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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园林管理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2021年)

银川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yinchuan.gov.cn 2022-07-15 


一、执法职能

负责1、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2、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3、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 4、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 5、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234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二、执法科室及联系方式

执法科室:园林局绿化管理科

联系电话:6086530    监督电话:5014369

门户网站银川市园林管理局

地址:宁夏银川市北京东路156号

三、服务承诺

(一)林业有害生物检疫执法人员工作职

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林业有害生物检疫检验有关的法律法规。

2、严格全市森林植物产地检疫、调运检疫和到地复检工作。依法办理森林植物检疫证书和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书。

3、负责全市苗木、花卉生产经营单位、个人和涉木企业的植物检疫检验档案建立、完善和管理,档案要齐全和规范。

4、认真贯彻落实行政执法制,严格按照《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银川市园林管理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细则》实施森林植物检疫行政处罚。办理行政处罚要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一事一档一报告,建档统一管理。

5、积极开展森林植物检疫科研工作,推广新技术、新经验。定期组织技术培训,进行专业技术指导。

6、积极参加单位各项学习和活动,不断提高科室人员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

7、承办并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林业有害生物检疫执法人员“八必须”

1、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

2、必须忠于职责、钻研法律、熟悉业务、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3、必须文明执法,言行合法。

4、必须公正廉洁,遵守职业道德,努力为人民服务。

5、必须遵纪守法,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6、必须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严格办案程序。

7、必须严格服从上级的行政命令、指挥和领导。

8、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执法证件且两人以上

四、投诉举报受理制度

1、为加强对投诉举报事项的受理和管理,制定本制度。

2、林业有害生物检疫执法机构应当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通讯地址、电话、电子邮箱等。

3、受理投诉举报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1)保守秘密、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文明礼貌、接受监督;

2)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押、销毁投诉举报材料,严禁泄露投诉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信息;

3)与投诉举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4、受理投诉举报工作人员职责:

1)负责投诉举报信息的如实记载,并对受理的投诉举报事项提出拟办意见,向分管领导或者主要领导报告;

2)负责向投诉举报人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3)负责建立和管理投诉举报资料档案;

4)负责投诉举报工作的其他有关事宜。

5、投诉举报事项办理时限:

1)属本机构管辖的投诉举报事项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调查,不属于本机构管辖的2个工作日内移送相关部门,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交办部门和投诉举报人进行反馈。

2)初步调查有违法行为需要立案的,按照《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办理,案件办结后将结果告知交办部门和投诉举报人。

五、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法律规定,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权力

1、知情权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2、陈述和申辩权  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后,应当进行复核。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3、要求举行听证权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

4、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权  被处罚人认为行政机关在给予自己处罚的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超越法律、法规范围行为的,有权申请复议,请求变更或撤销违法处罚决定,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申请或提起行政诉讼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提出。

5、请求赔偿权  行政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违法实施行政处罚、执法行为不规范给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害的,被处罚人有权申请获得赔偿。

6、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权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7、申诉或者检举权  行政机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作出的行政处罚,在规定的期限内,当事人有申诉权或者检举权;行政机关应当认真核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纠正。

(二)义务

1、服从行政管理的义务

2、协助公务的义务

3、维护公益的义务

4、接受行政监督的义务

5、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

6、遵守法定程序的义务

六、林业行政处罚回避制度

1、回避制度是指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不参加与本人有直接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案件处理的情形。

2、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回避的。

3、符合回避条件的林业执法人员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当事人也可以提出回避申请。申请回避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申请,也可以是书面申请,用口头方式申请的,应当予以记录,并经申请人签字确认。

4、被申请回避的林业执法人员在回避决定做出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回避决定做出后,应当回避的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将所承办的案件转交给新确定的承办人员。

5、对当事人及有关林业执法人员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6、林业行政执法人员隐瞒回避情形的造成行政案件办理错误或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七、救济途径

可向银川市人民政府或银川市园林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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