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内容快速切换
当前位置: 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政府部门信息公开>银川市民政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部门文件
索 引 号: | 640100-108/2013-01388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发布机构: | 银川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13-06-13 |
责任部门: | 市民政局 | 发布日期: | 2013-06-13 |
名 称: | 关于印发《关于在全市民政系统推进“阳光民政”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
关于印发《关于在全市民政系统推进
“阳光民政”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在全市民政系统推进“阳光民政”建设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制定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附:全市民政系统“阳光民政”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银川市民政局
2013年6月13日
关于在全市民政系统推进“阳光民政”
建设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第十三次全国民政工作会议精神和第十次全区民政工作会议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民政系统政务公开工作,提高民政工作的透明度、公信力,积极打造“阳光民政”服务品牌,全力推动民政工作实现阳光化运作,努力争创“勤政廉政好机关”,经研究决定,在全市民政系统深入推进“阳光民政”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的意义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按照中央和区、市纪委全会和第十次全区民政会议的部署和要求,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促廉洁,以勤政促发展”为主线,以促进权力规范、透明运行为目标,以监督和制约权力为核心,紧紧围绕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加大公开力度,逐步形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权力“阳光”运行体系。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促廉洁,进一步加强民政系统自身建设,为充分发挥民政在社会建设中的骨干作用,加快推进我市民政向现代化民政转型升级创造良好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紧围绕现代大民政建设大局,把“阳光民政”建设融入民政工作的各个方面,充分发挥服务和保障作用,推动民政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逐步完善,推进全省民政由传统民政向现代大民政快速迈进。
(二)突出重点、全面推进。坚持以人为本,以民政领域人民群众普遍关心、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各类事项为着力点,紧扣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扎实推进民政领域权力公开工作,切实制止和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三)严格规范、程序公正。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按照职权法定、程序合法的要求,结合岗位廉政风险点排查,编制权力目录,严格规范申请、审核、公示、审批等程序,坚决防止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损害政府公信力和侵害群众切身利益的行为。
(四)公开透明、接受监督。坚持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把公开透明的要求贯穿于“阳光民政”建设的各个环节,以公开促进服务水平的提高;加大政务公开和民政事业单位事务公开力度,实行制度、项目、内容、范围、申报、形式等全方位公开,充分调动各级各部门、社会各界、社会公众参与民政事业发展的积极性,自觉接受监督,形成工作合力。
三、重点内容
认真落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和规范党务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等制度规定,围绕救灾资金、村务公开、社会救助、养老服务、殡葬服务、福彩发行等重点内容,加大公开力度,扩大公开信息量,着力强化对民政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
(一)深入推进“阳光救灾”建设。推进救灾资金使用、分配和发放阳光运作,公开资金使用范围、分配程序、救助对象,实现救灾资金社会化发放,完善资金监管制度。
1、全面实施阳光制度。坚持专账核算制度,对救助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做到手续完备,账目清楚,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坚持社会化发放制度,救助资金的发放,通过银行“一卡通”等形式,直补到户,加强资金的末端监管,提高资金的发放效率。坚持社会监督制度,在资金发放过程中实行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程序,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发放救灾资金。
