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科学技术局
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策解读
索 引 号:11640100010085853R/2021-00090 效力状态:已废止
发布机构:银川市科学技术局 成文日期:2017-01-11
责任部门:银川市科学技术局(外国专家局) 发布日期:2017-01-11
银川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
银川市科技创新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科技局,银川综合保税区经贸发展招商处,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局,银川滨河新区经济发展招商局,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为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动科技创新服务供需双方有效对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银川市财政局和银川市科技局联合制定《银川市科技创新券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银川市科学技术局      银川市财政局

2017年1月11日


银川市科技创新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动科技创新服务供需双方有效对接,通过政府出资购买科技服务的方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发挥市场配置科技资源的作用,降低企业创新创业成本。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8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9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银川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是在银川市区域注册的各类法人机构、非法人组织、在银川就业创业的创客团队和个人购买各类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和科技服务机构(以下统称科技服务机构)的检验检测实验、仿真设计和样品制作、发明专利代理、知识产权融资评估等科技服务时,用于支付部分服务费用、政府向科技服务机构兑现这部分费用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  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创新券适用范围

第四条  创新券为电子券虚拟证券,单个企业每年最高申领限额为20万元,个人每年最高申领限额为5万元。

第五条  创新券适用于以下科技服务:

1、检测检验实验费用(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除外),按实际发生交易额的50%,单个企业每年最高5万元、个人每年最高1万元兑现。

2、购买银川智能制造科技创新共享服务平台仿真设计、样品制做服务费用(材料费、耗材费除外),按实际发生交易额的50%,单个企业每年最高10万元、个人每年最高1万元兑现。

3、以专利权、版权质押融资为目的的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评估和版权评估费用,按实际发生交易额的50%,单个企业每年最高5万元、个人每年最高1万元兑现。

4、发明专利申请国内授权代理服务费,每项兑现1000元;申请PCT授权代理服务费每项兑现5000元,上述兑现均不限额度。

5、科技研发项目查新费用,按实际发生交易额的50%,单个企业每年最高5万元、个人每年最高1万元兑现。

第三章  创新券管理

第六条  银川市科技局为创新券的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管理单位”),委托专业化公司(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开展创新券运营和兑现。管理单位对运营单位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管理单位应每年向运营单位支付运营费用。2017年支付固定费用30万元,从2018年开始,按照创新券兑现额度的5%支付运营费。运营费每半年应根据绩效考核结果支付。绩效考核合格的支付一半,根据本办法第二十条、二十一条执行。

第八条  运营单位应开发和使用“银川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创新券管理平台”),并可在互联网终端和移动互联网终端办理创新券的领用和兑现申请。

第九条  科技服务机构应具备可检索的国家相关资质,并完成在创新券管理平台的注册。具体包括:地级市以上的科研院所、院校、技术转移转化中心;经科技部、工商总局备案批准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技术交易服务机构;经地市级以上政府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检验检测中心;银川市智能制造科技创新共享服务平台;银川市生产力促进中心。

第十条  创新券实行“电子券”方式发放和流通,包括100、200、500、1000、5000和10000元六种面额。已领用未使用的创新券每年12月31日24时自动作废。已发放的纸质版科技创新券继续有效,兑现方式不变,兑现截止期为2017年6月30日。

第四章  创新券的申领、使用和兑现

第十一条  创新券先由企业、创客或个人申请领取,发生科技服务购买活动后流通至科技服务机构,科技服务机构凭创新券,向创新券运营单位提交兑现申请,运营单位审核通过后按照补贴标准予以资金兑现。

第十二条  科技服务机构应在创新券管理平台上填写《银川市科技服务机构备案表》、机构代码证、相关部门审定的取费标准及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并上传提交,运营机构对服务机构填报信息的真实有效性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创新券的申领: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机构、组织和个人登录创新券管理平台进行注册后,申领所需额度的创新券。创新券管理平台注册实行实名制,并与相关信息相一致。

