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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园林管理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细则

银川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yinchuan.gov.cn 2021-04-15 


第一条为保障园林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对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事前内部层级执法审核的措施。局园林管理科负责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工作。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全系统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决定。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重大行政处罚是指:

(一)吊销营业执照、许可证;

(二)责令停产停业;

(三)对公民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五千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二万元以上罚款;

(四)对公民个人在非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一千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非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一万元以上罚款;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第六条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强制是指:

(一)查封场所、查封设施将导致市场主体停产停业;

(二)查封或扣押财物价值20万元以上;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涉及面大、影响面广的重大行政强制决定。

第七条行政执法部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前,报送园林管理科进行法制审核。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提交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研究;当事人未申请听证的,由园林管理科进行法制审核后,按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申请听证的,由园林管理科组织听证,按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八条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强制决定,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应当在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前,报请机关负责人审批。重大行政强制决定,应当先经园林管理科审核同意后,再报请机关负责人审批。

情况紧急,不当场采取强制措施会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或发生安全事故的除外,但应当在采取强制措施后2个工作日内报送园林管理科审核。

第九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园林管理科审核时应当提交情况说明或调查终结报告、案卷等材料。

第十条园林管理科应当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审核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体是否合法;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决定是否适当;

(六)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制审核报告还应当说明审核意见或建议。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部门按本制度向法制机构提供的材料齐备之日为受理日。法制机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工作。

第十二条园林管理科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询问案件承办人员,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因调查取证无法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的,经分管法制工作领导批准,法制审核工作时间可适当延长。

第十三条园林管理科对送审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审查发现有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建议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执法机构补正或重新研究。

行政执法机构接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后,应当及时改正,并重新提请审核。

第十四条园林管理科与行政执法机构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经分管法制工作领导协调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报请主要领导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组织人事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要求报送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

(二)拒不配合法制机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

(三)不按审核处理决定整改并重新提请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

第十六条园林管理科应加强对局属行政执法部门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定期发布监督检查情况通报。

第十七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作为行政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绩效考核、评先评优和干部任用时的依据之一。

第十八条本细则由园林管理科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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