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科学技术局
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策解读
索 引 号:/2025-00390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科学技术局 成文日期:2025-07-07
责任部门:银川市科学技术局 银川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5-07-15
银川市科学技术局 银川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银川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园区科技管理部门和财政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银川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银川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银川市科学技术局               银川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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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扎实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切实提升科技项目实施绩效,提高创新体系整体效能,依据国家和自治区科技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银川市科技计划项目由市级财政科技资金资助,重点支持关键共性技术和产品研发、先进新技术集成创新、成果转移转化、平台建设、科技研发合作、科技人才培育及科学技术普及等科技活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持续性支撑和引领。

第三条  银川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按照专项、项目分层次管理。银川市科技项目体系包括科技支撑计划、新质生产力引导、创新要素一体化配置、创新生态优化四大类:

(一)科技支撑计划类项目。突出技术支撑,聚焦全市产业发展和公益民生等重点领域的技术需求,开展重大关键技术、共性技术攻关,着力解决制约产业创新、民生改善与社会进步的技术问题,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科技支撑;

(二)新质生产力引导类项目。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等支持关键技术突破,加快形成高技术、高效能、高质量的新质生产力;

(三)创新要素一体化配置类项目。突出科技教育人才一体化发展,以定向委托、“揭榜挂帅”、科技人才、平台建设、科技金融等专项为依托,从更高层次、更大范围优化教育、科技、人才、金融资源配置;

(四)创新生态优化类项目。以科学技术普及、场景应用示范等专项为依托,加快推动新技术新产品应用,弘扬科学精神,厚植创新文化,全面提升全社会创新意识。

第四条  项目管理遵循需求导向、动态部署;开放创新、协同攻关;目标管理、加快应用;放管结合,突出成效的原则,持续优化科技资源配置。

第五条  项目相关流程纳入“银川市科技项目管理系统”,包括指南发布、项目申报、受理审查、评审立项、过程管理等。(涉密项目除外)

第六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项目申报、受理、初审、评审、立项、终止、验收、监管、评估等环节管理,政策性补助资金等其他项目可参照执行。

上级科技部门授权银川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管理职责,银川市行政区域内有关单位承担的国家、自治区科技项目管理,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市科技局是项目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编报市级项目资金预算,协调项目资金指标,设置项目专项,编发项目申报指南;

(二)负责或委托开展项目受理、评审立项、过程管理、结题验收、成果登记等工作;

(三)按市级财政科技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下达项目,拨付资金;

(四)负责或委托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并建立项目评审专家库信息定期更新机制,完善评审专家的诚信记录、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规范专家评审行为;

(五)负责强化项目全过程监督管理,根据需要开展绩效评估、绩效自评和部门评价,做好财政绩效评价管理工作;

(六)负责科研诚信体系建设,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评审与咨询专家等实施信用管理;

(七)完善“项目管理系统”,优化整合科技管理流程。

第八条  项目推荐单位是市科技局确定的有推荐资格的单位或部门。包括:各县(市)区、园区科技管理部门,市直有关部门(单位),银川市行政区划内高校、科研院所及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等。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项目申报,并对项目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合作方的资质、能力、征信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等内容进行审核;

(二)审查拟立项项目合同书,与市科技局、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期完成合同书约定任务;

(三)配合市科技局开展项目管理和监督评估等工作,协助审查或办理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的项目变更、验收、终止等事项;

(四)为项目成果转化应用创造良好条件,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应用。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和项目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签订的项目合同书组织实施项目,履行合同书各项条款,落实自筹经费及配套支撑条件,完成项目研发任务和目标;

(二)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和银川市科技项目和资金管理规定,落实科技项目和资金管理主体责任,完善科研、财务、诚信、档案等内部管理制度,落实激励科研人员的政策措施;

