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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27/2017-67113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园林管理局 成文日期:2017-04-11
责任部门:银川市林业局 发布日期:2017-04-11
名 称:银川市林业局关于印发开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银川市林业局关于印发开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为有效遏制非法集资活动,积极稳妥化解风险隐患,切实维护林业金融秩序稳定,根据自治区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全区林业部门开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宁林办发201712号)的文件精神和要求,现将《银川市林业局开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局属各单位结合林业工作实际,开展排查整治工作,确保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取得实效。

附件:1.银川市林业局开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2.银川市林业局开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排查整治专项行动联系表    

3.银川市林业局开展林业领域非法集资摸底排查情况登记表

          4.银川市林业局开展非法集资摸底排查涉嫌非法集资案件排查统计表

                                                     银川市林业局

                                                    2017年4月11日

附件

银川市林业局开展防范和处置非法

集资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有效遏制非法集资活动,积极稳妥化解风险隐患,切实维护林业金融秩序稳定,根据自治区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全区林业部门开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宁林办发201712号)的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市林业实际,特制定行动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使我市林业系统非法集资风险得到有效化解,潜在风险苗头得到及时控制;重点行业主管、监管职责进一步明确,行业运行更加规范,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宣传、推介非法集资广告咨询明显减少,公众风险意识进一步增强;利用传统模式与新兴媒体相结合,不断拓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宣传面,使更多的人了解非法集资的现状、特征、危害;涉稳隐患和事件得到有效防范和处置,切实维护林区稳定;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专项治理、依靠群众“的方针,逐步建立非法集资综合治理长效机制。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我市林业部门开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排查整

治专项行动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取得实效,由银川市林业局副局长李文奇同志任组长,林业科、绿化科、森林公安分局等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森林公安分局,马海瑞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行动的组织、协调、推进工作。 局属各单位要积极配合,确保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顺利开展。

  三、 工作原则

(一)上下联动,属地为主。在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的指导下,林业局各科室和局属各单位上下联动、属地为主,积极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要认真落实非法集资工作领导责任制,分工协作,密切配合,细化任务,确保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整治行动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有重点的推进。

(二)有机衔接,全面覆盖。专项整治工作要与正在开展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有机衔接,做到统筹部署、协同推进。对非法集资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涉嫌非法集资风险线索,要及时启动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依法稳妥处理。专项整治要突出重点、全面覆盖,要结合本地、本部门林区特点,针对涉林重点领域、行业和场所,采取全面排查、互联网排查、大额及可疑资金交易排查、建立群众举报奖励制度等多种方式,广泛摸排当地涉林非法集资线索,全面分析监测非法集资风险状况,认真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三)稳步推进,标本兼治。专项整治要以防范化解风险为主、依法稳妥打击为辅,通过日常监管、防范预警、警示教育、限期清理、整顿规范等方式,着力化解非法集资风险隐患。要注意风险隔离,讲究整治策略,综合整治、依法整治、源头整治,有节有度,防范处置风险,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行业性金融风险底线。专项整治工作要做到依法打击非法集资与保护合法投资、鼓励正规创新活动相结合,对合法合规的行为予以保护支持,对非法集资犯罪行为要坚决予以打击。同时,要注意总结工作经验,不断完善制度和措施,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宣传教育,全力加强非法集资风险防控和处置长效机制建设,从源头上防范和控制非法集资风险。

四、排查整治范围

   (一)重点领域

1.网络借贷、众筹、第三方支付、私募股权投资等新型金融涉林企业;

2.以林业建设为名目的投资理财(管理、咨询)、融资及非融资担保、小额贷款、保险代理等企业和中介机构;

3.林权抵押、典当、融资及非融资租赁等资金密集型涉林企业;

4.各类涉林互助合作组织等中介机构;

5.本地其他新型涉林创新及高风险企业。

  (二)排查重点

 1.重点领域。林下产品种植、加工企业;林区内的工程建设单位,林木产品经营加工单位、野生动植物经营利用单位、林木种苗经销单位;林区内的采石、采矿、景区、山庄、温泉、养老院、林农专业合作社等经营场所。

