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5-00412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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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科学技术局 | 成文日期: | 2025-07-25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科学技术局 银川市财政局 | 发布日期: | 2025-07-28 |
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园区科技管理部门和财政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银川市科技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银川市科技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银川市科学技术局 银川市财政局
2025年7月25日
银川市科技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银川市科技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提升财政科研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财政科研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银川市科技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纳入市科技部门预算管理,用于支持全市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和实施各类科技活动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集中财力、突出重点、权责对等、合理配置、规范使用、公正透明、加强监管、绩效导向,竞争性支持和稳定支持相结合等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四条 银川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和银川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共同负责项目资金的管理,并接受同级审计、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并批复年度财政科技资金预算和决算,对预算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根据需要对项目资金开展预算绩效评价,全程参与监督项目资金的使用。
市科技局负责编制项目资金年度预算和决算,提出项目资金分配使用计划和绩效目标,组织项目资金管理,实施项目资金绩效评价,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改进预算支出管理,承担日常监督管理,以及科研诚信建设、追缴需退回项目资金。
第五条 县(市)区、相关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作为项目推荐单位,负责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指导项目承担单位规范使用项目资金,配合追缴需退回的项目资金。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制定单位科研项目资金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落实项目承诺的自筹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对项目组织实施提供条件保障,依据合同使用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负责项目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及时整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要求上缴需退回的项目资金。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真实性及绩效目标达成负直接责任。
第三章 支持对象和方式
第八条 申报主体为在银川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单位以及其他具备科研开发、科学创新与科技服务能力的机构或组织。近一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以及被实施科研诚信惩戒无项目申报资格的情况。对于“揭榜挂帅”、定向委托等形式组织和飞地研发中心实施的项目另行规定。
第九条 项目资金主要用于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需要,在一定时间内组织实施的关键共性技术和产品研发、先进新技术集成创新、成果转移转化、平台建设、科技研发合作、科技人才培育及科学技术普及等科技活动。
第十条 项目支持资金额度由市科技局根据预算评审确定的研发总投入、项目单位申报专项资金额度、年度资金预算安排等予以明确。
原则上重大项目支持额度为100万元(含1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重点项目支持额度为50万元(含50万元)至100万元,一般项目支持额度为50万元以下。
第十一条 项目支持主要采取“前引导”、“后支持”和“政策奖补”三种方式,由市科技局结合年度重点目标任务及专项资金预算明确。
“前引导”项目经评审立项,在合同书签订后即拨付项目资金。企业承担的前引导项目,根据事前绩效评估建议的研发总投入,给予30%以内的资金支持,企业自筹资金不低于70%;科研院所、高校及其它事业单位等财政预算单位牵头承担的前引导项目,根据事前绩效评估建议的研发总投入,可给予全额支持,有自筹资金的择优给予支持,同时有企业合作参与的,企业应配套相应资金。
“后支持”项目经评审立项,由申报单位先行投入资金组织实施,待项目验收合格后,根据审计机构审定的研发总投入,给予30%以内的资金支持。
“政策奖补”项目由符合相关奖补政策要求的单位自主立项并投入资金,取得成果或者服务绩效,通过市科技局组织的技术论证和资金核定后,根据相关奖补政策兑现要求,给予一定额度资金补助。
第四章 开支范围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开支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科技计划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
设备费中主要列支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与项目相关的计算类仪器设备和专业软件工具也可列支。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业务费中主要列支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劳务费主要列支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外聘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科研财务助理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其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
(二)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间接费用实行超额累退比例计算,按照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实行总额控制。具体比例为:500万元以下的部分,间接费用比例为不超过3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不超过2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不超过20%;对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进一步提高到不超过60%。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公开透明、合规合理使用间接费用,处理好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应当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且只能用于项目组成员,不得截留、挪用、挤占。承担单位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项目承担单位属科研类事业单位的,在间接费用中列支的绩效支出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单列管理,不计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调控基数。
第十四条 在人才类、软科学、基础研究类科研项目中推行经费包干制。项目承担单位应本着科学、合理、规范的原则申请资金额度,无需编制具体项目预算。项目负责人在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科研诚信要求、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支出的基础上,自主决定项目经费使用,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开支范围列支,无需履行调剂程序。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制定内部管理规定,对包干制项目经费使用范围和标准、相关主体经费管理使用责任、违规行为惩戒措施等进行规定。
第五章 预算审批下达、编制、评审评估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按照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申报项目,市科技局按规定程序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形成项目资金分配方案、下达项目立项文件、资金计划。
第十六条 绩效目标评估由财务专家或第三方审计机构开展,重点提出财政支持资金额度建议。对于财政预算单位所申报项目和企业申报拟以“前引导”一般项目、“后支持”项目形式支持的,可直接提出财政支持资金额度建议;对于企业申报拟以“前引导”重大和重点项目形式支持的,需出具绩效目标评估报告。
对确需开展会议论证的重大项目,由专家现场出具财政支持资金额度建议。
绩效目标评估资金额度建议是项目立项、签订合同、预算执行、监督检查和项目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由市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推荐单位签订《银川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合同书是项目和课题预算执行、综合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依据,应当以项目申报书和评审结果为基础,突出绩效管理,明确项目考核目标、考核指标及考核方法,明晰各方责权,明确课题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的资金额度,包括其他来源资金和配套条件等。
