)局属各科室的行政执法公示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部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给付、行政确认等行政执法活动。
  第五条(责任主体) 办公室负责本部门行政执法公示的培训、指导、管理、监督等工作,具体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工作。

  

第二章  公示原则

第六条  (公示原则)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七条  (公示范围)  行政执法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下列情形除外:  

(一)涉及国家秘密,或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  

(三)涉及自然人身份证号码、住所、肖像、电话号码、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的信息;  

(四)本部门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审查过程中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 (审查机制)  建立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审查机制,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前均应经过审查。经审查,属于不予公开情形的行政执法信息,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相关信息的,审查后应注明理由,留存书面材料备查;  

(二)对本办法规定第七条第(二)(三)项规定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执法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予以公开;  

(三)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的信息,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并作适当处理后,可以予以公开。  

  

第三章  公示内容

第九条(事前公开)  应主动公开以下内容:

(一)本部门主要职责;

  (二)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信息:行政执法主体信息包括名称、法定代表人、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包括持证执法人员的姓名、单位、证件编号、执法类别、执法区域等内容;

  (三)《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明确行政执法主体、事项名称、执法行为类别、依据、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等内容;

  (四)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流程,编制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明确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实施机构、实施主体、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承诺时限、审查方式、监督方式、救济渠道、投诉举报方式和途径、办理时间、办理地点、咨询电话等内容;

  (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比例、方式、频次等内容;

(六)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

(七)监督方式和救济渠道;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主动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  

第十条(事中公示)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主动公示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证件;

  (二)行政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特别是救济的权利、程序、渠道等信息;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主动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  

第十一条(事后公开)  就行政执法结果公开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决定文书文号、案件名称;  

(二)行政相对人姓名、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主要事实摘要;  

(四)行政执法行为的种类、依据和结果;  

  (五)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执法部门名称和日期;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主动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  

  

第四章  公示载体和时限

第十二条(公示载体)  以网络平台为主要载体,以新闻媒体、办公场所等为补充,探索建立执法办案系统与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的数据交换机制。

  (一)  网络平台主要包括政府和部门门户网站、银川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微信、微博、手机客户端等现代化信息传播手段;

  (二)新闻媒体主要包括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座谈会、报刊、广播、电视等;

  (三)其他方式。

  第十三条  (公示时限)  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公示应当及时、客观、准确、便民。

  (一)新公布、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二)各类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该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三)按照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对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对抽查有问题的市场主体,区分情况依法作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四)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撤销、变更的公示)  行政执法行为因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而变更、撤销或被确认违法的,应当在行政执法行为被变更、撤销或被确认违法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撤销或被确认违法的信息公示。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十五条(责任追究)  各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违反本实施办法,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银川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生效与实施)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执行。

  

附件2

  

银川市教育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活动,促进教育行政部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依据《银川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和《银川市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解释)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第三条(适用对象)  局属各科室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部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裁决、行政确认等行政执法活动。

第五条(责任主体)  局办公室负责本部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全过程记录的培训、指导、管理、监督等工作。

第六条(实施方式)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通过以下三种方式实现:

(一)文字记录方式: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二)音像记录方式:对一般的行政执法现场检查、抽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使用执法记录仪、摄像机、照相机等设备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三)利用宁夏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对行政执法案件进行信息化管理,逐步实现全程录入、网上流转、网上审批、网上统计评查、网上监督归档等功能。

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本办法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七条  (记录原则)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全面准确、科学统筹、合理配置的原则。

  

第二章  全过程记录内容、方式、程序

  

第一节  文字记录

第八条(调查取证)  行政执法人员应在相关调查笔录中对执法人员数量、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并由当事人或有关在场人员签字或盖章。对调查取证过程进行同步音像记录,并告知当事人。

第九条(权利告知)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等权利的方式应进行记录。

第十条(记录方式)  调查、取证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文字记录:

(一)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应制作询问笔录等文书;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书;

(三)现场检查(勘验)等,应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书;

(四)抽样的,应制作抽查取样通知书及物品清单等文书;

(五)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应制作权利义务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等文书;

(六)举行听证会的,应依照听证的规定制作听证全过程记录文书;

(七)指定或委托法定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应出具鉴定意见书等文书;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方式。

上述文书均应由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及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

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的,行政执法人员应进行记录。

第十一条(现场记录)  行政执法部门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调查和听证取证方式的,应同时进行音像记录,不适宜音像记录的除外。采取其他调查取证方式的,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二条(执法决定)  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后,应对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的情况进行文字记录。

