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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640100-127/2011-04133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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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园林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11-06-13 |
责任部门: | 综合处 | 发布日期: | 2011-06-13 |
名 称: | 银川市园林管理局关于实行财务人员委派制度的通知 |
局属各单位:
为了加强财务控制管理,三年来我局进行了有益的尝试,为进一步推进财务“三统一”,即对财务人员实行由园林局统一派任、统一管理、统一考核,强化会计基础工作和服务监督职能,规范经济活动行为,加大廉政风险防范力度,经研究决定我局实行财务人员委派制度,请认真贯彻执行。
银川市园林局财务人员委派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提高会计工作质量,规范会计工作秩序,强化国有资产的监管,保障财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充分发挥财务人员在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监督中的职能作用,促进各单位完善自我约束机制,严格财务管理,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和合法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会计委派制是指由局计划与资金管理处(以下简称计资处)会同局综合处直接对局属单位会计人员进行委派和管理,财务人员在局计资处和被委派单位的双重领导下负责组织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行政上接受园林局和所在单位的双重领导。被委派的财务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所在下属单位负责人应当支持其工作,以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职责。
第三条 会计委派制工作在局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具体由局计资处、综合处负责。
第二章 委派机构的职责权限
第四条 局综合处、计资处是我局会计委派工作的职能机构,负责委派会计人员工作和委派人员的管理。具有以下职责:
(一)负责被委派人员的资格审查、工作分配;
(二)负责被委派人员的教育培训、考核管理、职务晋升建议等;
(三)监督、检查、考核被委派人员的工作。
第五条 局计资处对被委派人员统一建立会计工作档案,如实记录其工作中执行财经纪律、法规的情况,并作为对其进行奖惩考核、提拔任用的依据。
第三章 被委派单位的职责权限
第六条 被委派单位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实绩考核办法、对财务人员的德、能、勤、绩、廉的履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实行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考核结果作为岗位续聘、奖惩、晋升等的主要依据。
第七条 被委派单位对委派财务人员具有建议权。
第八条 被委派单位要支持会计工作,为会计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为开展会计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确保被委派人员按规定行使职权。
第九条 被委派单位不得阻挠干扰会计人员开展正常的会计业务,任何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伪造、变造和故意毁灭会计凭证、会计账表,或者编造、篡改会计数据。
第十条 被委派单位领导人要领导财务部门、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保障会计人员的职权不受侵犯。
第十一条 被委派单位领导人要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督促财务部门加强规章制度建设,保证本单位财务收支活动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进行,并对报送的会计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章 被委派人员的任职资格和委派程序
第十二条 被委派会计人员必须具备下列一般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较高的政策水平、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准;
(二)熟悉国家财经法律、规章,掌握园林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三)热爱会计工作,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廉洁奉公;
(四)忠实履行会计监督职责,自觉维护国家利益,严格执行财经纪律;
(五)持有财政部门颁发的正式《会计从业资格证》;
(六)身体状况能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第十三条 会计人员委派的程序是:由局计资处提名,局综合处考察后,经局党委会议研究后委派。
第五章 被委派会计人员的管理
第十四条 由局计资处按照 “统一派任、统一管理、统一考核”的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实行委派会计人员轮岗制度,在同一单位的任职时间原则上不超过5年,任职期满后,在本系统内单位之间进行交流,但在任职中发现不称职的可随时按规定程序予以解聘。
第十六条 实行被委派会计人员回避制度,被委派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委派到该单位担任财会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第十七条 财务人员在聘期内不得兼职从事本单位之外的其他职业或者兼任其他职务。
第六章 被委派人员的考核
第十八条 考核内容:
(一)能否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圆满完成其职责赋予的工作任务。
(二)能否贯彻执行局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对局计资处交办的有关事宜能否及时处理。
(三)能否依法建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各类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是否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报送及时。
(四)会计基础工作是否达到了规范化。
(五)能否处理好上下级同事之间的工作关系,协调好工作、办好会计事项。
第十九条 对委派人员的考核实行双重考核的原则,局计资处主要考核委派人员业务工作,被委派单位按照银川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考核相关内容对其任职期间的工作业绩进行综合评价以确定其是否合格。
第二十条 被委派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违规处理会计业务;
(二)不准在银行擅自设立帐户;
(三)不准伪造或故意毁灭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其他会计资料;
(四)不准随意扩大开支范围,挪用、拖欠工程款;
(五)不准私自扩大收费项目;
(六)不准利用职权贪污、受贿、营私舞弊;
(七)不准玩忽职守或包庇支持纵容违反财经纪律的人和行为;
第二十一条 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的取消会计从业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局计资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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