第十八条 项目资金预算编制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做到收支平衡。
(一)在收入预算中,除申请项目资金外,有自筹资金来源的,应提供出资承诺。自筹资金不含各级政府配套项目资金。
(二)在支出预算中,遵守间接费用核算比例,按照规范的支出科目分不同资金来源编列。项目预算直接费用中除 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
属财政预算单位的,不得与部门预算项目支出重复编列。
由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应同时编列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资金预算使用等。为突出研发主体责任,财政支持资金外拨合作单位的比例不得高于40%。
第六章 拨付管理
第十九条 采取一次性拨付或分期拨付的方式向项目承担单位拨付资金。
“前引导”项目,项目承担单位为企业的,在合同书签订后先拨付项目财政支持额度40%的资金,待项目实施完成并验收通过后拨付剩余60%的资金,对于信用评级为A级(信用良好)的企业首次拨付比例可提高至60%。承担单位为财政预算单位的项目,以及产业技术攻关转化和民生领域急需的定向委托项目、科技特派员项目、科普项目、软科学项目等,可采取一次性拨付,或根据资金使用计划分年度、分阶段拨付。
“后支持”项目通过验收后一次性拨付资金,不通过验收的不予拨付;
“政策奖补”项目通过技术论证和资金核定后一次性拨付资金,不通过的不予拨付。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市科技局按国库集中支付等规定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在项目任务书签订后将资金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牵头单位要根据项目负责人意见,及时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参与单位。
第七章 预算执行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切实履行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法人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项目资金内部管理制度和报销规定,明确内部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完善内控机制建设,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提高财务信息化水平,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项目承担单位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项目资金开支范围和标准支出,对项目财政支持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均要实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承担单位项目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项目资金预算确有调整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项目投资总额一般不予调整,若有必要调整时仅限于自筹资金调整,且只调增,不调减。项目间接费用预算总额不得调增,经项目承担单位与项目负责人协商一致后,可调减用于直接费用。
(二)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可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其中设备费预算调剂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现有设备配置情况、科研项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除设备费外的其他费用调剂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
(三)项目承担单位、合作单位之间发生预算调整,或者由于合作单位变化发生预算调整的,应协商一致并重新签订合作协议后,由项目承担单位据实核准。
资金预算调整或科目调剂采取先使用后备案方式,在项目验收时进行详细决算,说明调整理由,提供相关账目凭证即可。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政府采购、招投标、资产管理等规定。项目资金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放共享,以减少重复浪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和银川市的有关支出管理制度,专项资金支出原则上通过银行转账、公务卡等非现金方式结算。
项目资金归集日期应在合同书规定的项目执行期内。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执行期内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出包含财务验收内容的项目验收申请,财务验收与技术验收合并进行,财务验收合格的项目,才能通过项目验收。
申请验收时,一般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提供项目资金决算报告;重大重点项目承担单位须提供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项目资金支出专项审计报告。
第二十七条 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财政资金;
(二)未对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三)通过虚假合同、虚假票据、虚构事项、虚报人员等弄虚作假,转移、套取、报销项目资金;
(四)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
(五)违反规定转拨、转移项目资金;
(六)设置账外账、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等;
(七)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八)虚假承诺、自筹资金不到位;
(九)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或核定后,拨付剩余资金或“后支持”资金、“政策奖补”资金。
项目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项目承担单位要将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并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
前引导项目因故终止、未通过验收或结题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由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未使用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资金按照有关规定收回。
第八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项目资金管理建立承诺机制。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在诚信承诺书中对编报预算、资金使用等内容进行承诺,确保所提供信息真实,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 项目资金管理建立诚信管理机制。市科技局按照《银川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在项目资金管理方面的信用进行评价和记录,对相关失信行为进行惩戒(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的除外),并强化结果应用。
第三十一条 建立项目资金支出绩效评价机制,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专项、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形成评价报告,并加强分类绩效评价。
重点评价计划目标完成、产出、效果、影响等绩效指标,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调整、后续支持、编制后续年度项目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市财政局、科技局应当建立健全覆盖资金管理使用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机制,对项目承担单位资金管理使用等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同时加强审计监督、财会监督与日常监督的贯通协调。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提高对科研人员的服务水平,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动态监管资金使用并实时预警提醒科研人员,确保项目资金安全。
第三十三条 重大重点项目中期检查时,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专项审计,确保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
第三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等出现第二十七条有关情形的,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视情况轻重采取责令整改、约谈、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收回项目结余资金、追回已拨资金、限制项目承担者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对存在科研违规和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按照国家、自治区和银川市科研诚信相关规定处理,并纳入科研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对于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工作人员以及审计、咨询、评审专家等主体违反规定安排资金或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中关于项目资金管理相关内容未做详述的,可参照自治区科研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5年8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8月24日。原《银川市科技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暂行)》(银财规发〔202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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