依法应责令改正的,应按期对改正情况进行核查并进行文字记录,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三条(当事人陈述、申辩) 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中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陈述、申辩内容复核及处理意见进行记录。

  

第二节  音像记录

第十四条(适用原则)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之规定配备、使用音像记录设备,在现场执法活动时,对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

第十五条(配置要求)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秉承节俭、性能适度、安全稳定、提高效率的原则自行配备音像记录设备。

第十六条(配置管理)  配备专用电脑等存储设备对现场执法音像资料进行传输、存储、管理,并由局办公室专职人员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使用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人员应进行全过程记录:

(一)对违反法律、法规行为进行当场询问、检查、处置、处罚的;

(二)对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将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的;

(三)采取现场勘验、检查、搜查、收缴等措施的;

(四)处置突发性事件、群体性事件;

(五)遇有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有其他侵害行政执法人员合法权益行为时;

(六)其他应当进行全过程记录的情形。

第十八条(使用例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人员可以不使用音像记录设备:

(一)举报人、证人、被侵害人等明确要求的;

(二)在明文规定禁止使用录音录像设备的公共场所无法使用的;

(三)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四)不属于重大、紧急情况可不进行全过程记录,但本行业上级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因特殊情况不能使用的。

第十九条(配备比例)  按照原则上每三名执法人员不低于一台的配备标准配备。

  第二十条(使用要求)  行政执法人员应按照以下规定规范使用执法记录仪:

  (一)行政执法人员佩带执法记录仪时,应将执法记录仪固定,确保拍摄的执法画面连贯、清晰、完整。

(二)执法记录仪应当自执法活动开始时启用,至执法活动结束时停止。因故未使用执法记录仪或记录不完整的,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在执法活动结束后及时制作工作情况说明,注明无法使用的原因和依据,报单位负责人审核后,交由局执法记录仪管理员留存备案。

(三)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结束后一个工作日内应当将执法记录信息移交局管理人员进行集中管理,并在移交登记上签名,任何人不得私自复制、转存、删除、修改执法记录信息。

(四)局管理人员应当将执法记录信息复制到专用存储电脑,以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加案由的形式命名文件,并将执法记录仪存储卡内的执法记录信息删除。

相关部门需要使用音像记录资料的,应当经记录保存单位负责人批准,按照影音资料审查与认定的有关要求,制作成光盘,并制作文字说明材料,注明制作人、提取人、提取时间等信息。光盘、文字资料等应当附卷或者按照规定随案移送。

第二十一条(存储管理)  执法现场影音资料的储存和使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现场执法影音资料的保存期限一般不得少于三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长期保存:

1.作为行政、刑事案件证据使用的;

2.当事人或者现场其他人员有阻碍执法、妨害公务行为的;

3.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

4.当事人提出信访、申诉、复议、诉讼、复核、国家赔偿的;

5.其他重大、疑难、复杂的情况或行政执法部门认为应当长期保存的。

(二)因工作需要调阅、复制本单位采集的现场执法影音资料的,应当经单位负责人批准。

(三)纪检、法制、信访等部门因案件审核、执法监督、核查信访投诉等工作需要,可以直接调阅行政执法部门的现场执法影音资料。

(四)因调阅、复制现场执法影音资料发生争议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协调解决。  

第三章 监督保障

  第二十二条(责任追究)  各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违反本实施办法,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银川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生效与实施)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执行。

  

  

附件3

  

银川市教育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依据《银川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和《银川市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概念解释)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本部门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局办公室及法律顾问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第三条  (适用对象)  局属各科室的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部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给付等行政执法活动。

第五条  (责任主体)  局办公室及法律顾问负责本部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培训、指导、管理、监督等工作。

第六条  (审核原则)  法制审核应当坚持合法适当、及时高效、集体决策的原则。

第七条  (审核要求)  法制审核是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必经程序和重要依据,未经法制审核或者经法制审核未通过的,行政执法部门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二章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类型

第八条  (行政处罚类)  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行为的,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一)责令停止招生、办学(办园);

(二)吊销办学许可证;

(三)撤销招生或颁发证书资格;

    (四)较大数额罚款;

(五)没收违法所得;

(六)行政处分;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行政机关认为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本条所称较大数额,是指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一千元以上的罚款,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一万元以上的罚款;在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五千元以上的罚款,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二万元以上的罚款的。

  第九条  (行政许可类)  拟作出下列行政许可行为的,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一)适用听证的;

(二)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决定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行政机关认为的其他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第十条  (行政检查类)拟作出下列行政检查行为的,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一)拟派出进行检查的本单位执法人员达五人及以上,或超出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一的;