(三)负责项目实施的过程管理,及时报告影响项目执行的破产、改制、兼并重组、资产调整、产权转让以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重大问题和重要进展,适时提出项目变更、撤销、终止等申请,做好验收和绩效管理等工作,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四)履行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责任和义务,落实科技成果登记制度,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是牵头组织实施项目、履行项目和资金管理的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是:

(一)遵守国家、自治区和银川市科研诚信相关规定,对项目申报材料、总结报告、验收材料等真实性、合法性、规范性负主体责任;

(二)依据项目合同书实施项目,落实项目相关保障条件,依法依规使用项目经费,自觉接受监督检查,按期完成项目研发任务和目标;

(三)及时向项目承担单位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问题,主动配合执行项目调整、撤销、终止等事项,按规定提出验收申请并配合做好项目验收、成果登记、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十一条  评审与咨询专家是指接受市科技局或专业机构聘请、委托,参与项目管理活动,提供专业技术、法律、财务、审计等咨询服务的专家或团队。主要职责是:客观、公正地提供专业评审或咨询意见,并对评审或咨询意见(报告)负责。

第十二条  第三方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是由市科技局根据工作需要,直接委托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开展项目管理事务性工作的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完善的内控制度和工作机制,规范委托事项管理流程;

(二)受委托开展咨询、申报项目查重查新、科研诚信查询等工作,开展项目评审、项目验收、成果登记、绩效评价、项目资料归档等工作;

(三)受委托完善评审专家入库信息,定期更新,公开征集,严格规范专家评审行为,建立健全评审专家诚信记录和退出机制;

(四)受委托管理项目评审专家库,运营维护“项目管理系统”;

(五)根据委托任务开展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银川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审核并批复年度财政科技经费预算和决算,会同市科技局制定经费管理办法;

(二)对预算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市科技局开展项目经费预算绩效管理,根据需要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


第三章  项目支持方式


第十四条  按财政科技资金资助额度,银川市科技计划项目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原则上重大项目支持额度为100万元(含1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重点项目支持额度为50万元(含50万元)至100万元,一般项目支持额度为50万元以下。

第十五条  按项目资金支持方式,项目分为“前引导”、“后支持”和“政策奖补”项目。

第十六条  前引导项目按照牵头单位性质给予分类支持,立项后分阶段或分年度拨付财政资金。

(一)企业牵头承担的前引导项目,根据绩效目标评估建议的研发总投入,给予30%以内的资金支持,企业自筹资金不低于70%;

(二)科研院所、高校及其它事业单位等财政预算单位,根据绩效目标评估建议的研发总投入,给予全额支持,有自筹资金的择优给予支持。对于部分创新目标明确、研究方法科学、技术路线清晰,且实施单位能够全额配套项目资金的,经专家评审择优立项后,可由项目实施单位按照本办法自行组织实施、自行管理和自行验收,验收通过后报市科技局审核,通过后进行市级科技成果登记。

第十七条  涉及公益性以及战略性重大科技项目或市委、市政府重点推进的项目,市科技局可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研究决定。


第四章  征集遴选


第十八条  坚持完善竞争性择优支持和稳定支持相结合,建立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项目需求凝练和组织机制,包括竞争择优、定向委托、揭榜挂帅、长周期滚动支持等方式。

(一)对常规项目主要采取竞争性立项择优遴选研发团队;

(二)对组织强度要求较高、行业内优势单位较为集中、具有不可替代性或典型应用示范区域特征明显的项目,可采取定向委托方式遴选研发团队,但须对申报单位资质、与项目相关的研究基础以及配套资金等提出明确要求;

(三)对研发周期长、成果产出慢、需要持续支持的项目,探索建立长周期分阶段滚动支持机制,强化目标导向和阶段性绩效评估,保障科研活动稳定性和延续性;

(四)对区域产业及社会民生领域关键核心技术需求,突出重大共性技术突破和重大创新产品研发,通过“揭榜挂帅”,调动全社会力量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五)对需要产业链上下游密切配合、协同攻关的科研任务,可采取“创新联合体”模式,加快技术集成、转化应用和产业生态构建。

