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科学技术局
行政规范性文件
索 引 号:11640100010085853R/2023-00182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科学技术局 成文日期:2023-10-09
责任部门:银川市科学技术局 发布日期:2023-12-01
银川市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银川市选聘企业兼职“科技副总”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科技局、园区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银川市选聘企业兼职“科技副总”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中共银川市委人才工作局       银川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10月10日


银川市选聘企业兼职“科技副总”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兴市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推进科技柔性引才计划,进一步鼓励引导广大人才服务和支撑银川市创新发展引领市建设,更好促进“产学研”深度融合,助力我市企业科技创新和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高校、科研院所选拔专家教授、专业人才到我市企业兼职担任“科技副总”的选聘。

第三条 “科技副总”选聘工作遵循“政府引导、自愿协商、双向选择、双向赋能”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在促进科技人才资源向企业聚集的引导作用,坚持双方自愿原则,以双向选择确定合作关系,搭建政校企合作平台,推动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的有机融合,不断完善人才“引育留用”机制,推动人才与产业双向赋能。



第二章  条件与职责


第四条  选聘的“科技副总”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政治立场坚定,遵纪守法,德才兼备,身体健康,具有担当奉献精神和强烈的事业心、高度的责任感;

(二)应为高校、科研院所的专业技术人才,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原则上应有硕士、博士学位或副高以上专业职称,有2年以上科研工作经历;

(三)年龄一般55周岁以下,企业有合作意向人选并与其协商一致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四)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研发创新能力、技术指导能力,拥有一定的知识产权、创新成果,熟悉有关政策和行业发展情况,能够发挥自身专业特长、自身团队及所在单位的科研资源,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

(五)能够不定期到所聘任的企业工作。

第五条申报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银川市注册并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近三年无严重失信记录;

(二)有明确的创新发展需求,有较强科技创新意识和愿望;

(三)能够为“科技副总”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六条“科技副总”的主要职责是结合自身专业特长与企业发展需求,深入企业开展技术指导、解决技术创新难题、产品研发、成果转化、人才团队培养等工作,为企业发展规划、产业布局提出专业化建议。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将所在单位人才、科技等优势资源与企业对接,建人才合作交流平台,推进产学研深度合作。



第三章 选聘程序


第七条征集需求。市科技局牵头征集企业“科技副总”需求,指导企业摸清技术创新难题、科研项目合作、研发机构建设、培养人才队伍、优化研发体系等具体需求,组织企业申报“科技副总”需求,建立企业“科技副总”需求库。

第八条供需对接。市科技局会同市委人才局等单位与高校、科研院所对接,发布企业专家人才需求,根据对接情况建立“科技副总”人才库。企业已有意向人选并与其达成一致的,可优先考虑并直接聘用;企业没有意向人选或有意向人选但未达成一致的,由市科技局根据供需双方匹配情况选派出建议专家人选。安排企业与匹配的专家进行对接,确定双方合作意向和需求。

第九条签约聘用。组织专家人才与接收企业签订“科技副总”聘用协议,颁发聘书。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以及选聘期限、报酬补贴等内容,约定聘任期间形成的技术成果、开发收益等知识产权保护事项。

十条备案管理。“科技副总”聘期一般为2年,期满后根据双方合作情况可自行协商续签协议或长期聘任,签约和续签协议报送市科技局备案。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建立“科技副总”工作协调机制,加强顶层设计、统筹协调和政策配套,综合运用好“项目、平台、人才、基地”一体化政策扶持体系,给予“科技副总”提供保障。

第十二条 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基层之星人才培养计划实施办法》,聘任期内,对年度考核合格的“科技副总”给予每人每年不超过1万元的生活补贴,由人才专项资金保障。对企业与“科技副总”合作承担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提高科研项目间接费用和绩效支出比例,间接费用可依法依规用于“科技副总”工作保障经费支出。

第十三条支持企业与“科技副总”围绕产业发展需要组织重大关键技术攻关项目。聘任期内,企业与“科技副总”合作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支持。

第十四条支持鼓励“科技副总”引导推动企业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水平。对企业与“科技副总”合作开展的协同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资金支持。

第十五条支持鼓励“科技副总”与企业联合共建科技创新平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自治区级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 50万元补助,可适当给予“科技副总”一定的奖励。

第十六条支持鼓励“科技副总”与企业建立产学研长效合作机制,组建协同创新共同体;围绕重点产业关键共性技术问题、解决经济社会发展重大科技需求联合共建科技创新团队。对“科技副总”带头组建企业科技创新团队(柔性团队),或者以外聘专家身份参与企业科技创新团队建设的,经认定后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经费支持。

第十七条支持鼓励“科技副总”协助企业引进培养优秀人才,对“科技副总”引进培养的企业青年科技人才,申报科技人才专项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

第十八条加强科技成果资源库、专家库和技术需求库等资源的整合和利用,促进信息资源的共享,为“科技副总”工作提供资源信息支撑和精准服务。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九条聘用为“科技副总”的专家人才,不改变其原单位的人事、档案、社保、工资等关系,根据企业需求进行柔性合作。

第二十条  “科技副总”每年底提交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反馈所在单位、市科技局。市科技局每年对“科技副总”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科技副总”和企业申报项目立项、合作调整、续签、退出的重要参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11月1日起实施,由银川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附件:

银川市科学技术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