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科学技术局| 索 引 号: | 11640100010085853R/2025-00114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 发布机构: | 银川市科学技术局 | 成文日期: | 2025-12-05 |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科学技术局 | 发布日期: | 2025-12-10 |
各县(市)区、园区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强化有组织科研,集中力量攻克制约全市重点产业发展、关系社会民生的重大科学问题和关键共性技术瓶颈,不断强化科技创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作用,我局制定了《银川市科技项目“揭榜挂帅”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银川市科技项目“揭榜挂帅”实施办法
银川市科学技术局
2025年12月5日
银川市科技项目“揭榜挂帅”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探索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组织新模式与财政科技投入新机制,强化有组织科研,集中力量攻克制约全市重点产业发展、关系社会民生的重大科学问题和关键共性技术瓶颈,不断强化科技创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项目“揭榜挂帅”(以下简称“揭榜挂帅”项目)是指通过征集需求,坚持面向全国发榜,打破限制、公开竞争、“谁能干就让谁干”,调动全社会力量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的一种新型科技攻关项目组织管理模式。
第三条 “揭榜挂帅”项目聚焦银川市新材料、新能源、新食品加工、新装备制造等重点产业,以及人工智能、低空经济、具身智能等新领域、新赛道关键核心技术需求,突出重大行业关键共性技术突破和重大创新产品研发,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同时支持社会民生等领域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第四条 “揭榜挂帅”项目的组织实施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相结合,遵循需求牵引、公开公平、竞争择优、注重实效、确保绩效的原则。市科技局负责项目征集、发榜、立项、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条件要求
第五条 “揭榜挂帅”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自签订揭榜协议时算起)。
第六条 项目发榜方是提出依靠自身力量难以解决的重大需求或产业关键技术难题的单位,市科技局根据项目征集情况组织论证后面向全国张榜,符合条件且有研发实力的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创新主体或各类创新主体组成的联合体作为揭榜方主动揭榜,揭榜成功后与发榜方共同开展项目技术攻关。
第七条 “揭榜挂帅”项目发榜方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市域内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一般应为行业或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具有一定规模的工业企业、重点农业企业和生态环境、生命健康、公共管理等社会发展领域重点单位;
(二)对前沿技术、关键核心技术、关键零部件、材料及工艺等有内在迫切需求,且自身不具备完全攻克能力,需要委托或联合其他单位攻关;
(三)攻关成功后能率先在本地(本企业)推广应用,或能够显著提升产业(企业)核心竞争力;
(四)生产经营状况正常,具备保障项目实施的资金投入和其他配套条件。
第八条 “揭榜挂帅”项目揭榜方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或由其牵头组建的创新联合体;
(二)具有较强研发实力、良好科研条件、稳定科研人员队伍,及成果转化和技术支撑相关经验,掌握相关自主知识产权;
(三)能针对发榜方要求,提出攻克关键核心技术的可行性方案,并与发榜方共同完成技术应用落地实施。
(四)与发榜方不存在隶属或股权等关联关系。同一项目发榜方不能作为揭榜方进行揭榜。
第九条 “揭榜挂帅”项目的发榜方与揭榜方均需具有良好的科研诚信,近三年内无重大违规违法行为。
第十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组织联合揭榜的,必须明确挂帅单位,挂帅单位必须符合上述揭榜条件。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揭榜挂帅”项目组织实施主要包括需求征集、需求论证、发布榜单、揭榜申报、专家评审、签订协议、项目立项、实施管理、验收评价等环节。
(一)需求征集。市科技局发布“揭榜挂帅”项目需求征集通知,需求方通过指定方式填报项目需求,需求应以形成实际产品和产业实际应用为目的,明确拟解决的主要技术问题、核心指标、时限要求、资金投入及对揭榜方的要求、知识产权归属、利益分配等。各县(市)区、园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揭榜挂帅”项目需求指导,对发榜单位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进行初审后推荐提交至市科技局。已有在研“揭榜挂帅”项目的,原则上不作为项目需求方。
(二)需求论证。市科技局组织专家通过审阅项目资料、听取技术需求方汇报等方式,围绕创新性、必要性、可行性等方面进行论证,必要时可实地考察,综合考量,凝练形成技术需求榜单。
