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科学技术局
行政规范性文件
索 引 号:11640100010085853R/2022-00100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科学技术局 成文日期:2022-08-30
责任部门:银川市科学技术局 发布日期:2022-09-21
银川市科技局关于印发
《银川市科技项目“揭榜挂帅”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科技局、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优化重大科技项目立项和组织管理方式,充分利用优势创新资源攻克我市产业发展“卡脖子”技术难题,提高创新效率,我局制定了《银川市科技项目“揭榜挂帅”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银川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8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联系人,杨凤翔,6888736)


银川市科技项目“揭榜挂帅”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重大科技项目立项和组织管理方式,充分利用优势创新资源攻克我市产业发展“卡脖子”技术难题,提高创新效率,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项目“揭榜挂帅”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项目“揭榜挂帅”是指通过征集需求、发布榜单,坚持不论资历、不设门槛,调动全社会力量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的一种新型科研组织管理方式。

第三条  “揭榜挂帅”项目聚焦自治区“六新六特六优”产业和银川市“三新”产业等领域关键核心技术需求,突出重大共性技术突破和重大创新产品研发,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同时支持社会民生等领域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第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项目征集、张榜发布、遴选立项和实施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条件

第五条  市财政科技资金每年支持“揭榜挂帅”项目组织实施,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自签订协议时算起)。

第六条  项目发榜方是提出依靠自身力量难以解决的重大需求或产业关键技术难题的单位,市科技局根据我市项目征集情况组织论证后面向全国张榜,符合条件且有研发实力的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创新主体或各类创新主体组成的联合体作为揭榜方主动揭榜,揭榜成功后由揭榜方与发榜方共同开展项目技术攻关。

第七条  项目发榜方应具备以下条件:

1.市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重大技术需求或技术难题的企事业单位;

2.一般应为行业或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具有一定规模的工业企业、重点农业企业和生态环境、生命健康、公共管理等社发领域重点单位;

3.项目所提的需求应聚焦我市产业和企业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前沿技术、新材料及新工艺等,应有助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和相关产业的技术应用水平;

4.具有保障项目实施的资金投入;

5.有良好的科研道德和社会诚信,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八条  项目揭榜方应具备以下条件:

1.研发能力强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企业等创新主体;

2.能针对发榜方要求,提出攻克关键核心技术的可行性方案,并与发榜方共同完成项目实施;

3.具有充足的研发投入、良好的科研条件、稳定的科研队伍与相关经验。

4.有良好的科研道德和社会诚信,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5.与发榜方不能为同一单位或存在隶属关系,不存在关联交易。

第九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组织可以联合揭榜,但必须明确挂帅单位,挂帅单位必须具备上述条件。同一项目发榜方不能作为揭榜方进行揭榜。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十条  “揭榜挂帅”项目按照以下工作流程管理:

1.需求征集。市科技局设立“揭榜挂帅”需求征集库,定期向全社会征集技术研发需求。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等作为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地区、本部门发榜方,围绕现代产业体系和重点产业链,结合区域特色化发展,凝练提出重大科技攻关需求,提出“揭榜挂帅”项目建议,审核后推荐提交到市科技局。

2.遴选发榜。市科技局组织行业专家对揭榜项目进行论证遴选,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重点遴选出影响力大、带动性强、应用面广的关键核心技术,统筹确定后向社会张榜发布。

3.揭榜。揭榜方按张榜项目要求主动与发榜方对接,细化落实相关具体内容,上报可行性方案及相关材料。

4.评审论证。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揭榜方的资质条件、揭榜方案可行性、发榜方满意度等进行论证,提出成功揭榜单位建议。

5.对接洽谈。发榜方与揭榜方对接,按专家意见进一步完善项目可行性方案,同时洽谈研发资金使用计划及知识产权利益分配等相关事项。双方达成合作意向的,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合作内容、交付标的、考核指标、交付时限、付款金额及方式、产权归属等。

6.发布揭榜公告。发榜方与揭榜方将合作协议报送市科技局审查通过后,市科技局面向社会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市科技局与项目主管部门、发榜方签订项目任务书并发布揭榜公告。

7.实施管理。“揭榜挂帅”项目纳入银川市科技计划项目体系统一实施管理。

第四章  扶持政策及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揭榜挂帅”项目资金主要由发榜方、揭榜方按揭榜协议落实。单个项目的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40%,总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在首次拨付财政资金之前,发榜方向揭榜方支付的资金原则上不低于项目总投入金额的40%。发榜方向市科技局提供资金拨付凭证和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后拨付补助资金的70%,待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后拨付剩余30%。

发榜方是全额补助事业单位的项目,可给予全额资助,在揭榜协议签订后一次性拨付发榜单位。

第十二条  财政科技资金主要用于科技创新活动。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用于工资、福利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五章  项目监督

第十三条  发榜方和揭榜方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需在揭榜协议和任务书中约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分配,避免产生知识产权纠纷。

第十四条  “揭榜挂帅”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客观原因或不可抗力,导致任务无法按期完成或不能完成的,揭榜方与发榜方须达成一致意见,经市科技局审核同意后,可以延期实施或终止项目。项目终止的,经专项审计后,收回已拨付的剩余财政科技资金。

第十五条  因发榜方或揭榜方主观原因造成项目终止的,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审查论证,明确相关责任,收回已拨付的财政科技资金。

第十六条  财政科技资金实行资金使用单位法人负责制。单位是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资金监管制度,严格执行相关规定,规范资金管理,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规定和资金管理需要,加强对财政科技资金的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项目实施中,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项目完成后,市科技局(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进行验收或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揭榜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单位名称变更、主要负责人调整、重大资金预算调整等重大事项变更时,应及时向市科技局提出变更申请。

第十九条  对弄虚作假或串通控榜骗取财政科技资金的行为,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涉及违纪违法的,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对科研不端行为零容忍,对存在失信行为的,根据具体情节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停拨或核减经费、追回项目经费、取消一定期限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资格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银川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两年。

附件:

银川市科学技术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