(二)不同的行政执法部门联合进行检查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行政机关认为的其他重大行政检查事项。

  

第三章  法制机构与审核人员

第十一条(审核人员)局办公室及聘用法律顾问负责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工作,由法律顾问提出书面法律意见,作为部门法制审核的参考,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四章  法制审核程序

第十二条  (审核程序)  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由承办机构将相关材料报送局法制机构审核。

局法制机构在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  (审核材料)  需经法制机构审核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基本情况说明,包括事实经过、执法过程、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材料;

(二)执法过程中所形成的证据材料;

(三)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四)经过鉴定、评估程序的,应当提交鉴定报告、评估报告;

(五)拟作出的行政决定书文本;

(六)法制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书面材料。

第十四条  (审核内容)  法制机构应就以下内容进行审核:

(一)是否属于本单位的职权范围;

(二)程序是否合法;

(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行政执法裁量是否适当;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七)违法行为是都涉嫌犯罪需要移交司法机关

(八)法制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书面材料。

第十五条  (审核结果与处置)  法制机构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进行审核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出书面意见:

(一)审查认为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执法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法规规章适用正确,行政执法裁量适当的,应建议行政决定书实施;

(二)审查认为本部部门超越职权范围的,应建议移送有执法权限的部门处理,并说明理由;

(三)审查认为执法程序不合法,应建议补正程序,并说明理由;

(四)审查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执法文书不符合国家公文标准规范的,应退回承办机构,并说明理由;

(五)审查认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应建议承办机构予以纠正,并说明理由;

(六)审查认为行政执法裁量不适当,应建议承办机构予以纠正或提出变更意见,并说明理由。

法制机构出具的法制审查意见应当随卷存档。

第十六条  (审核说明)  部门在集体研究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时,法制审核人员应当列席会议,并就该决定法制审核情况作说明。

第十七条  (审核结果异议)  承办机构对法制机构审核意见和建议应当研究采纳;有异议的应当与法制机构协商沟通,经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报送单位主要负责人处理。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十八条(责任追究)  本部门承办机构的承办人员、法制机构的审核人员以及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按照《银川市教育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银川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生效与实施)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执行。

  

附件4

  

银川市教育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教育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的要求,建立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各类行政处罚事项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教育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属各科室作出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自由裁量权是指教育行政执法单位对行政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违法行为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范围内自由裁量的权限。

   第四条  教育行政处罚中的自由裁量权,由市、县(市、区)教育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依法受委托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和本制度的规定依法实施。

  随本制度同时下发《银川市教育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以下简称《细化标准》)。局属各科室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原则上应当按照《细化标准》实施裁量权。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已有明确规定,从其规定。本制度实施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对其作出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五条  行使教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处罚相当的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合理性。

第六条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行政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相当。

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对违法主体、性质、情节相同或相似的案件,适用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但要分清主罚项和次罚项。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七条  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在适用法律时应当按照顺序,遵循下列原则:

(一)效力层次高的法律规范优先适用;

(二)法律规范效力相同,有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

(三)法律规范效力相同,生效时间在后的优先适用。

法律法规等对于冲突适用规则有不同于上述之规定者,从其规定。

第八条  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过错等因素,违法行为可分为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处罚幅度,行政处罚可分为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

第九条  不予处罚是指对符合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条件的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从轻处罚是指根据查清的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给予较轻的行政处罚。  

减轻处罚是指根据查清的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幅度以下给予行政处罚。  

从重处罚是指根据查清的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证据不足,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三)不满十四周岁的公民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行政处罚:

  (一)实施危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并造成严重后果或社会不良影响违法行为的;

  (二)实施的违法行为严重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政府关注、媒体曝光、群众反映强烈的;

  (三)阻扰、抗拒执法的;

(四)在社会影响重大活动中或专项整治中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同一当事人曾因相同或类似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违反两个以上行政法律法规的;

  (六)违法数额较大的;

  (七)其他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行为。

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范围内,按照以下规定实施处罚:

  (一)罚款幅度的适用。行政处罚中适用罚款的,在法定幅度内按罚款数额比例分为较小数额的罚款、一般数额的罚款、较大数额的罚款三个层次。

适用较小数额罚款的可以在法定幅度的下限以上、不超过总幅度值40%的范围内自由裁量;适用一般数额罚款的可以在法定幅度的下限以上总幅度值40%至70%的范围内自由裁量;适用较大数额罚款的可以在法定幅度下限以上总幅度值70%至法定幅度的上限范围内自由裁量。

