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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640100-108/2011-01266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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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11-12-02 |
责任部门: | 市民政局 | 发布日期: | 2011-12-02 |
名 称: | 关于同意成立银川市虹桥红娘婚介中心的 |
银川市虹桥红娘婚介中心:
你们《关于成立银川市虹桥红娘婚介中心的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条件,同意办理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现批复如下:
一、你中心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后,要严格按照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章程进行活动,自觉遵守非营利性原则,不得开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
二、要严格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非企业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举行重大活动、接受境外捐赠、资助要向银川市民政局报告,并接受银川市民政局及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
三、要建立健全内部自律机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并自本批复下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各项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银川市民政局备案。
四、要凭《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依照有关规定,尽快办理刻制印章、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开立银行账户等手续。
五、你中心的业务主管单位是银川市民政局,你中心的业务活动、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财务和人事管理、对外交往、接受捐赠、资助、年检和按章程开展活动等要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监督。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条例》,每年3月1日—5月31日自觉到银川市民政局进行年检,如不年检将按民办非企业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希望你们发挥自身优势,严格规范管理,合法开展业务,积极为单身人群提供婚姻介绍服务,为社会的和谐稳定作出积极的贡献。
此复。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主题词:民办非企业 成立批复
银川市民政局综合处 2011年12月2日印发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