创新券运营单位负责对注册资料真实性进行审核,如发现不真实的,有权直接冻结、终止该账户领用、支付创新券的权利,并向市科技局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  创新券的使用:

1、注册用户必须与已经在创新券管理平台完成注册的科技服务机构在创新券管理平台上签订科技部制式标准合同(合同文本在该管理平台下载),技术服务购买方注册时自动锁定,不得更改。

2、技术服务合同生效、双方正式履约时,购买方即可用“货币+创新券”向科技服务提供方支付,科技服务提供方需在创新券管理平台确认,并绑定银行账户后,完成创新券使用。

3、购买方和提供服务方在履行完成合同后应当对合同总金额、创新券使用额度进行确定,如发生变更需提交运营机构重新确认。

第十五条  创新券的兑现:

1、科技服务机构提交纸质服务合同原件一份备查。在创新券管理平台填写提交《银川市科技创新券兑现申报表》,扫描并上传购买服务相关证明材料,包括:

(1)加盖双方印章并经科技部门认定登记的标准合同;

(2)购买服务的正式发票;

(3)服务成果证明。

2、运营单位对科技服务机构兑现申请材料审核,一般采取线上审核、兑现方式。科技服务机构单次兑现金额超过10万元(含)的需持相应资料到运营机构进行当面审核。

3、运营单位在审核科技服务机构兑现申请材料时,必须验明“三个一致”后方可兑现:科技服务机构提供的标准合同编码必须与创新券管理平台自动生成的标准合同编码一致;发票收款方和付款方必须与合同签订各方名称一致;成果证明必须与合同约定一致。“三个一致”缺一不可。

4、运营机构对科技服务机构提交材料有疑问的,应进行实地调查,科技服务购买方和科技服务机构应予以配合。科技服务购买方不配合的,终止账户;科技服务机构不配合,运营机构有权拒绝兑现科技创新券。

5、创新券的兑现按季度进行,年度创新券兑现有效期为一年,逾期未兑现的不予兑现。

6、运营机构每季度根据审核结果向管理机构提出兑现申请,管理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抽查,并于20个工作日内将认可的资金拨付至运营机构,由运营机构拨付科技服务机构绑定银行账户。

第五章   监督检查及处罚

第十六条  创新券管理平台注册的机构、组织和个人不得转让、赠送或虚假使用创新券。

第十七条  科技服务机构与科技服务购买机构、组织或个人串通编造假合同、虚构服务项目骗取资金的,一经查实,双方均列入“银川市科技服务机构黑名单”,强制注销其在创新券管理平台账户,终身取消机构、组织及其法定代表人和个人享受、兑现创新券的权利。科技服务机构已经违规兑现的资金,通过法律途径收回违规兑现的资金,向社会公告,并将有关违规、违法情况通报相关监管机构。

第十八条  运营单位必须配备专业人员负责平台运营和业务办理,为注册用户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运营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有效防范管理、运营和兑现中可能出现的道德风险。

第十九条  运营机构每季度应向管理单位报告注册、创新券领用、合同签订、合同金额等情况,并及时报告创新券兑现情况。管理单位每半年对运营单位兑现工作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随机抽查。

第二十条  管理机构、市财政局应对运营机构建立绩效考核机制,检查运营机构的各项服务水平,切实提高运营机构服务效率。管理机构、市财政局每半年对运营机构考核一次,对考核不合格的,应酌情扣减运营费用,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终止合同。

第二十一条  运营机构兑现资金中由于审核把关不严,出现违规兑现且数额不大的,收回违规兑现资金,并处以两倍的罚款,绩效考核为不合格;数额较大的,收回违规兑现资金,取消委托合同。

第二十二条  运营机构与机构、组织或个人串通伪造资料骗取资金的,收回资金,取消委托合同,并依法追究运营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银川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两年。原银川市科技局《银川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银科发〔2015〕48号)及《关于优化银川科技创新券管理流程加快推进政策落实的通知》(银科发〔2016〕44号)同时废止。


附件:

银川市科学技术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