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确保园林行政执法公开、公正、公平,规范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园林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园林行政执法工作遵循全部公开的原则,接受社会、舆论和行政相对人的监督。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不予公开外,应当公示以下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机关的主要职责;
(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主体(承办机构);
(三)行政执法机关委托执法事项;
(四)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幅度、程序;
(五)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费用等;
(六)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行政强制实施与执行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方式等;
(七)行政确认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费用等;
(八)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裁量标准;
(九)行政许可事项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
(十)行政执法职权运行流程图;
(十一)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十二)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救济途径、方式和期限等;
(十三)投诉举报的方式和途径;
(十四)行政执法机关的办公电话、通信地址、网址等;
(十五)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属于权力清单范畴的,按权力清单要求进行公示。
第四条 因职能调整、新颁布或者修订、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行政执法人员岗位调整等原因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
第五条 各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执法公示制度,明确责任人员专门负责公示内容的收集、整理。
第六条 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本局各行政执法机构除行政处罚、行政许可信息按原渠道公示外,其他需要公示的信息要在银川市政府网站公示。
第七条 行政相对人对本制度规定的公示范围内所有内容都可以进行查阅、复印或下载。有关单位及责任人员应当为查阅提供尽可能的方便。
第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有关规范性文件对执法公开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