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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640100-103/2011-00134 | 发布日期: | 2011-0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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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教育局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教育考试中心 |
名 称: | 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 |
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
序号 |
项目 |
内容 |
1 |
信息索引号 |
640100-032-A04120-2011-0011 |
2 |
权力事项名称 |
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 |
3 |
权力事项类别 |
行政处罚 |
4 |
法定实施主体 |
教育行政部门 |
5 |
实际实施主体 |
银川市教育局 |
6 |
权力责任处室及负责人 |
教育考试中心 王舒娟 |
7 |
处罚依据 |
1.《教育法》七十九条第二款 “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三条“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8 |
处罚标准 |
1.宣布考试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9 |
受理地点 |
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166号行政中心2号楼4楼 |
10 |
办理流程 |
见流程图 |
11 |
查询/联系电话 |
0951-6011826 |
1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13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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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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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程序 |
适用一般程序,执法人员调查终结,其调查结果须经本部门法制机构初审,由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或集体讨论决定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16 |
行政处罚机关的义务 |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种类、罚款数额,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17 |
当事人法律救济途径 |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自知道之日起可以选择:1. 60日内向银川市人民政府或自治区教育厅申请复议;2. 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18 |
公开责任部门(处室)及电话 |
银川市教育考试中心 王舒娟 0951-6011826 |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