2.重点行为。一是重点整治未按照规定进行企业登记、备案,无办公场所、无办公人员或与注册登记不符的行为。二是重点整治未进行资金存管,违规设立和使用账外账户的行为。三是重点整治未经许可开展或超范围开展吸收和发放资金业务的行为。四是重点整治以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媒体及传单、手机短信等方式发布涉嫌非法集资广告咨询等行为。五是重点整治非法集资向基层农村蔓延扩散的行为。

  五、行动步骤

本次专项整治行动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动员阶段(3月23日—3月31日)。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开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明确任务分工和工作进度,部署开展专项排查整治行动。

  (二)排查整治阶段(4月1日—6月30日)。按照工作方案和任务分工组织开展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坚持“边排查、边整治”的原则,打早打小,露头就打,力求早发现、早处置、早结案。对尚不构成犯罪、企业经营活动还能够持续的,要积极帮扶引导企业主动整改,避免损失扩大、矛盾激化;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三)督促检查阶段(7月1日—11月30日)。排查过程中,要准确区分违规经营、违法犯罪和改革创新等不同性质问题,对排查出的风险线索予以分类处置。对一般违规行为,采取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对有实力和项目支撑、风险可控的涉嫌违法企业,要宣传政策、加强引导,督促其规范经营,立即停止集资行为,妥善化解集资风险;对涉嫌犯罪,性质恶劣的企业,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妥善处置,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经济效果的统一。

   (四)总结提高阶段(10月1日—12月25日)。积极总结本次专项整治行动的工作经验,进一步查漏补缺,完善制度建设,落实监督责任,把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纳入各级林业单位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考评内容,确保此项工作组织到位、体系完善、机制健全、保障有力,建立起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工作的长效机制。

六、整治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加强组织领导,提高认识,积极开展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准确判断林区非法集资形势,高度关注近年来非法集资案件攀升、风险增大等严峻形势,高度关注民间借贷领域存在的风险,高度关注因非法集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结合当地林业情况,组织力量,积极开展行业监管、清理整顿、风险化解工作,实现源头预防,认真做好方案制定、信息汇总、台账管理、分析研判、分类处置、督查检查、总结上报等工作,确保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防止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

(二)强化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工作。要通过普法教育、风险提示、广告咨询排查等手段,持续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净化林区金融环境,为专项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以法律政策、金融知识、投资风险警示、典型案例解读等内容为重点,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解读,普及金融理财知识和金融新业务知识,强化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着力宣传“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的理念。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相结合,建立立体化、全方位、互动式的宣传体系,紧密结合不同时期林业特色和实际,开展特点鲜明的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升社会各界对林业系统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的知晓率、参与率、支持率。

(三)切实维护林区经济秩序稳定。要切实承担起维稳职责,认真落实属地稳控措施,加强维稳专门班子建设。对重点人员和潜在隐患大的对象,要协调公安部门予以重点关注,实施掌握其活动轨迹,综合调查其涉嫌非法集资、扰乱社会秩序以及其他违法犯罪问题,予以防范教育。坚持对非法集资风险整治和维稳并重,实时掌握、处置涉稳苗头风险,有效化解风险隐患,认真接待上访群众,畅通群众诉求渠道,引导其通过合法渠道反映诉求,做好受害人思想引导、情绪疏导、利益维护,力争实现群众满意、社会稳定。

(四)健全长效机制。要以专项整治为契机,着力落实监管政策和措施,明确监管责任,严防监管真空。进一步落实属地责任,进一步完善监测、案件处置、宣传教育等工作机制。全面落实监管与市场准入、行业管理挂钩相关责任,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原则,依法履行林业监管责任,加强行业管理,对发现超范围非法集资的及时进行清理整顿。逐步建立健全防打结合、打早打小、综合施策、标本兼治的综合治理长效机制。

(五)及时信息报送。局属各单位要加强信息报送和情况反馈工作,要确定专人开展负责专项行动情况收集和报送。各单位请于4月21日前将《排查活动联系表》(附件2)及每月21日前将专项排查整治行动阶段性进展情况登记表(附件3)、非法集资摸底排查涉嫌非法集资案件排查统计表(附件4)报送至银川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刘清处(联系电话:5986135,邮箱:123580951@qq.com)。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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