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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11640100010085933D/2021-00048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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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21-12-23 |
责任部门: | 民族科 | 发布日期: | 2021-12-23 |
名 称: | 关于做好第十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推荐工作的通知 |
各县(市)委统战部,市直有关部门:
根据自治区民委《关于推荐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的通知》(宁民委函发〔2021〕号81)精神,第十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推荐评审工作正式启动。为做好我市推荐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类型
(一)示范区:县(市、区)、乡镇(街道)。
(二)示范单位:机关(事业)单位、社区、村、学校、企业、连队、景区、新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等。
二、推荐原则
推荐工作在各县(市)区和各部门党委(党组)统一领导下进行,严格遵循实事求是、公开公正、面向基层、竞争择优、类型均衡的原则,认真组织、层层把关,切实把符合条件、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特别是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方面成效突出,有可复制、可推广的先进经验,能够具有一定的典型性、示范性的地区和单位推荐上来。
三、推荐要求
(一)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县(市)区由已命名为全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县(市)区自行申报,市委统战部、市民委将委托第三方评估,根据评估情况推荐上报自治区。
(二)各县(市)区从本辖区被命名的全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中推荐1-2个候选单位。
(三)市直有关部门从本领域、本行业、本系统被命名的全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中推荐1个候选单位,如不符合条件则不推荐。
(四)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所推荐对象中,机关事业单位应按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委监委、公安等部门意见,企业应征求公安、生态环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意见,并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其他事项
(一)请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指导被推荐单位认真撰写事迹材料、提供相关图片。
1.推荐审批表中创建工作开展情况部分要突出重点,聚焦特色做法、典型经验及取得的主要成效,字数控制在1500字左右,以仿宋小四号字体、A4纸正反面打印,不足可加页。
2.事迹材料主要由主标题、副标题、正文三部分组成。主标题要突出创建主题和工作特点,副标题为“**县(市、区)或单位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经验材料”,正文要紧扣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总结提炼主要举措、亮点工作、主要成效、典型经验,要主线突出、主旨鲜明、结构紧凑、可读性强,便于宣传,不得含有涉密内容,避免简单罗列、泛泛而谈,字数控制在3000字以内,正文以仿宋三号字体打印。
3.图片要求紧密结合创建主题,真实生动,新闻性强,重点反映各族群众交往交流场景,避免工作合影摆拍或视察调研类照片,每个候选县(市)区和单位提交8张图片,相机原图无像素要求,网络下载图片规格须在1MB以上。
(二)请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于2021年12月28日前报送各县(市)区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市相关部门党委(党组)推荐报告及推荐审批表、事迹材料、图片(电子版)、征求意见表、公示材料复印件等各一式2份及电子版光盘报银川市民委。
附件:1.第十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推荐审批表
2.推荐对象征求意见表
中共银川市委统战部 银川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2021年12月15日
(联系人:李春霞,联系电话:0951-6888749,电子邮箱: ycmwmzk@163.com)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