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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640100010085853R/2022-00053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科学技术局 成文日期:2022-06-29
责任部门:银川市科学技术局 发布日期:2022-07-01
名 称:关于印发《落实<银川市稳增长促发展十条措施>支持科技创新政策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图文解读』 图解:落实《银川市稳增长促发展十条措施》支持科技创新政策的实施方案

关于印发《落实<银川市稳增长促发展十条措施>支持科技创新政策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科技局,各园区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落实〈银川市稳增长促发展十条措施〉支持科技创新政策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落实《银川市稳增长促发展十条措施》支持科技创新政策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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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联系人,杨凤翔,6888736)


落实《银川市稳增长促发展十条措施》支持科技创新政策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好《银川市稳增长促发展十条措施》(银党办〔2022〕11号)(以下简称《措施》),针对其中支持科技创新有关政策内容,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支持企业实施中试熟化项目

(一)政策内容。在银川市重点产业领域,择优确定一批由企业实施的中试熟化项目,按其投资额(不包括土地、厂房、工程等投入)及投资额到位进度、项目进度给予不超过30%、最高300万元资金支持。

(二)政策解读。中试熟化是科技成果从实验室试验成功到产业化生产的中间环节和成果转化的关键环节。目前,政府财政资金对中间熟化环节支持力度不足,导致许多成果完成实验室阶段后“停滞”于中试孵化环节。支持各类企业将具有一定先进性和国内领先水平的实验室成果中试熟化,对项目已经或预期形成的产品,且具有较大的市场价值和广阔的市场前景、能产生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进行择优支持,按第三方审计机构审定中试熟化项目投资额(不包括土地、厂房、工程等投入)的3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资金进行补助。奖补资金用于企业开展其他科技创新活动。

(三)政策享受范围。

1.银川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并纳税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符合银川市“三新”产业等重点领域,且在银川市区域内落地实施;

3.技术上具有先进性,实验室成果达到国内领先水平,项目产业化法律风险低;

4.项目已经或预期形成的产品应具能产生较大的经济效益,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

5.项目为2021年以来启动且如期实施推进;

6.项目未获国家、自治区、县(市)区科技项目资金支持。

7.企业无严重失信记录。

(四)办理流程。

1.市科技局发布中试熟化项目资金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时间、申报条件和受理方式等;

2.符合条件的企业填写申报材料,并提供相关支撑材料;

3.市科技局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现场踏勘、专家评审和资金审计,与市中院、发改委、税务局、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核实企业信用情况,择优拟定补助对象和补助额度;

4.经市政府专题会或发改、科技、财政等部门联席会议研究审议,制发资金下达文件并为企业拨付补助资金。

(五)责任单位和联系方式。市科技局成果科,6888289

二、支持企业技术研发

(一)政策内容。围绕推进创新驱动战略,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对技术研发实现产业转化的项目,按研发投入金额的30%或技术转让金额的10%给予不超过50万元补助。

(二)政策解读。发挥企业科技创新的主体作用,对企业自行投入取得突破,并已实现产业化的自主研发、成果转化或委托研发项目进行择优支持,按第三方审计机构审定研发投入金额的30%或买卖双方实际发生的技术交易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补资金用于企业开展其他科技创新活动,进一步降低企业创新成本,提振企业创新信心。

(三)政策享受范围。

1.银川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并纳税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符合银川市“三新”产业等重点领域,且在银川市区域内落地实施;

3.项目为2020年以来启动研发并实现产业化的科技项目或项目技术交易合同登记时间为2020年以后;

4.研发项目或技术交易需产生有标识度的新产品,并投入市场产生销售收入;

5.项目未获国家、自治区、县(市)区科技项目资金支持。

6.企业无严重失信记录。

(四)办理流程。

1.市科技局发布资金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时间、申报条件和受理方式等;

2.符合条件的企业填写申报材料,并提供相关支撑材料;

3.市科技局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现场踏勘、专家评审和资金审计,与市中院、发改委、税务局、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核实企业信用情况,择优拟定补助对象和补助额度;

