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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640100-108/2012-01278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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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12-07-02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民政局 | 发布日期: | 2012-07-02 |
名 称: | 关于做好重症精神病患者集中托养工作的通知 |
关于做好重症精神病患者集中
托养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银川市重症精神病患者集中托养实施办法》(银政发〔2012〕99号)精神,本着对困难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尽快解决重症精神病患者生活、医疗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维护重症精神病患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就做好重症精神病患者集中托养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组织乡(镇)街道办事处有关人员认真学习《银川市重症精神病患者集中托养实施办法》,深入社区进行广泛宣传,准确理解,吃透精神,为做好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二、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与乡(镇)街道办事处密切沟通,加强合作,组织专人对重症精神病患者进行摸排、调查,做好登记。对符合托养条件的,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纳入托养。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做好政策解释,消除误解,化解矛盾。
三、对因各种原因已在自治区安康、民康医院救治人员(名单附后),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与乡(镇)、街道办事处组织专人进行调查、核实,符合托养条件的,要尽快与监护人联系,按照规定要求、程序,经审核、审批后,纳入托养范围。
四、对重症精神病患者集中托养,是体现党和政府对其的关心,是维护社会秩序,建立和谐社会,维护重症精神病患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举措,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责,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安排,将重症精神病患者集中托养做为一项民心工程,抓实抓好。并将落实情况以信息形式于7月20日前报市民政局。
五、加强监督检查。对重症精神病患者托养工作,市民政局将于7月下旬与市委督查室、市信访督办局组成联合督查组进行督查,督查结果将上报市政府。
附:银川市重症精神病患者居住安康、民康医院人员统计表
二○一二年七月二日
主题词:重症精神病 集中托养 通知
银川市民政局综合处 2012年7月2日印发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