2、全面实施阳光分配。一是公开资金使用范围。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解决遭受自然灾害地区的农村居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临时困难,紧急转移安置和抢救受灾群众,抚慰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恢复重建倒损房等项支出,不能用于与生活安排无关的其他任何项目。二是公开资金分配程序。民政部门在分配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时,要根据核查后的灾情,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产自救能力和核定的分配资金额度,制定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分配方案;财政部门负责审核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双方会商一致并经审批后联合下发通知,同时及时拨付资金,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三是公开资金救助对象、救助程序、救助时段、救助金额。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的分配采取四步骤确定救助对象,即由受灾户提出补助申请,村(居)委会集体讨论评议,镇(街道)政府审查,民政部门核定。对救助对象、救助金额、救助时段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一般不少于7天,做到公开内容、资金台账、实际发放情况相符,并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二) 深入推进“阳光村(居)务”建设。结合学习、宣传、贯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严格按照“阳光村(居)务”规定的范围、程序、形式、时限等要求,扎实推进村(居)务公开。
1、公开时间。村(居)务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涉及居民利益的重大问题以及群众关心的事项应当随时公开,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每月公开。同时,确定每年1月10日、4月10日、7月10日、10月10日为村(居)务公开日。全市各村(居)在每个公开日对上一季度涉及的所有党务、政务、事务、财务类内容进行一次集中全面公开。
2、公开内容。凡涉及村(居)民切身利益的事项及重大事项都必须向村(居)民公开,实行阳光运作。公开的事项主要包括:民主决策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发展集体经济、社会事业和公益事业的情况,村(居)组织自身建设以及涉及集体和社区居(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3、公开形式。各社区村(居)委会要利用固定的公开栏进行集中公开,同时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充分利用广播、抄告单、“明白纸”、短信、网络、民主听证会、村(居)民代表会议等多种形式进行公开,并确保公开时间超过7天以上,村(居)务公开有关资料同时备份存档。
(三)深入推进“阳光救助”建设。健全完善社会救助公开、公示制度,建立审批回避机制,抓好社会救助审核、审批公示制度的执行与落实,坚持社会救助资金社会化发放,确保资金运行高效安全。
1、积极开展救助政策宣传。要进一步加大社会救助政策的宣传力度,扎实开展“社会救助政策宣传月”活动。政策宣传可采取宣传展板、宣传单(册)以及网站、报纸、电视报道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确保政策宣传的广泛性。在基层社会救助受理窗口要做到制度上墙,确保政策宣传的及时性、有效性。同时基层民政干部还应利用入户调查、走访慰问等时机开展面对面的政策宣传,不断扩大救助政策的公众知晓度。宣传的内容一般应包括社会救助体系的主要内容,各救助政策的对象范围、救助标准、申请审批程序等。
2、规范基层民主评议制度。要按照《银川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办法》的有关要求,开展社会救助民主评议。社会救助民主评议会应在所在村(居)进行,并由村(居)委会负责人主持。
评议会参加人员应包括:村(居)两委会(占组成人员半数以上)、乡镇(街道)民政专干、村(居)民代表(占评议人员的半数以上)。村(居)民代表的确定要具有代表性,评议结论要形成书面记录,经参加人员签字确认后与救助申请一并报社会救助审批管理机关。
3、建立审批回避机制。为保证社会救助审核审批的公平公正,社会救助审批相关工作人员与社会救助申请者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必须按规定实行社会救助审批回避:(1)申请者本人;(2)夫妻关系;(3)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4)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5)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6)存在利害冲突等可能影响公正审批的。回避申请可以自行提出,也可以由救助申请人或管理机关提出。审批管理机关或上级受理回避申请部门应及时对回避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若发生救助审批回避情形的,应当在审批表中备注回避事宜。对于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审批结果无效。
4、完善审核、审批公示制度。公示是社会救助工作接受群众监督的关键环节。在低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的相关文件当中,对于各项救助审核审批过程中的公示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要严格执行。社会救助审核、审批过程中一般应包括三次公示,即村(居)民主评议后公示、镇(街道)审核后公示以及市级审批后公示。公示应结合实际,讲求实效。公示的地点应包括申请对象工作和生活的范围,可以采取网络公示、电视公示、报纸公示、公示栏等多种形式。公示单要注明投诉电话及联系人姓名,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7天。公示结果要记入审核表。对公示有异议的,要按相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5、坚持救助资金社会化发放。做到救助资金通过金融机构及时、足额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直补到户,减少中间环节,确保救助资金高效安全运行。低保和医疗救助资金要做到按月发放,临时救助资金应当在审批完成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同时,加强与当地金融机构沟通协调,争取在救助帐户上列出救助款项的名目,进一步提高社会救助管理的精细化水平。
