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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640100-108/2013-01352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 发布机构: | 银川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13-03-05 |
| 责任部门: | 市民政局 | 发布日期: | 2013-03-05 |
| 名 称: | 关于印发《银川市民政局关爱干部职工工作制度》的通知 | ||
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银川市民政局关爱干部职工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银川市民政局委员会
2013年3月5日
银川市民政局综合处 2013年3月5日印发
银川市民政局关爱干部职工工作制度
为充分调动干部职工敬业奉献的积极性,进一步增强干部职工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形成干事创业的强大合力,体现以人为本和组织对干部职工的关心爱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基层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生日、节日等给予祝贺
1、干部职工符合政策生育的,可购买500元以内的营养品,由局妇委会和所在处代表联合前往慰问。局妇委会落实。
2、干部职工生日,送上生日祝福短信。局办公室落实 。
3、“三八”妇女节、“五四”青年节、“七一”党的生日、“八一”建军节等节日,组织有关人员举行纪念活动,致以节日问候。局党支部、妇委会、青年团、办公室分别落实
4、对在局工作光荣退休的干部职工,在退休的当月,由其所在处召开座谈会祝贺,局领导慰问谈话,颁发荣誉证书和1000元以内的纪念品。办公室落实荣誉证书和纪念品。
5、“六一”儿童节,发放100元或购买100元的书籍、文具节日礼物,赠送给局干部职工14周岁以下的子女。局计生兼职干部落实 。
6、干部职工子女考入大学的,给予价值500元的纪念品。局机关工会落实。
二、排忧解难及其他给予关爱
1、干部职工家庭生活困难需要给予补助的,由本人申请机关工会提出,报局工会委员会审定,给予困难补助1000元。各处和机关工会落实。
2、对遵守职业道德、工作成绩突出,勇于承担重点工作和急难险重的工作任务的干部职工,优先安排外出学习、培训和参加疗养。
3、干部职工常规体检制度。每年组织干部职工进行一次常规体检,建立个人健康档案。每年举办一次健康讲座,邀请专业心理咨询师进行心理健康辅导,促进干部职工心理健康。
4、丰富干部职工文化体育活动。充分发挥本地区资源优势和党支部、工会、妇委会等作用,广泛开展干部职工读好书活动,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室内外文体活动,改善干部职工身体健康状况,预防“职业病”,使干部职工素质得到提升,身心愉悦。
三、生病住院给予探望慰问
1、干部职工生病,有医院病假证明,经批准连续在家休病假5天以上的,由所在处领导电话或信息慰问。各处落实。
2、干部职工患病住院的,可购买300元以内的营养品,鲜花100元。由局党支部、工会和其所在处代表联合前往探望。局机关党支部、工会和其所在处落实
3、干部职工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的,给予1000元补助。经批准在外地住院治疗的,先通过电话等形式进行关爱慰问,待其回到银川后,给予补助。由局机关支部、工会和其所在处联合前往探望并落实。
4、干部职工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的,可购买300元以内的营养品,给予一次性补助500元。局机关工会落实 。
四、遭遇丧事给予安抚悼念
1、干部职工去世后的抚恤金、丧葬费按有关文件规定及时办理。办公室落实。
2、干部职工去世,以局名义敬献花圈。局领导参加悼念仪式或去家中慰问家属,给予慰问金1000元。局机关党支部、工会、办公室、生前所在处派代表参加悼念仪式并去家中慰问家属。办公室、工会及所在处派员协助其家属办理。
3、干部职工直系亲属不幸去世,给予一次性补助1000元。在本地的,以局工会名义送花圈,局工会派代表参加悼念仪式;在外地的,以局工会名义发唁函并送花圈,以示悼念。机关工会落实。
4、干部职工直系亲属去世的丧事办理,如本人要求给予协助的,办公室及所在处协调处理。
五、经费开支和审批程序
(一)经费开支
1、探望慰问患病干部职工,购买营养品的经费在公用经费的“福利经费”中开支。
2、对困难干部职工的补助,在“工会经费”或公用经费的“福利经费”中开支。
3、对困难党员的补助,原则上在“党费留存”中开支。
(二)审批程序
1、探望慰问患病干部职工,购买营养品的由经办人及慰问对象所在处领导签名,报局办公室主任审批。
2、患重大疾病住院或直系亲属去世给予补助的,由局机关工会填报《临时经济申请补助表》,局机关工会及其所在处领导签署意见,报局工会主席审批后即可办理补助金发放。
3、对干部职工家庭生活困难需要给予补助的,由本人向机关工会申请并填报《临时经济申请补助表》,局机关工会及分管处领导签署意见,经局机关工会委员会议集体研究,局工会主席签字发放。
4、对患重大疾病住院的党员干部职工,由局机关党支部填报《党员困难申请补助表》,党支部书记签署意见,报局党委副书记审批后即可办理补助金发放;对其他有特殊困难的党员干部职工的补助,经局党委集体研究,局党委副书记审批后发放。
六、附则
(一)对有关人员的慰问或补助,原则上一年享受一次;特殊情况的经局党委或工会集体讨论例外。随事发时给予慰问或补助,原则上不搞补发。
(二)重大疾病的界定,参考社保部门的规定标准。
(三)本制度所称直系亲属,指干部职工的父母、配偶、子女。(未成年子女的去世,不以组织名义送花圈)
(四)本制度所称干部职工包括退休人员。
(五)制度中所涉及的金额,如有关部门有新的规定标准,可修订上浮。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临时经济申请补助表
申请人 |
| 申请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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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困难 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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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助金额 |
| 申请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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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 导意见 |
| 局工会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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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主席签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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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困难申请补助表
申请人 |
| 申请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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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困难 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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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助金额 |
| 申请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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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部书记意 见 |
| 局党委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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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领导签 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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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