  (二)处罚种类的适用。严重违法行为适用的处罚种类包括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照、较大数额的罚款;一般违法行为适用的处罚种类包括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一般数额罚款;轻微违法行为适用的处罚种类包括较小数额的罚款和警告,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除外。

第十四条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适用一般程序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确需通过检验、检测、鉴定等技术手段调查取证和依法组织听证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办案期限。

第十五条  责令限期改正的违法行为,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限期改正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当事人申请延长的,经教育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先行责令改正,但未规定并处行政处罚的,应当先行责令限期改正,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逾期不改正的,再依法做出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  教育局行政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时应当两人以上,并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行政处罚中,除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采取单一证据外,其他一律要采用复式证据,确认重大违法行为,证据之间应相互关联,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在调查取证中,不得先确认行为违法,再搜集证据加以证明,不得采用诱导行为人违法的方法非法取证。

第十七条  各教育行政执法单位应将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通过有效载体向社会予以公示,裁量的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以外,允许公众查询。

第十八条  重大、复杂行政处罚裁量事项,应实行集体讨论制度:

(一)行政处罚案件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复杂案件:

1、认定事实和证据争议较大的;

2、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异议的;

3、上级交办、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等社会影响较大的;

4、执法管辖区域不明确,或有争议的;

5、对违法行为拟给予减轻处罚的;

6、5000元以上的较大数额罚款和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7、其他认为属于重大、复杂案件的。

(二)参加集体讨论的人员包括单位负责人、法制机构负责人、案涉执法负责人等,如涉及相关业务的,还应有科室负责人参加,对争议较大和特别重大案件,还应邀请上级法制部门和有关法律专家共同参加。必要时,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等社会代表参加,共同进行论证并形成论证会记录。

(三)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应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呈报备案。

第十九条  执法部门作出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违法行为处以5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0元以上的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依法举行听证。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根据听证作出。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具体行使自由裁量权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或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具体行政行为公平公正实施的,应该依法予以回避,不得参与有关执法事项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中,应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有从重、减轻、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从重、减轻、从轻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行政相对人。

第二十二条  调查机构(人员)对拟行政处罚案件的调查,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制度和《裁量标准》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并对行政处罚的裁量幅度和处理方式说明理由。案件调查机构(人员)没有说明理由的,核审机构(人员)应当作退卷处理,或者要求调查机构(人员)作出补充说明;经审查,认为所建议的处罚档次,缺少必要证据证明,应当要求调查机构(人员)补充调查有关证据。

  核审机构(人员)在对调查机构(人员)提出的处罚建议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全面审查的基础上,提出核查意见,按程序报批。重大、复杂、疑难行政处罚裁量事项,还需按本意见规定进行集体会审。

第二十三条  因适用裁量基准不当,构成执法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执法人员的过错责任:

(一)行政处罚决定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二)行政处罚决定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三)行政处罚决定在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违法的;

(四)引起当事人投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被法定受理投诉部门确认违法的。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银川市教育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5

  

银川市教育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加强教育行政执法监督,防止和纠正教育行政执法过错,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银川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过错,是指本单位及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违法行使职权,给当事人造成实际损害,情节较重的行政执法违法案件。

  第三条  本单位及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行政监察机关或者行政执法投诉中心举报行政执法违法案件。

  第五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教育与惩戒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分相适当的原则。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行政执法违法案件进行审查: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违反上位法规定的;

  (二)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而执法的;

  (三)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四)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五)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

  (六)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或显失公正、明显不当的。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追究: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或者其他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实施罚款、吊销办学许可证和撤销教师资格证、责令停止办学停止招生、没收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六)违法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七)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和人力的;

  (八)依法应该履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和申请颁发证照等法定职责和义务而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并造成实际损害的;

  (九)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经营自主权的;

  (十)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十一)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前款所列行政执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八条 过错责任按以下规定确认:

  (一)行政执法人员在职责范围内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由该执法人员承担直接责任;

  (二)经行单位领导审核、批准作出的执法行为造成过错的,审核人、批准人承担主要责任,具体承办的行政执法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三)经单位领导审核、批准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由于具体承办的执法人员的故意、重大过失行为导致审核人、批准人失误而造成的过错,具体承办的执法人员承担主要责任,审核人、批准人承担次要责任;

  (四)因有关负责人直接干预,造成或者导致的过错,该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具体承办的执法人员承担次要责任,但具体承办的执法人员对该负责人的错误提出过抵制意见并经调查核实的,不承担责任;

  (五)经过集体讨论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造成的过错,决策人承担主要责任,未提出过抵制意见的其他有关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第九条  本单位对确认有过错的责任人,应根据过错后果轻重、过错责任人过错大小等情节,依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决定或提出处理建议:

  (一)属于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或者尚未造成损害后果的过错,对过错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

  (二)属于情节较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过错,建议有关部门对过错责任人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并暂停执法活动,暂扣行政执法证,离岗学习,经考试合格后,方可重新发给行政执法证上岗执法;

  (三)在12个月内有二次属情节较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过错,建议对过错责任人分别情况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并注销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

  (四)属于故意违法执法、徇私舞弊、严重失职而造成的过错,除情节恶劣、损害和影响重大已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外,建议对过错责任人分别情况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由于过错责任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过错,导致行政赔偿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赔偿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责任人予以追偿。

  第十条 受本单位委托实施行政执法造成过错导致行政赔偿的,由本单位先承担赔偿义务,再对受委托单位进行追偿,受委托单位再依据本办法对承担责任的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追偿。

  第十一条  本单位对相关责任人作出过错责任追究决定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决定通知本人并抄送本级行政监察机关和政府行政执法投诉中心备查。被处理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6

  

银川市教育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受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市教育系统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受理工作,强化对我市教育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根据《银川市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受理规定》(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任何公民、法人或者社会组织(简称投诉举报人)发现银川市教育局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可以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形式依法向本局投诉举报:

(一) 超越法定职权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二) 行政执法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

(三) 违法事实认定不准确,处理决定显失公平的;

(四) 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五)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吃拿卡要”或态度蛮横、不文明执法的;

  (六)行政执法行为存在不作为、慢作为的。

  投诉举报人对上述情形已申请行政复议、提请行政诉讼的和向纪检监察机关投诉举报的并且已经受理的,不再依照本制度投诉举报。

  第三条  投诉举报人进行投诉举报内容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投诉举报对象;

  (二)有具体的投诉请求和事实依据;

  (三)属于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范围;

  (四)属本局职责范围、由本局有关行政执法人员做出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  局办公室负责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统一受理工作,并应向社会公开银川市教育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受理电话。

  第五条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受理程序:

(一)受理登记:局办公室负责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统一受理。局办公室受理投诉举报后,应当填写银川市教育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受理单。受理单应当记录投诉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投诉举报的内容等基本情况。

(二)转办:局办公室受理登记后,根据投诉人投诉举报内容,转相关科室办理:涉及行政执法过程中“吃拿卡要”、粗暴执法、不作为、慢作为等违纪问题的,转市纪委监委派驻第十纪检监察组办理。

  (三)审核调查:局办公室接到行政执法投诉转办单后,应当组织不少于两名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查阅、收集、摘抄、复印、调取案卷及有关材料,了解行政执法情况,并提出调查处理建议;调查处理建议应提交局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四)处理:经核查确认行政执法行为存在违法或不当的,应当责令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自行纠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确定违法行政责任人并依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反馈:局各科室应将调查处理情况报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统一书面回复投诉举报人。对被投诉举报人进行书面回复的,应当制作投诉举报处理答复单书面反馈投诉举报人。

  第六条  投诉举报处理答复单中应当载明投诉举报的基本情况、调查过程,认定执法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应当将纠正情况一并载明;认定执法行为合法适当的,应当说明调查认定的事实、理由及相关法律依据。

  第七条  局办公室应当自受理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后30个工作日内审查终结,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情况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延长审查期限的要及时告知投诉举报人,并在处理决定中说明延长期限的理由。

第八条  对正在发生、情况紧急,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投诉举报事项,  局办公室受理后应立即派人位到现场处理。

第九条  本制度由银川市教育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7

  

银川市教育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健全我局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保证政令畅通,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银川市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单位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清理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单位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能够反复适用行政管理性文件。

本单位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处理决定以及对具体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遵循法制统一原则,不能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相抵触,不得超越职权设定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事项,不得增设影响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事项,不得设定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事项,但在上位法规定的种类、范围、幅度内予以细化和补充的除外。

  第五条  本单位制定规范性文件,由办公室或其它科室组织起草,并按以下程序办理:科室调研起草—→公开征求意见或召开听证会、论证会—→进行社会风险评估—→提交法律顾问提交法律意见,进行合法性审查—→分管局领导审核—→经单位集体研究同意—→局主要负责人签发—→局办公室登记编号—→印发并通过网站公布(符合应当公开属性的)—→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教育工委、党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市委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报备)—→局办公室存档。

  第六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对规范性文件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行政策措施进行调研论证,并听取相关机关组织和管理相对人以及有关专家、学者、律师的意见,重大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采用听证和向社会公布草案的方式,广泛听取意见。