第十九条  项目遴选程序包括指南编制、项目申报、审核推荐、立项审查、集体研究、项目公示、下达计划、签订项目合同书等环节。

第二十条  指南编制。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科技创新需求以及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或申报通知,明确各类项目的支持方向、重点领域、申报条件、受理方式等。

第二十一条  项目申报。项目申报单位根据指南要求填报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主要包括项目申报书以及项目创新性、配套资金筹措等相关证明材料,产学研合作项目须提供合作协议等证明资料,重大重点项目还须提供科技查新报告等资料。

项目内容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必须符合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的相关要求。

市科技局建立科技需求及项目储备库,常年征集,根据资金安排分批受理、筛选和评审立项。

项目申报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执行期限一般为1-2年,部分重大项目可适当延至3年,滚动支持项目等另行规定;

(二)申报主体为在银川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单位,以及其他具备科研开发、科学创新与科技服务能力的单位。对于“揭榜挂帅”、定向委托等形式组织和飞地研发中心实施的项目另行规定;

(三)多个单位组成申报团队联合申报的,应事先签订联合申报协议,并明确项目牵头单位、项目负责人、首席专家、任务分工、经费分配、知识产权约定等内容;

(四)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创新性研究的能力,每年投入本项目时间不少于6个月。项目负责人同期主持或参与银川市科技项目数不超过3项,其中主持项目数不超过2项;

(五)项目申报单位应具有较强的科研攻关能力,具备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运行管理规范,近一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六)项目未享受其他各级财政资金支持,已获得过各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杜绝同一项目重复申报、多头申报、重复支持;

(七)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无科研失信记录和个人征信不良记录,不在违纪违规处分影响期内,不存在到期未验收的项目。申报时须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作出信用承诺。

第二十二条  审核推荐。项目推荐单位负责在线审核项目申报材料,压实审核责任,加强审核把关,根据申报要求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推荐至市科技局。

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核,主要包括申报主体是否符合申报条件,以及申报材料完整性、合规性,项目查重、查新报告,科技伦理、科技安全等情况,审核完成后在线签注初审意见。

项目立项前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将新申报项目与历史项目、自治区项目和行业部门项目进行比对,防止多头申报和重复支持。

为提高审查质量,市科技局可根据需要提前开展“实施主体创新能力评价”。

第二十三条  项目立项审查实行“项目评审”和“实施主体创新能力评价”相结合的机制。市科技局制定项目评价标准及评分规则,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评审工作。

(一)项目评审。根据项目类型特点,邀请3名或5名技术专家(可聘请区外专家、生产一线专家参与评审),对项目的创新性、可行性、必要性和资金预算合理性等内容进行定性评价、定量打分,并提出财政支持资金额度建议。项目最终得分为专家打分平均分。

专家“同意立项”得票占多数且最终得分70分以上(含70分)进入拟支持序列,并进行“实施主体创新能力评价”。项目评审一般采取线上评审,对定向委托、揭榜挂帅等形式组织的项目及关键技术论证等可进行会议评审。

专家打分出现异常高分、低分及评价意见相左得分等情况时,经市科技局党组会议审定后可剔除,必要时可另行组织专家对异常得分和有争议的项目复评。

(二)实施主体创新能力评价。市科技局制定《实施主体创新能力评价表》,通过实地踏勘、线上评估等形式,重点对实施主体的实验平台、承担人员、研发条件等承担实施项目能力进行综合评价,并查验证明材料进行赋分。同期开展信用核查。

实施主体创新能力评价得分70分以上的一般以“前引导”方式给予支持,得分70分以下的以“后支持”方式给予支持。项目实施主体为财政预算单位的,以及根据《银川市科研管理办法(试行)》信用评级为A级的企业一般不再实施主体创新能力评价程序,优先以“前引导”方式给予支持。

