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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640100-105/2020-00009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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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20-03-17 |
责任部门: | 民族科 | 发布日期: | 2020-03-17 |
名 称: | 关于印发《银川市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各县(市)区民族宗教局、财政局:
为规范和加强银川市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修订后的《银川市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银川市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银川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银川市财政局
2020年3月16日
银川市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使用管理
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管好、用好银川市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6]18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宁财(农)发〔2009〕1737号),结合银川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银川市少数民族发展专项资金是财政设立重点用于支持改善少数民族生产和生活条件、扶持民贸民品和民族特色产业发展及民族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等社会事业的资金。
第三条 银川市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扶持范围包括:
(一)改善生态移民和民族聚居乡镇群众生产生活基础条件的水、电、路、农村能源等设施建设的项目;
(二)具有区域优势和地方特色,能促进产业形成,显著提高生态移民和民族聚居乡镇群众收入水平的种植业、养殖业、林果业等产业的项目和培训提高各族群众劳动技能、推广先进适用生产技术的项目;
(三)民族教育、文化、医疗卫生、公益和扶贫事业发展项目;
(四)民贸民品、民族特色产业发展项目;
(五)打造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单位(窗口)项目。
第四条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机构和人员经费;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修建楼、堂、馆、所;
(四)大中型基建项目;
(五)购买交通工具或通讯设备;
(六)其它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五条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实行项目化管理,做到资金安排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
第六条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坚持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严格使用管理,发挥资金的最大使用效益。
第七条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重点安排投入少、见效快和能够切实帮助解决群众困难的中小型项目,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数原则上不低于总项目数的80%,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数原则上不低于总项目数的20%。同一项目不得连续2年以上进行申报。
第八条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实行申报评审制。各县(市)区民族宗教局对扶持项目进行初步遴选和推荐申报,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市民委根据各县(市)区申报的项目,建立年度项目库,组织开展调研和实地查验,确定初选项目,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进行评审;通过评审的项目在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后,审批下达资金扶持计划。
第九条做好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拨付管理。每个扶持项目分两次下达资金,第一次按项目扶持金额的40%下达,由项目执行单位加强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真正发挥作用,待项目验收合格后再下达剩余60%项目扶持资金;如验收不合格,停止下达剩余60%项目扶持资金,并收回第一次下达40%项目扶持资金。
第十条做好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的总结验收。项目完成后,项目执行单位要及时对项目进行总结,对扶持资金的使用效果进行科学评价,各县(市)区民族宗教局指导项目执行单位做好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提供验收所需要的有关数据和材料,并向市民委提出验收申请,由市民委组织进行验收。
第十一条加强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监督检查,主动接受审计、财政、纪委(监察)和社会监督,提高资金管理、使用的透明度和知晓度。市、县两级民族工作部门要对本年度实施的少数民族发展资金进行全面跟踪和检查,坚决杜绝项目资金被挤占、挪用或改变用途。
第十二条严肃查处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违纪违规问题,对违规违纪使用专项资金并经查实的,违纪资金将按原渠道收回,取消项目扶持资格并予以通报,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对各县(市)区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实行绩效考评制度,每年根据绩效考核结果,确定下一年度项目资金额度,执行评价结果好的可提高扶持金额,执行评价结果差的应予调减扶持金额直至取消。
第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之前有关规定与本细则相抵触的,按本细则执行。
第十五条本细则由市财政局和市民委负责解释。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