  第七条  实行规范性文件社会风险评估制度。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重大教育政策调整或者其他直接影响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项的,起草科室应当组织专家学者进行社会风险评估,形成风险评估报告,并提出防范、减缓或者化解措施。

  第八条  实行规范性文件会签制度。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其他单位科室职责的,起草科室应当送相应单位有关科室会签。

  第九条  实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规范性文件草案经有关科室会签,起草科室应提交局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法律顾问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审查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施行日期和有效期,有效期届满未明确延续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文件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不得超过2年。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起草科室(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规范性文件制定说明和纸质文本;

(二) 法律、法规和规章等依据及有关参考资料;

(三) 公开征求意见或者召开听证会、论证会以及进行社会风险评估等情况资料;

    (四)报请发布规范性文件的请示;

  (五)局法律顾问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说明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依据、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规定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的依据;

  (三)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及采取的主要措施;

  (四)公开征求意见或者召开听证会、论证会以及进行社会风险评估等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三条  对规范性文件审查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制定主体是否合法;

  (二)是否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或者法律、法规的授权;

  (三)是否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方针、政策相抵触;

  (四)涉及的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内容与依据是否合法、适当;

  (五)制定程序是否合法、规范;

  (六)是否与其他规范性文件冲突;

  (七)其他应当审查的内容。

  第十四条  起草科室收到局办公室的审查意见后,应当根据审查意见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规范性文件反馈局办公室处。

  第十五条    本局规范性文件由局主要负责人签发。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制定机关的主要负责人签署命令予以公布,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部门的首长共同签署,公布,使用主办机关的命令序号,规范性文件也可以采用决定公告,通告通知,等公文种类的方式公布事情,规范性文件签署公布后,应当及时在本级政府公报和本级行政区域内发行的有关报纸上刊登,有条件的还应当在制定机关指定的政府网站上刊登。

  公众有权查阅已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为公众查阅本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提供方便。

  第十六条  实行规范性文件公布、备案制度。规范性文件经局主要负责人签发后,起草科室应当通过市教育局网站予以公布,并于公布后15日内将纸质、电子文本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执行。

  第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因保障国家安全、重大公众利益等特殊需要的,可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规范性文件一般不具有溯及力,但授益性的规范性文件除外。

  第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制度,制定规范性文件,由局(法律顾问)确定是否属于规范性文件,属于规范性文件的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并由局办公室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教育工委、党组规范性文件不适用本条款。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银川市教育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8

  

银川市教育局行政执法规范用语指引

  

  一、总体要求

  教育系统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记“执法为民”宗旨意识,做到用语文明规范、表达通俗准确、态度和蔼、礼貌待人,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一般性规定

  (一)实施执法中一般使用普通话,也可以根据当事人实际情况使用容易沟通的语言,必要时可邀请翻译到场协助。

  (二)实施执法中与相对人的见面语,应当先使用敬语“您好”,要求配合开展工作要用“请”字,告别语用“谢谢,再见”。常见行政执法文明用语如下:

1.您好!

2.对不起,请稍等。

3.请您到XX询问(办理)。

4.请您先看规定,不明白的我来解释。

5.别着急,请坐下来慢慢讲。

6.请不要着急,我尽快给您办。

7.对不起,让您久等了。

8.有话请讲。

9.请听我解释一下,谢谢。

10.请拿好您的东西,再见。

11.谢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再见。

(三)实施执法工作不得使用轻蔑、歧视、侮辱、诱导、欺骗、恐吓、威胁性语言;禁止讲脏话、辱骂当事人。常见行政执法忌语如下:

1.喂,你找谁?

2.不知道,你问我,我问谁?

3.墙上贴着呢,你不会自己看?

4.不归我管,问别人去。

5.不是说过了吗?怎么还不清楚?

6.你快点,我还有事。

7.怎么搞的,连这个也不懂。

8.你急什么,没看见我一直在忙吗?

9.是你对,还是我对?

10.谁说行,你就找谁去。

11.有意见,找领导去。

12.我的态度就这样,你能怎样?

13.随便你告我啊!

