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科学技术局
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策解读
索 引 号:640100-104/2017-00630 效力状态:已废止
发布机构:银川市科学技术局 成文日期:2017-01-11
责任部门:银川市科技局 银川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7-01-11
银川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
银川市科技研究与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科技局,银川综合保税区经贸发展招商处,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局,银川滨河新区经济发展招商局,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为引导金融资本支持企业研发,缓解企业研发融资困难,促进企业科研投入和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银川市财政局和银川市科技局联合制定《银川市科技研究与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银川市科学技术局      银川市财政局

                                       2017年1月11日

  

银川市科技研究与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金融资本支持企业研发,缓解企业研发融资困难,促进企业的科研投入,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及产业化。经市政府批准,设立银川市科技研究与发展基金(以下简称“研发基金”)。为规范银川市科技研究与发展基金运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发基金是指由市科技局单独或与合作机构为偿还本业务项下发生的融资风险而共同存入合作银行的资金。

第三条  研发基金担保贷款业务是对纳入研发基金担保范围的银川市域内注册的企业,在合作担保机构提供担保、合作保险机构提供贷款信用保险的基础上,由合作银行向其发放的信贷业务,或合作银行仅以研发基金为基础发放的信贷业务。

第四条 研发基金的使用遵循风险共担原则,其风险责任由市科技局、合作机构及合作银行共同承担。

第二章  管理及职责

第五条 研发基金由市科技局单独或者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设立,存入合作银行保证金账户。

第六条  鼓励金融机构采取“政府+银行”、“政府+银行+保险机构”、“政府+银行+担保机构”等灵活多样的模式参与研发基金,有效缓解科技型企业缺乏金融机构认可的抵质押物导致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鼓励金融机构探索纯知识产权质押和纯信用担保模式放款,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第七条  合作银行应按照担保基金规模不低于10倍的比例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和项目进行贷款。

第八条 研发基金采取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各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划转、挪用账户内资金。基金仅用于本办法规定的研发基金担保贷款业务发生风险时的代偿。

第九条  由市科技局牵头,组织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每年对研发基金开展绩效考评,监督资金的使用,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合作银行应每季度向市科技局通报研发基金使用情况。

第三章  支持对象和条件

第十条  研发基金担保贷款业务扶持对象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银川市域内经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自治区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由银川市科技局认定的“瞪羚企业”、科技型小微企业;

(二)企业连续两年持续经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无不良信用记录,当前无诉讼;

(三)企业必须拥有有效发明专利或版权;

(四)实施的项目必须是科技研发、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抵质押融资的,发明专利或版权价值占总抵质押物价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

第十一条  研发基金优先支持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

1、自主创新性强、市场前景好的项目;

2、高技术服务业项目,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3、引进吸收再创新项目及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项目等;

4、各类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资助对象所创办企业的项目;

5、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并实施科技研发攻关的项目。

第十二条  合作担保机构担保费收费标准一般为1.5%,合作保险机构贷款信用保险费率不得高于5%,合作银行贷款利率上浮比例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30%,双方均不得收取除利息、担保费、保费以外任何提高企业融资成本的附加费用。取费标准以科技局与合作金融机构协商一致确定为准。

第十三条  原则上一家企业或科研机构在同一贷款期限内只能申报一个项目贷款,单户企业贷款额度不超过300(含)万元,贷款期限一年。

第十四条  企业申请贷款资金必须用于科技研发、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贷款流入资本市场和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房地产项目开发,不得用于借贷谋取非法收入,以及用于其他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经营的项目。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审核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根据银川市科技工作重点发布贷款项目指南,明确贷款项目的申报及组织要求。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对企业申报项目进行资格性审查。审核通过的项目向合作担保机构、保险机构及合作银行提供推荐企业名单和相关资料。企业应向市科技局提交的申报材料包括:

1、《银川企业科技研发基金项目贷款申报书》;

2、企业营业执照(或三证合一证件)复印件;

3、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自治区级科技型中小企业、银川市“瞪羚企业”和科技型小微企业的相关证明;

4、无纠纷的专利权、版权归属证明文件;

5、至少包括贷款项目科技创新、投资总额、资金来源、建设内容、经济效益等情况的说明材料。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在完成资格性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以书面形式告知担保机构、保险机构、合作银行。担保机构、保险机构、合作银行应在收到市科技局书面通知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给予提供担保、保险。对于被否定的申请客户,由担保机构、保险机构和合作银行以书面告知市科技局。

第十八条  担保机构、保险机构同意提供担保或信用保险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流程,并向合作银行签发放款通知或证明。合作银行应在收到放款通知或证明3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合作银行直接贷款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放款。

第五章  资金监管和代偿

第十九条  担保机构、保险机构和合作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对贷款企业和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企业或贷款出现的异常情况,要及时相互通报。

第二十条  当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贷款出现逾期或不良的,市科技局、担保机构、合作银行按照2:6:2的比例分担贷款本息;保险机构提供信用保险的贷款出现逾期或不良的,保险机构根据约定理赔后,由研发基金和合作银行按照3:7分担;合作银行直接放款的,研发基金承担的贷款本息分担比例不得超过50%。

第二十一条  履行代偿责任后,担保机构、合作银行负责向贷款企业进行追索,对于追偿所得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能力后收回的资金,扣除相关追索费用后,剩余部分按照各方承担的风险比例原渠道返回。

第六章  贷款贴息及罚则

第二十二条  贷款企业按照约定归还贷款本息的,市科技局、财政局对实际发生的贷款利息和担保费分别补助30%,对贷款信用保险费补助50%

第二十三条  贷款企业在办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过程中产生的评估费用,可以申请银川科技创新券,单个企业每年最多补助5万元。

第二十四条 贷款企业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机构、合作银行有权提前追讨贷款本息,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1、弄虚作假骗取贷款的;

2、挪用或挤占贷款资金的;

3、在日常管理中不配合项目实施情况核查,不按要求提供完整财务报表、项目进展情况报告等材料的。

第二十五条研发基金代偿的贷款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经认定属于恶意违约的,由市科技部门在官方网站和媒体公开曝光,记入政府信用平台,并列入银川市科技项目黑名单。市科技局支持合作银行、担保机构、保险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恶意违约的贷款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提起诉讼,限制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他主要责任人的个人消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两年。


附件:

银川市科学技术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