(三)发布榜单。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论证意见,经与发榜方共同商定后,向社会公开发布。后续无单位揭榜的,可结合实际更新相关指标后重新发布。
(四)揭榜申报。区内外相关单位按照榜单要求和自身情况,单独或联合其他单位共同揭榜,填报揭榜申报书;主动与发榜方对接,细化落实相关具体内容,上报可行性方案及相关材料。
(五)专家评审。市科技局组织技术专家、财务专家,对揭榜方的资质条件、揭榜方案可行性、经费预算合理性、考核指标等进行评审,提出揭榜方建议名单及建议经费总额。同时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开展绩效评估,重点提出财政支持资金额度建议。
(六)组织对接。市科技局组织发榜方与揭榜方对接,按专家评审意见进一步完善项目可行性方案,洽谈研发资金使用计划及知识产权利益分配等相关事项。双方达成合作意向的,签订揭榜协议,明确合作内容、交付标的、考核指标、交付时限、付款金额及方式、产权归属等。
(七)项目立项。市科技局对签订的揭榜协议审核通过后予以立项,并向社会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下达项目计划,并与县(市)区、园区科技管理部门、发榜方共同签订项目合同书。合同书根据揭榜协议内容,细化考核方式及考核要求,明确经费额度及拨付方式等问题。
(八)实施管理。“揭榜挂帅”项目纳入银川市科技计划项目体系统一实施管理,对揭榜方的监管,主要由发榜方负责。市科技局视情况对项目推进情况开展中期监督检查,督促按照合同约定推进项目实施。
(九)验收评价。“揭榜挂帅”项目到期后,由市科技局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按照区、市科技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金支持及拨付
第十二条 “揭榜挂帅”项目财政科技资金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40%给予补助,最高支持500万元;发榜方向揭榜方支付的资金总额原则上不低于财政科技资金支持额度。
发榜方是全额补助事业单位的项目,可给予全额补助。
第十三条 “揭榜挂帅”项目财政科技资金分期拨付,待发榜方按揭榜协议约定拨付第一笔资金给揭榜方后,按应补助额度的50%拨付首期经费;项目通过验收后,拨付剩余财政科技资金。到期验收不通过的不再拨付剩余资金,并开展专项审计,收回使用不规范或未使用的剩余财政科技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揭榜挂帅”项目的发榜方和揭榜方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揭榜协议和项目合同书中约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利益分配,避免产生知识产权纠纷。
第十五条 “揭榜挂帅”项目各方应认真履行揭榜协议和项目合同书的各项约定,为项目任务目标的完成提供条件保障和支撑,及时报告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
第十六条 “揭榜挂帅”项目一般不得变更发榜方、揭榜方(单位名称变更除外),对确需项目负责人、考核指标、自筹资金等重大事项变更的,应及时向市科技局提出变更申请。因故造成项目无法实施的,揭榜方、发榜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经发榜方申请,报县(市)区、园区科技管理部门等审核,市科技局同意后,可以延期实施或终止。项目延期原则上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终止的项目,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形成终止结论,并开展专项审计,收回使用不规范或未使用的剩余财政科技资金,并视情况将有关单位或个人纳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
第十七条 “揭榜挂帅”项目财政科技资金实行资金使用单位法人负责制。资金使用单位是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资金监管制度,规范资金管理,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八条 “揭榜挂帅”项目实施期内,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规定和资金管理需要,加强对财政科技资金的监督,并结合实际对项目开展必要的绩效跟踪或中期检查,及时发现并协调解决存在问题。项目各方应主动配合评估评价工作,不得干扰、阻挠相关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揭榜挂帅”项目各方应严格遵循科研诚信、科技伦理、科技安全等有关规定,坚决杜绝弄虚作假、串通控榜等不良行为发生。对科研不端行为等失信行为,根据具体情节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停拨或核减经费、追回项目经费、取消一定期限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资格等。对弄虚作假或串通骗取财政科技资金的,市科技局将会同相关部门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区、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银川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月5日。原《银川市科技项目“揭榜挂帅”实施办法(试行)》(银科规发〔202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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