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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园林管理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银川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yinchuan.gov.cn 2021-04-15 


第一条为规范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确保园林行政执法依法、合理、公正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局园林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园林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我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当事人重大权益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涉及园林行政执法决定,由本行政机关的法制审核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意见的程序。

第三条重大园林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须经园林管理局园林管理科、办公室、法律顾问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四条园林及局属相关执法单位应当加强法制机构建设,配备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专(兼)职审核人员。

要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参谋作用。

第五条建立重大园林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副局长、分管法制工作的局领导担任成员由园林管理科银川市林业(园林)有害生物检疫检验站主要负责人及办公室负责人组成。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会议由园林管理科组织,参会人员应不少于领导小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重大园林行政执法决定,是指各级园林行政执法机关依法作出的重大园林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决定。

第七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许可主要包括:

(一)适用听证的;

(二)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决定的;

(三)变更、撤回、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第八条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是指: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较大数额没收财产:

(三)责令停产停业;

(四)吊销园林相关许可证;

()减轻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本办法所称较大数额,是指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20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2万元以上;对在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5万元以上。

第九条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强制是指:

(一)查封经营场所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及查封、扣押涉案财物价值20万元以上的;

(二)扣押许可证或者执照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措施;

(三)取缔、关闭等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措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强制决定。

第十条行政执法机构提出重大园林行政执决定办理意见,送交园林管理科进行法制审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作出的重大园林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二)拟作出的重大园林行政执法决定书文本;

(三)与拟作出的重大园林行政执法决定相关的证据材料:

(四)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五)经过评估、鉴定程序的,应当提交评估、鉴定报告;

(六)审核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前款第一项所指的情况说明,包括基本事实,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适用行政裁量权的情况,调查取证情况,听证、评估、鉴定的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一条园林管理科审核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人员不得少于2人,且必须有法律顾问的参与并给出意见和建议,法制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具备执法主体资格;

(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三)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

(四)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依据是否准确;

(五)行政裁量权行使是否适当;

(六)程序是否合法;

(七)法律文书制作是否规范;

(八)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二条园林管理科收到执法机构送审的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执法机构及时补充;对审核后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以书面审核为主,书面材料必须全部经法律顾问审核。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和执法机构的办案人员了解情况.

第十三条园林管理科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根据执法机构的申请,经负责人初审,分管法制工作的局领导审核后,认为应当进行会议集中审核的,报局长批准;局长批准同意集中审核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集中审核会议,及时通知法律顾问到场参会。承办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应当向会议报告案件基本情况,查明的违法事实、适用法律规定、行政处罚(强制)决定意见、自由裁量权的使用等情况.

管理科在审核会议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交执法机构。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情况紧急,需要立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在决定作出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送上级法制机构审核。

第十四条园林管理科对拟作出的重大园林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认为符合本机构执法权限,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准确,行政裁量权行使适当,程序合法,法律文书制作规范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认为存在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政裁量权行使不适当,违反法定程序、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等形的,提出纠正或不同意的审核意见:后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和执法机构的办案人员了解情况.

第十五条园林管理科根据法制审核结论,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

重大园林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书面意见由执法机构负责入卷归档。

第十六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园林管理科向局长报告并记录在案。因没有经过法制审核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要求报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会审的;

(二)拒不配合法制工作机构调阅重大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的;

(三)不按审核处理决定整改并反馈整改结果的。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银川市园林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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