4.经市政府专题会或发改、科技、财政等部门联席会议研究审议,制发资金下达文件并为企业拨付补助资金。

5.同一项目,不可重复享受本项政策和第一项政策。

(五)责任单位和联系方式。市科技局高新科,6888734

三、对自治区重大重点后支持项目给予前引导支持

(一)政策内容。对自治区立项的重大重点后支持项目,给予总研发投入10%的前引导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政策解读。自治区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包括“前引导”和“后支持”两种方式。自治区后支持项目主要为企业自主实施的产业技术攻关项目,企业先行投入资金,待项目验收通过后自治区科技厅按审计核定的项目研发总投入给予一定额度的补助资金。为形成区、市财政科技资金错位互补格局,对自治区立项的重大重点后支持项目择优给予相应补助资金作为引导,促进优质科技项目如期实施和落地。按项目总研发投入的10%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资金补助。奖补资金用于企业开展相应后支持项目。

(三)政策享受范围。

1.银川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并纳税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获自治区科技厅重大重点后支持项目立项批复;

3.2022年度立项批复项目均可申请,分批次给予补助资金;

4.企业无严重失信记录。

(四)办理流程。

1.自治区下达重大重点后支持项目和资金通知,市科技局发布重大重点后支持项目资金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时间、申报条件和受理方式等;

2.符合条件的企业填写申报材料,并提供相关支撑材料;

3.市科技局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现场踏勘、专家评审等,与市中院、发改委、税务局、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核实企业信用情况,择优拟定补助对象和补助额度;

4.经市政府专题会或发改、科技、财政等部门联席会议研究审议,制发资金下达文件并为企业拨付补助资金。

(五)责任单位和联系方式。市科技局高新科,6888734

四、对新认定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奖补

(一)政策内容。对新认定的国家级、自治区级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补助。

(二)政策解读。企业牵头组建的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是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整合技术、人才、管理、市场等要素的产学研综合平台。鼓励支持企业牵头围绕重点产业领域建设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一次性给予建设运营企业100万元补助资金;对新认定的自治区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分别一次性给予建设运营企业50万元补助资金。奖补资金用于企业开展其他科技创新活动。

(三)政策享受范围。

1.银川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并纳税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获国家科技部或自治区科技厅关于组建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批复;

3.2021年度新批复组建的平台均可申请;

4.企业无严重失信记录。

(四)办理流程。

1.国家科技部或自治区科技厅印发关于组建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批复,市科技局发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补助资金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时间、申报条件和受理方式等;

2.符合条件的企业填写申报材料,并提供相应支撑材料;

3.市科技局与市中院、发改委、税务局、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核实企业信用情况,拟定补助对象和补助额度;

4.经市政府专题会或发改、科技、财政等部门联席会议研究审议,制发资金下达文件并为企业拨付补助资金。

(五)责任单位和联系方式。市科技局成果科,6888289

五、对新认定自治区农业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奖补

(一)政策内容。对首次认定为自治区级农高企的,按照上年度销售收入给予不超过25万元奖补资金。

(二)政策详解。自治区农业高新技术企业是培育和发展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壮大农业科技创新主体,助力乡村振兴、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重要载体。鼓励支持辖区农业领域企业认定自治区农业高新技术企业,构建更加完善的科技型企业梯次培育体系。对首次认定为自治区级农高企的,按照上年度销售收入给予不超过25万元奖补资金。其中,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25万元奖补;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在500万元至3000万元(含)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补;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在500万元(含)以下的企业,给予15万元奖补。奖补资金用于企业开展其他科技创新活动。

(三)政策享受范围。

1.银川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并纳税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获自治区科技厅关于农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批复;

3.2021年度新批复认定的均可申请;

4.企业无严重失信记录。

(四)办理流程。

1.自治区科技厅印发关于自治区农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批复文件,市科技局发布农业高新技术企业补助资金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时间、申报条件和受理方式等;

2.符合条件的企业填写申报材料,并提供相关支撑材料;

3.市科技局与市中院、发改委、税务局、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核实企业信用情况,拟定补助对象和补助额度;

4.经市政府专题会或发改、科技、财政等部门联席会议研究审议,制发资金下达文件并为企业拨付补助资金。

(四)责任单位和联系方式。市科技局农村科,6889522

六、其他要求

本方案具体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有效期自印发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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