三、具体执法行为规范用语

(一)行政许可。

1.收取申请材料:请坐,我们现在就对您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请稍等。

2.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对不起,经审查,您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原因是XX。因此,现在我们不能受理您的申请。请您按要求XX(说明应补充的资料或者应完善的手续)。

3.申请材料符合要求:我们已对您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了审查。符合申办XX事项应提交材料的要求。对您申请的XX事项,我局将在X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请留下联系方式,以便我局通知或者送达有关决定。

4.确认送达地址:为便于您及时收到相关文书,请您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如实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我们将根据您填写的地址寄送相关执法文书。确认的送达地址适用于行政许可全过程程序。如果送达地址有变更,请及时书面通知我单位变更后的送达地址。如果提供的地址不确切或者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使文书无法送达或者未及时送达,您(你单位)将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后果。

5.确认电子送达:请确认是否接受电子送达。若接受电子送 达,请提供有效的手机号码或者电子邮件地址。接受电子送达方 式的,以发送方设备显示发送成功视为送达。

(二)行政检查。

1.亮明身份:您好!我们是银川市教育局的执法人员XX、XX,执法证号分别是XX、XX。今天要对XX情况进行行政检查。这是我们的执法证件(出示执法证件),请过目。

2.告知回避权:根据规定,您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如果您认为我们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从而影响到本案的公正办理,可以申请我们回避。您是否申请回避?

3.告知执法检查事项:我们根据XX(工作计划或者举报投诉、部门移送等线索),现依法对您(你单位)的XX现场进行执法检查。根据XX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您(你单位)有义务配合我局的行政检查。请作好配合检查的准备工作,并按要求安排相关人员协助检查。

4.告知配合义务:我们将向您了解与XX工作有关的情况,请据实回答相关问题,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要求提供材料:根据XX(法律、法规、规章名称等规定),请您提供XX(证件、材料)。对涉及您(你单位)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我们将依法保密,谢谢配合。

6.相对人或其他人对执法现场录音录像时:只要不妨碍执法活动,您可以对现场执法活动进行如实录音录像记录,也可通过网络等上传分享您的音像记录,但不能掐头去尾、断章取义、歪曲事实,否则将承担法律后果。

7.要求签字确认笔录:这是我们按照刚才的交谈所制作的笔录,请您核实一下笔录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如笔录无误,请在此处签署“上述共×页笔录,我已看过,记录属实”的意见和姓名、日期。如笔录有误,请指出,我们将予以更正。

8.确认送达地址:为便于您及时收到相关文书,请您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如实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我们将根据您填写的地址送达相关执法文书。确认的送达地址适用于行政许可全过程程序。如果送达地址有变更,请及时书面通知我单位变更后的送达地址。如果提供的地址不确切或者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使文书无法送达或者未及时送达,您(你单位)将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后果。

9.确认电子送达:请确认是否接受电子送达。若接受电子送达,请提供有效的手机号码或者电子邮件地址。接受电子送达方式的,以发送方设备显示发送成功视为送达。

10.检查结果通报:非常感谢您(你们)对我局行政检查工作的支持和配合!现将本次检查的情况向您(你单位)进行通报:XX。谢谢您的配合,再见。

11.复查意见通报:

您好!我们是银川市教育局执法人员XX和XX。我局于XX年XX月XX日向您(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经复查,您(你单位)已经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这是《整改复查意见书》,请您签字确认。

您好!我们是银川市教育局执法人员XX和XX。我局于XX年XX月XX日向您(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经复查,您(你单位)还有XX项问题未及时整改完毕。我们将根据XX(法律、法规、规章名称等规定)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XX(行政决定)。这是《整改复查意见书》,请您签字确认。

(三)行政处罚。

1.亮明身份:您好!我们是银川市教育局的执法人员XX、XX,执法证号分别是XX、XX。今天要对XX情况进行调查取证(勘验),这是我们的执法证件(出示执法证件),请过目。

2.告知回避权:根据规定,您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如果您认为我们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从而影响到本案的公正办理,可以申请我们回避。您是否申请回避?

3.介绍公证员:他们是XX公证处公证员。受我局委托,他们将对今天的行政处罚行为进行记录。涉及您(你单位)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他们将依法保密,请放心。

4.告知执法检查事项:我们根据XX(检查发现或者举报投诉、上级交办、部门移送等线索),现依法对您(你单位)的XX现场进行检查(勘验)。根据XX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您(你单位)有义务配合我局的检查(勘验)。请作好配合检查(勘验)的准备工作,并按要求安排相关人员协助检查(勘验)。

5.告知配合义务:您好!我们将向您了解与XX工作有关的情况,请据实回答相关问题,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要求提供材料:根据XX(法律、法规、规章名称等规定),请您提供XX(证件、材料)。对涉及您(你单位)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我们将依法保密,谢谢配合!