对于实施主体创新能力评价得分70分以上或免除评价程序的项目,经研判实施风险仍较大,也可以“后支持”方式支持。

(三)绩效目标评估。绩效目标评估由1-2名财务专家或第三方审计机构开展,重点提出财政支持资金额度建议。对于财政预算单位所申报项目和企业申报拟以“前引导”一般项目、“后支持”项目形式支持的,直接提出财政支持资金额度建议;对于企业申报拟以“前引导”重大和重点项目形式支持的,需出具绩效目标评估报告。

对确需开展会议论证的重大项目,由专家现场出具财政支持资金额度建议。

第二十四条  集体研究。市科技局根据年度科技项目申报数量、资金额度等,结合项目承担单位申请资金、项目评审意见、实施主体创新能力评价结果、绩效目标评估等提出项目立项建议和资金分配建议,经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对有支持数量限制的项目,按得分高低排序择优支持。

第二十五条  项目公示。项目单位和项目信息在有关媒体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反馈,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经调查反映情况属实并需调整的,由市科技局党组会议研究确定调整。

第二十六条  下达计划。项目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科技局下达正式立项计划和文件通知。

第二十七条  签订项目合同书。立项通知下达后30个工作日内,由市科技局、项目承担单位、推荐单位共同签订《银川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并进行技术合同登记。对于保密项目,应签订保密协议。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的视为自动放弃项目承担资格。

同时市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组织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进行廉政风险、科技安全预警谈话,并开展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政策和R&D归集等培训。

(一)项目合同书主要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信息、实施内容及预期成效(成果)、进度安排、资金支出结构、违约责任等内容;

(二)合同书规定的验收指标遵循明确、量化的原则;

(三)项目由多家单位合作实施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与合作单位签订合作协议书,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资金安排、知识产权归属、法律责任等。

第二十八条  根据项目下达文件,“前引导”项目合同书签订后,按照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拨付项目资金。项目牵头单位要根据项目负责人意见,及时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合作单位。

承担单位为企业的“前引导”项目,一般采取分期拨付方式,先拨付财政支持资金的40%,待项目实施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再拨付剩余60%部分。对于信用评级为A级(信用良好)的企业首次拨付比例可提高至60%。承担单位为财政预算单位的项目,以及产业技术攻关转化和民生领域急需的定向委托项目、科技特派员项目、科普项目、软科学项目等,可采取一次性拨付,或根据资金使用计划分年度、分阶段拨付。

“后支持”项目立项后,由项目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实施,待项目实施完成并通过验收后,按照市科技局审计核定项目研发总投入给予不超过30%的资金支持,支持资金总额不高于下达项目支持额度。

“政策奖补”项目由企业自主立项并组织实施管理,根据相关奖补政策兑现要求,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论证和资金核定后,给予一定额度的事后奖补。


第五章  实施管理


第二十九条  监督检查。加强项目中间环节监管,对于一般项目,市科技局监督科通过线上听取汇报、现场考察等形式开展监督检查。对于重大重点项目,市科技局监督科可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中期检查,对项目能否完成预定任务目标做出判断,并形成意见反馈项目承担单位。

原则上1个年度内对1个项目的中期检查或监督检查不超过1次。中期检查未通过或监督检查有问题的项目,由市科技局项目主管业务科室根据监督结果作出撤销、限期整改或终止项目实施、收回财政资金等处理建议,提请市科技局党组会议审定后执行。

第三十条  项目变更。项目牵头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考核指标、自筹资金均属于重大事项,原则上不得变更。如有客观原因必须调整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项目推荐部门同意后报市科技局审批。

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须申请延期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于项目执行期结束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经项目推荐单位提出意见报市科技局审核批复后执行,项目延期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

其他变更属一般变更,由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自主决定。项目承担单位关于资金使用要建立相应规章制度,自主决定设备费预算调剂,除设备费外的其他费用调剂权下放给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及时申请撤销或终止项目,或由市科技局委托专家研判后直接终止项目:

