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内容快速切换
当前位置: 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政府部门信息公开>银川市民政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部门文件
索 引 号: | 640100-108/2011-01171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发布机构: | 银川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11-01-07 |
责任部门: | 市民政局 | 发布日期: | 2011-01-07 |
名 称: | 关于印发《银川市捐赠物资接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
各县(市)区民政局:
为加强捐赠物资的规范管理,充分发挥捐赠物资对困难群众的帮扶作用,进一步规范捐赠物资的管理程序,结合银川市捐赠物资接收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了《银川市捐赠物资接收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按照《办法》规定,做好捐赠物资的接收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民政局要对捐赠物资的接收、储存管理和使用高度重视,安排专人负责,落实责任,规范管理。要统筹规划社会捐赠接收站(点)建设,确保社会捐赠物资接收渠道的畅通,为社会成员捐赠物资提供方便。同时,要建立旧物资的清洗、消毒场所,科学设置捐赠旧物资的处理程序,保证旧物资的安全使用。要建立捐赠物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困难群众的物资需求信息和捐赠物资的接收储存信息,让捐赠人和需求人都能及时掌握捐赠物资的相关信息,使捐赠物资的使用发挥最大效益。要把爱心(慈善)超市的建设和社会捐赠站(点)的建设紧密结合,充分发挥爱心(慈善)超市扶贫帮困的作用。
各县(市)区民政局要及时掌握困难群众的生活状况,特别是要了解冬令春荒季节,困难群众的缺衣、缺被、缺粮等情况,及时安排好冬春季节困难群众的生活,必要时,可动员辖区居民和各类社会组织,开展社会捐赠活动,帮助困难群众安全温暖越冬。
附:银川市捐赠物资接收管理办法。
二0一一年一月七日
主题词:捐赠物资 管理办法 通知
抄 送: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
银川市民政局综合处 2011年1月7日印发
银川市捐赠物资接收管理办法
为了鼓励社会捐赠,充分发挥捐赠物资对困难群众的帮扶作用,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加强经常性社会捐赠工作的管理,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制定银川市捐赠物资接收管理办法。
一、捐赠物资的接收
(一)捐赠物资接收管理的原则
1、捐赠自愿无偿的原则。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2、自愿选择的原则。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选择符合其捐赠意愿的社会捐赠接收机构进行捐赠。
3、合法性的原则。捐赠人捐赠的物资,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
4、扶贫济困救急的原则。接收的捐赠物资应当根据捐赠人的意愿,用于扶贫济困、救急和社会公益事业,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5、使用安全的原则。接收的捐赠物资需经处理检查后,方可发放,保证受益人的安全使用。
6、实事求是的原则:捐赠物资的发放根据受赠点或受益人的实际需求,实事求是地安排发放。
(二)捐赠物资接收管理的机构设置
1、银川市各级民政部门是社会捐赠物资接收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捐赠物资的接收、发放管理工作。
2、银川市各级民政局、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各级经民政部门审批成立的爱心(慈善)超市和各级民政部门设置的专门社会捐赠接收点,是银川市社会捐赠物资的经常性接收机构,负责经常性的捐赠物资接收工作。
3、遇有重大灾害时,社会捐赠的救灾物资,由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设置专门的救灾物资接收站(点),负责灾害救助期间的救灾物资接收管理工作。
4、境外捐赠物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负责接收。
二、捐赠物资的管理使用
(一)捐赠物资的使用范围
1、用于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残助弱等困难群体;
2、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的发展;
3、用于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4、用于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二)捐赠物资的使用管理规定
1、捐赠的物资实行分级使用管理,各级捐赠物资接收机构根据捐赠人的意愿或协议,按照规定使用管理捐赠物资。
2、各接收机构对使用不了或不便于储存的受赠物资,可交上级民政部门。对不能使用的捐赠物资,经报请民政部门审查后,进行销毁处理。
3、各级民政部门对于不易储存、运输和超过实际需要的受赠物资,可以变卖,所取得的全部收入,应当用于捐赠目的。
4、接受机构接受捐赠物资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并将受赠物资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5、捐赠人有权向受赠机构查询捐赠物资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受赠机构应当如实答复。
6、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公开接收捐赠物资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三)旧物资捐赠的安全管理
1、各捐赠物资接收机构,对接收的有疾病传染隐患的生活物资或有其他安全隐患的物资,应当交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设置的专门机构进行处理使用。
2、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设置专门的旧物资清洗、消毒等排除安全隐患的场所,配备相关设备,对捐赠物资接收机构交来的旧物资进行清洗、消毒等安全隐患排除,并重新进行包装。
3、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对经处理后的旧物资,根据需要发放给受益人,或交上级民政部门。
三、捐赠物资优惠措施
1、企业和个人依法捐赠的物资,对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影响较大,社会效益明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宣扬。
2、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开展“爱心捐助”先进典型人物评选活动,并通过媒体对捐赠物资价值较大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宣扬。
四、捐赠物资监管责任
1、捐赠接收机构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物资的性质、用途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经征求捐赠人的意见,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将捐赠物资交由他捐赠接收机构。
2、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物资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责令退还所用、所得物资,并对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捐赠接收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物资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