7.相对人或其他人对执法现场录音录像时:只要不妨碍执法活动,您可以对现场执法活动进行如实录音录像记录,也可通过网络等上传分享您的音像记录,但不能掐头去尾、断章取义、歪曲事实,否则将承担法律后果。

8.要求签字确认笔录:这是我们按照刚才的交谈所制作的笔录,请您核实一下笔录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如笔录无误,请在此处签署“上述共×页笔录,我已看过,记录属实”的意见和姓名、日期。如笔录有误,请指出,我们将予以更正。

9.确认送达地址:为便于您及时收到相关文书,请您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如实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我们将根据您填写的地址寄送相关执法文书。确认的送达地址适用于行政许可全过程程序。如果送达地址有变更,请及时书面通知我单位变更后的送达地址。如果提供的地址不确切或者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使文书无法送达或者未及时送达,您(你单位)将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后果。

10.确认电子送达:请确认是否接受电子送达。若接受电子送达,请提供有效的手机号码或者电子邮件地址。接受电子送达方式的,以发送方设备显示发送成功视为送达。

11.送达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您好!为查清XX案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关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规定,我们将对XX物品进行先行登记保存。这是《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请核对。如无误,请在此处签署姓名和日期。

12.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您好!这是《行政处罚告知书》,请收好并在《送达回证》上签署姓名和日期。如果有异议,您有权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XX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逾期不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13.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您好!这是《行政处罚决定书》,请您收好并在《送达回证》上签署姓名和日期。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您有权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XX或者XX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XX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4.告知留置送达:您好!这是《XX》,因您拒绝签字接收,依照XX(法律规定),这是XX,我们将请他作为见证人,采用留置送达方式进行送达。

15.劝告稳定情绪:请保持冷静。我们是银川市教育局执法人员,正在依法执行公务。妨碍执行公务是违法的,将会承担法律后果,请您配合。

四、音像记录规范用语

(一)开始拍摄时,应当先对记录时间、地点、执法人员及案由进行描述。

(二)告知当事人及现场其他人员正在进行音像记录。

(三)拍摄过程中,可以对执法环节进行说明,包括调查取证、听证、送达等。

(四)根据现场执法情况,可以对当事人、证人、第三人等现场有关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与行政执法相关的重要涉案物品及其主要特征,以及其他证明违法行为的证据进行描述。



  

附件9

银川市教育局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清单

编号

姓名

执法证号

办公电话

执法类别

1

潘  雪

10050025361

6888721

教育行政管理

2

马思远

10050023949

6888722

教育行政管理

3

周  磊

10810025362

6888689

教育行政管理

4

纪梅娟

10050023952

6888707

教育行政管理

5

王  岑

10050023950

6888722

教育行政管理

6

蒋  薇

10050023948

6888716

教育行政管理

7

王文国

10050026676

6888723

教育行政管理

8

任媛媛

10050010552

6888718

教育行政管理

9

  

10050026675

6888719

教育行政管理

10

樊小雪

10050023954

6888720

教育行政管理

11

高  杰

10050023953

6888708

教育行政管理

12

许  阳

01040102366

6888707
教育行政管理


附件10

银川市教育局行政执法音像记录事项清单

  

序号

执法类型

执法环节

执法事项

记录事项

记录场合

具体内容

执法部门

记录人

开始记

录时间

记录过程

结束记录时间

  

  

  

1

  

行政检查

  

现场检查

现场执法

当场检查

执法现场

被检查单位的现场情况,如教育收费、中小学幼儿园周边安全治理、学校食堂及学生集体用餐、各学段学生资助工作等情况以及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情况

教育局各科室

执法人员

发现违法行为时

执法全程

执法完毕

2

调查询问

证据收集

现场笔录

取证现场办案场所

对当事人或有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制作《调查询问笔录》等情况

教育局各科室

执法人员

到达取证现场或办案场所

取证、询问全程

取证询问完毕

  

3

行政处罚

行政听证

处罚

告知、陈述、申辩、执行

履行告知程序、听取陈述申辩、执行的现场

听证时间、地点、人员、听证过程等情况

教育局各科室

执法人员

履行告知程序、听取陈述申辩、执行开始时

全过程

履行告知程序、听取陈述申辩、执行结束

  

4

行政处罚

文书送达

  

处罚

告知

履行告知程序

文书类型、送达人员、地点、送达方式、收文人员等情况

教育局各科室

执法人员

执法过程开始时

全过程

执法过程结束时

5

行政强制

修复赔偿

责令、修复

责令清退、修复、赔偿过程

现场记录

责令清退、修复、赔偿过程情况

教育局各科室

执法人员

执法过程开始时

全过程

执法过程结束时

6

其他需全过程记录的行政执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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