(一)由于企业转产、重组等特殊原因或不可抗力、市场重大变化等原因使项目无法或无必要实施的;

(二)经实践证明,项目研究方向不可行,或项目无法实现合同书约定进度和内容的;

(三)完成项目任务所需的资金、原材料、人员、支撑条件等未落实或发生改变导致研究无法正常进行的;

(四)项目承担单位不接受监督检查,经催告后仍不配合的;

(五)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资金、不及时编报决算、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经通知整改后未能达到整改要求或拒绝整改的;

(六)项目承担单位经多次催促仍未提交验收申请的;

(七)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严重科研不端行为,不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拒绝整改的;

(八)项目合同书规定其他可以撤销或终止的情况。

由市科技局党组会议研究后形成项目撤销或终止决定。终止实施的项目,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资金审计,并根据审计结果收回尚未使用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财政资金。对承担单位拒不退回资金的,市科技局通过司法途径收回财政资金。

对被强制撤销、终止或因主观原因导致项目撤销、终止的,市科技局按照自治区、银川市科研诚信管理相关规定施行失信惩戒。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三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到期前完成验收准备并提交验收材料,不得无故逾期。

验收资料一般包括验收申请表、资金决算报告、项目工作技术总结报告,以及相关辅助印证和财务报表资料。以“前引导”方式支持的重大重点项目和“后支持”项目还要提交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项目结题财务审计报告。

项目实施期结束前2个月,由市科技局项目主管业务科室提醒项目单位和负责人提前做好验收准备工作。

第三十三条  若项目提前完成,项目承担单位可提出申请,经推荐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市科技局组织验收。项目提前验收一般不超过6个月。

前引导项目逾期6个月仍未申请验收的,由市科技局监督科联合项目主管业务科室组织对项目已开展工作、阶段性成果、经费使用情况等进行评估,提出项目终止、追缴专项资金以及科研诚信处理等意见,由市科技局党组会议审定后执行。后支持项目逾期6个月仍未申请验收的视为自行终止,不再组织验收,并撤销立项。

第三十四条  市科技局委托专业机构组织专家开展项目验收,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合并进行。验收专家组一般由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和财务专家共同组成,从项目评审专家库中随机选取,执行回避制度。

第三十五条  项目验收一般采取会议验收方式。以项目合同书规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指标为依据,组织专家通过现场考察、听取汇报、质询、讨论等程序进行验收。对于重大项目,验收专家组成员一般不少于7人,其中财务专家不少于2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专家组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其中财务专家不少于1人。

“前引导”项目验收意见可以有“通过验收”(包括整改后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和“结题”三种结论;“后支持”项目验收意见仅有“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二种结论。

首次验收未形成结论、专家组要求整改且不涉及违规行为的项目,在3个月内作出改进和补充完善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一)凡完成合同书约定的主要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的85%以上,“前引导”项目研发总投入达到项目合同书约定投资总额90%以上,且使用(基本)合理合规,给予“通过验收”的结论。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不通过验收”的结论:

1.因主观原因,未达到合同书约定主要考核指标的85%,“前引导”项目研发总投入未达到项目合同书约定投资总额90%的;

2.提供的验收资料真实性存疑、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3.未按相关要求报批或报备,擅自变更项目牵头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考核指标和自筹资金等重大事项的;

4.存在编报虚假预算,套取财政资金,挤占、挪用项目资金,提供虚假财务会计信息或票据,虚列支出,以表代账应付财务验收以及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行为的;

5.首次验收未形成结论且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二次验收申请的、项目验收材料形式审查不合格退回后未重新提交的,或提交三次仍不符合要求的;

6.项目研究违反科技伦理或科技安全相关要求的;

7.其他不符合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定情形的。

(三)因不可抗拒因素,致使项目不能继续或不能完成研发内容和目标,给予“结题”结论。

第三十六条  “前引导”项目通过验收后拨付剩余项目支持资金,结题和不通过验收的项目剩余资金不予拨付,对不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根据第三方审计机构资金审计意见,追回尚未使用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财政资金;“后支持”“政策奖补”项目通过验收或核定后,一次性拨付资金,不通过验收的不予拨付。

