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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03/2011-00134 发布日期:2011-01-01
发布机构: 银川市教育局 责任部门: 银川市教育考试中心
名 称: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

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

 

 

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

 

序号

项目

内容

1

信息索引号

640100-032-A04120-2011-0011

2

权力事项名称

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

3

权力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

4

法定实施主体

教育行政部门

5

实际实施主体

银川市教育局

6

权力责任处室及负责人

教育考试中心  王舒娟

7

处罚依据

1.《教育法》七十九条第二款  “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三条“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8

处罚标准

1.宣布考试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9

受理地点

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166号行政中心2号楼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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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见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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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联系电话

0951-6011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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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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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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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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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程序

适用一般程序,执法人员调查终结,其调查结果须经本部门法制机构初审,由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或集体讨论决定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6

行政处罚机关的义务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种类、罚款数额,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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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法律救济途径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自知道之日起可以选择:1. 60日内向银川市人民政府或自治区教育厅申请复议;2. 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8

公开责任部门(处室)及电话

银川市教育考试中心  王舒娟  0951-6011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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