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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640100-105/2020-00036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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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20-08-29 |
责任部门: | 民族科 | 发布日期: | 2020-08-29 |
名 称: | 关于组织推荐2020年度银川市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的通知 |
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服务中心、苏宁产业园,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市属各有关企事业单位,各县(市)区委统战部、民族宗教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工作的重要论述和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意见》(中办发〔2018〕65号)和区市党委政府关于民族工作决策部署,培育选树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典型,宣传展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成果,深化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引导各族群众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进一步巩固提升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市创建成果,经银川市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创建办”)研究,决定开展2020年度市级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评选命名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标准
依据《中共银川市委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市的实施意见》(银党发〔2016〕73号)《银川市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市指标考核评价体系》(银民创建办发〔2019〕5号)中明确的示范乡(镇、街道)、示范村、示范社区、示范机关、示范学校、示范企业、示范军营、示范寺观指标考核评价体系进行推荐。县(市)区推荐的银川市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原则上应为县级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
二、推荐类型
全市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类型包括机关、学校、企业、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部队、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和宗教活动场所。
三、名额分配
各县(市)区分别推荐覆盖不同类型的示范单位15个,符合条件的市属有关部门(单位)也应组织本部门(单位)或者下属单位积极申报。附件1中涉及的单位必须按照分配名额进行申报。
四、工作程序
各县(市)区确定的推荐单位须报经当地县(市)区党委、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并形成推荐报告。市属相关部门确定的推荐对象,应由推荐部门党组(党委)研究同意,形成推荐报告。对各县(市)区、市属相关部门推荐的示范单位,经市创建办研究,择优拟定90个示范单位,报市委、市政府审定并公示无异议后进行命名表彰。
五、有关要求
(一)各县(市)区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层层把关、坚持标准、不搞平衡、好中选优,切实把符合条件、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示范单位推荐上来。
(二)被推荐单位要按照推荐标准中要求参照的指标考核评价体系,提供完整的印证档案资料,如实填写推荐审批表,撰写事迹单行材料,提供相关图片。
(1)被推荐单位要突出创建品牌设计,将业务工作与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紧密融合,聚焦行业特点,总结特色做法,提炼工作经验,彰显创建成效。
(2)典型事迹材料主标题要高度凝练,突出主题和特点,副标题为“**单位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经验材料”,正文介绍举措、成效及经验,字数控制在3000字以内;推荐审批表中“创建活动开展情况”部分主要填写经验成效,字数控制在1000字以内。
(3)提供的印证图片要紧扣创建主题,真实、形象、生动,尽量展示各族群众交往交流交融场景,避免合影摆拍、视察调研形式,至少提供8张图片,并附图说,单张图片规格在1MB以上。
(三)各推荐单位要按照管理权限,广泛征求同级相关部门意见。其中乡(街)、村(居)、机关(事业)单位、学校、国有企业班子成员征求组织人事、政法、卫生健康部门意见;对企业、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结合实际征求政法、公安、环保、市场监管、税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部门意见;市直部门征求意见由市创建办统一征求。
(四)请推荐单位将推荐报告、推荐审批表(正反面打印)、典型事迹材料、推荐汇总表各一份,于2020年9月18日前报银川市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行政中心西配楼407室),电子版发至邮箱。
联 系人:李春霞
联系电话:0951--6888749
传 真:0951--6888744
电子邮箱:ycmwmzk@163.com
附:1.银川市2020年度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推荐名额分配表
2.银川市2020年度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推荐审批表
3.银川市2020年度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推荐汇总表
银川市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市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8月25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