第三十七条  科技成果管理。银川市科技计划项目实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和科技成果登记制度,签订项目合同书后进行技术合同登记,项目验收结论为“通过验收”的,需进行科技成果登记,并汇交成果信息。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监督制度。建立健全科技计划全过程嵌入式监督体系,市科技局监督科对科技计划及其项目管理和实施中指南编制、申报受理、评审立项、实施执行、验收等工作中相关主体的行为规范、工作纪律、履职尽责情况等进行监督。

监督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对市科技局主管业务科室、受托专业机构、项目推荐单位协同管理履职尽责情况;对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管理以及项目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情况,项目实施的绩效情况;对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申报、实施中的科研诚信和履职尽责情况;对评审(咨询)专家在履职尽责过程中的公正、廉洁、保密和回避等规定执行情况等。

市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可以采取日常监督、专项检查等方式实施监督。

第三十九条 责任追究制度。市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监管中发现的违规行为,予以限期整改、约谈、通报批评、解除委托协议、暂停项目拨款、追回项目资金、终止项目,以及取消项目申报、管理或评审资格等处理。对存在科研违规和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按照国家、自治区和银川市科研诚信相关规定处理,并纳入科研信用记录。涉嫌违反党纪政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四十条  申诉制度。建立项目申诉处理机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市科技局依本办法作出的决定或决策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诉或行政复议,对于超出时限或无正当理由的,市科技局有权不予受理。

第四十一条  诚信管理。将科研诚信管理要求落实到申报指南、立项审查、过程管理、结题验收和监督评估等科技计划管理全过程。按照《银川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加强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评审与咨询专家的科研诚信监管,对科研行为进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的除外),并强化结果应用。

第四十二条  回避制度。市科技局工作人员在立项评审、技术论证和会议验收中不得发表倾向性意见;被市科技局委托的咨询评审专家、第三方服务机构,不得泄露项目相关信息,影响科技项目公平公正评审;与项目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能作为专家组成员或以其他方式参与项目评审。

第四十三条  保密制度。涉密项目采取线下申报,应签订保密协议。参与项目管理的人员必须遵循保密原则,妥善保管申报材料,严禁外传非公开的项目和评审信息;不得向评审专家施加或暗示项目评审倾向性意见,不得擅自透露专家个人信息,不得泄露项目相关评审信息,不得利用评审活动得到的信息为本人、他人或任何单位谋取非法利益。

第四十四条  承诺制度。项目管理实行科研诚信承诺制。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申报时签订科研诚信承诺书,明确承诺事项和违背承诺的处理要求。不签订承诺书的项目不予立项。

第四十五条  绩效评价。市科技局按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根据科技创新工作需要组织开展专项、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形成评价报告。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后续专项设置和项目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六条  报告制度。对实施期1年以上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以书面形式每年报告1次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执行进度、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取得的成效及存在问题等。

第四十七条  容错免责制度。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但因科研不确定性、技术路线选择失误、市场风险影响或其他不可预见原因,导致未实现项目预定目标的,经专家评议认定为结题的,对项目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予以免责。

第四十八  多元激励制度。完善“多投多补”机制,对于研发投入增长较快的县(市)区、园区及相关单位,同等条件下择优支持。优化科技项目绩效导向,对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的项目,在后续项目支持中给予适当倾斜。

第四十九条  文档资料管理制度。市科技局、专业机构、项目承担单位加强项目申请材料、立项审查材料、项目实施及验收材料等重要文档资料管理,并在验收完成后与科技成果登记证书一并作为项目档案资料保存。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项目资金按照自治区、银川市等科技项目资金使用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8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8月6日。原《银川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暂行)》(银科规发〔2023〕2号)同时废止。


附件:

银川市科学技术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