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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14349/2025-00414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科学技术局 成文日期:2025-02-05
责任部门:银川市科学技术 发布日期:2025-02-05
名 称:银川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银川市科技监督评估实施细则》的通知

银川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
《银川市科技监督评估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业务科室,局属各单位:

《银川市科技监督评估实施细则》经党组会议研究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银川市科技监督评估实施细则

                               银川市科学技术局

2025年2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银川市科技监督评估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市科技管理水平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自治区科技监督评估实施细则》和银川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科技监督评估是指对银川市科技局组织实施的科技项目、创新平台、科技人才、科技金融、科技企业推荐认定等科技活动事项(以下统称为“科技活动”)开展事前、事中、事后的检查、督导、评估等。

    第三条  监督评估工作应坚持科学规范、绩效导向、分层分类突出重点、全过程监督评估的原则。


第二章  监督评估职责


第四条 由银川市科技局监督评估与财务科(以下简称监督科)负责科技活动的监督评估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研究制定监督评估相关管理制度规范,统筹协调监督评估工作;

(二)对科技活动全过程各环节的规范性、合理性、有效性开展监督;

(三)对科技活动过程中业务科室、受托服务机构、科研人员、评审(咨询)专家、项目管理工作人员的履职尽责、廉洁自律、科研诚信以及执行保密制度和回避规则等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科技活动过程中的投诉举报问题进行核查处理;

(五)组织对科技活动目标任务实现、科技成果产出和转化应用以及产生效益、社会影响力等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估;

(六)加强监督评估结果反馈和运用,优化项目管理和科研诚信建设;

(七)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职责。

第五条  业务主管科室是本领域科技活动的组织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对主管领域科技活动的服务、管理和督促实施;

(二)配合监督科对科技活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核查处理;

(三)负责对受托服务机构工作进行指导和督促;

(四)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受托服务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一)承接科技项目评审、验收和科技服务等具体工作;

(二)接受委托业务主管科室指导和督促;

(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监督评估内容


第七条 指南编制环节主要监督内容:

(一)指南编制是否符合自治区及银川市科技规划、计划定位等;  

(二)论证和发布是否科学规范、充分完备。

第八条 申报受理环节主要监督内容:

(一)申报渠道是否通畅,申报条件和时限是否符合计划管理规定;

(二)申报单位和人员是否符合申报条件;

(三)研究内容是否符合指南方向,是否存在重复申报。

第九条 评审环节主要监督内容:

(一)评审大纲是否符合规定、科学公正;

(二)申报单位、负责人、评审专家是否存在违反管理规定或违背科研诚信、科技伦理等要求的行为;

(三)评审专家科研诚信、轮换、回避和保密制度执行情况及评审结果的合规性;

(四)评审工作的组织者、承担者、工作人员是否存在其他影响公开、公正评审的请托行为;

(五)专家评审意见是否前后矛盾。

第十条  立项环节主要监督内容:

(一)立项规则、立项标准、自由裁量基准、综合审查以及专家评审结果应用、实地核查等工作的程序性、合规性、有效性;

(二)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科研诚信等核查情况;

(三)立项决策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四)立项相关信息是否按规定公开公示及异议处理情况;

(五)任务书(合同书)及时签订、存档及召开廉政预警集体谈话会情况。

第十一条 实施执行环节主要监督内容:

(一)主体责任落实监督。项目承担单位是否履行科技活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执行科技管理法规政策和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等情况;

(二)项目资金管理监督。实施期项目资金是否到位,资金管理是否单独核算,项目执行进度、资金使用、阶段性目标任务实现以及组织管理的合规性等情况;

(三)重大事项变更监督。重大事项调整是否科学合理,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四)问题整改监督。问题整改是否到位并符合要求。

第十二条  科技活动的验收、实施绩效环节主要监督内容:

(一)验收监督。是否存在到期未按时验收情况;验收大纲是否符合规定、科学公正;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验收专家是否存在违反管理规定或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验收工作的组织者、承担者、工作人员履行遵规守纪、保密和回避制度等落实情况;项目验收结果是否科学公正;业务主管科室是否按照验收结果,完成项目结题、资金追回等规定程序;

(二)项目绩效评估。对实施期满项目的产出、效果、影响等绩效情况开展绩效评估。


第四章 监督实施


第十三条  监督科细化监督评估工作流程和管理要点,制定年度监督评估工作计划,明确监督对象、内容、时间、方式、实施主体和结果要求等。监督评估主要采取日常监督、专项检查、绩效评估等方式。

(一)日常监督是对指南编制、专家选用、评审立项、验收等风险性高的关键环节开展监督检查,包括对有关投诉举报进行的核查;

(二)专项检查是每年抽取不超过项目总数的30%(受理举报除外,重点重大项目全覆盖)执行中或建设期的科技项目、科技平台等,对其承担单位主体责任落实、阶段目标任务实现及资金管理使用等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对已开展了中期绩效评估和实行财政经费“包干制”的科技项目不开展执行期专项检查;

(三)绩效评估是对实施期满后科技活动的组织管理、资金使用、成果产出、效果和影响等情况开展评估评价。

第十四条  发挥专业机构作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监督评估工作。

第十五条  监督评估中发现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监督科应当及时向局党组请示、汇报。一般性问题及时向业务主管科室反馈,业务主管科责令和督促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专项检查工作结束后,监督科应根据实际情况形成监督检查工作报告并专题汇报。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  监督科对收到的重大问题、信访以及举报,应当向局党组和派驻纪检监察组汇报,并严格按照监督权限、程序和有关规定开展核查,提出处置建议。

第十七条  监督评估过程中发现科技活动违规行为或科研失信行为的,依据《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和区、市科研诚信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行为涉嫌违反党纪政纪、违法犯罪的,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容错免责机制。监督评估中发现相关责任主体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因受国家政策影响、技术路线选择失误或其他不可预见原因,未完成预期考核目标、科研资金使用管理规范且按规定程序申请项目终止、撤销的,经科技管理部门批准后,可给予免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银川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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