(四)深入推进“阳光养老”建设。大力推进养老服务基础设施阳光建设,以构建“9073”养老新格局为核心,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网络,确保信息公开透明;推进养老服务专项资金阳光使用,规范资金监管,提高使用效率;促进养老服务社会资源阳光分配,加大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人员审核力度,让社会老人公平、公正享用社会公共资源,确保失能、失智、高龄、独居等困难老年人优先享受养老服务。
1、养老服务基础设施阳光建设。一是实行养老服务设施规划编制社会参与。在制定规划时,应大力推行信息公开和社会参与,充分征求和采纳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设,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并要严格按照方便老年人日常生活和照料的原则布局养老服务设施和配置功能。二是实行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信息公开。要建立健全养老服务工程建设领域信息公开机制,加强对信息公开的指导和检查。要在政府网站或者民政网站上公布本地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年度养老服务项目建设计划、开工项目信息和竣工项目信息。开工和竣工项目信息应包括:项目审批信息、项目基本信息、招标投标信息、重大设计变更信息、施工管理信息、质量安全检查信息、资金管理信息、竣工验收信息等。三是实行社会公众质量安全监督。要注重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公布养老服务项目建设质量安全社会监督电话,畅通信息沟通反馈渠道,通过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加强对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的质量监管,确保工程质量。
2、养老服务专项资金阳光使用。一是公开资金补助范围和用途。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养老服务专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资助各地的养老服务补贴、五保、“三无”对象集中供养、居家养老服务站建设、民非养老机构床位建设、农村五保供养机构建设和国办社会福利机构建设等。要规范资金的使用管理,公开资金的使用,接受社会的监督,做到专款专用。二是公开资金补助对象和补助程序。要按照《银川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和《银川市关于加快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等要求,建立和完善工作流程,公开相关养老服务专项资金的补助对象和补助程序。三是公开社会监督反馈渠道。建立社会监督反馈机制。通过设立信息专栏、投诉电话、投诉信箱的形式,积极听取公众意见和投诉,对所提的好的意见和建议要虚心采纳,对反映的问题要严肃对待,认真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3、养老服务社会资源阳光分配。通过建立完善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制度和养老服务补贴制度,推动养老服务资源的公正分配,确保低收入、失能、失智等困难老人优先享受养老服务资源。一是建立完善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制度。要根据实际制定可操作的评估办法或规程,建立相应的评估组织,对当地老年人的经济状况、身体状况、居住状况、养老服务需求意愿等进行调查评估,将评估结果作为提供养老服务补贴或安排入住养老机构的依据。要加强评估工作的透明度,评估的标准、程序和结果要及时公开,并按照便民利民的要求适时调整评估方法和手段,提高评估的效率。二是建立完善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在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基础上,对低收入的失能、失智等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民政部门应提供养老服务补贴,通过购买服务的形式使困难老人享受到所需的养老服务。要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明示补贴的对象、标准、方式、流程,严格补贴发放的审核,加强对养老服务补贴资金使用的管理,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同时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扩大影响面,使困难老人能充分享受到优惠服务,确保应补尽补。
4、民办养老服务机构阳光监管。一是完善准入机制。广泛宣传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优惠扶持政策,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合理设定养老服务机构准入门槛,创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全面清理整合涉及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设立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环节、缩短时限,提高行政服务效率。公布养老服务机构开办流程,确保信息公开透明。二是规范补助金使用管理。做好对民办养老机构新增床位补助工作,公布补助申报流程、范围与标准,及时公示补助名单、床位数及额度,提高工作透明度。指导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合理使用和专款专用。三是实行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加强行业管理,指导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落实《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等标准和规范,探索建立养老服务机构分类管理办法和机构服务标准,加强对机构服务人员的培训,提升软硬件水平。
(五)深入推进“阳光殡葬”建设。以完善规章制度为基础,全面落实殡葬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服务承诺、服务监督公开制度,推动殡葬服务全程阳光化。认真开展殡葬服务和殡葬用品价格专项清理检查,坚持基本服务与选择性服务分开,并向社会公示,推广“清单式”服务,所有选择性服务必须实行自愿选择。
1、深化惠民政策,构建长效机制。完善城乡所有居民殡葬基本服务免费制度,逐步建立起以墓葬免费为主要内容的困难群体殡葬救助保障制度。殡葬服务单位执行惠民政策要全面、快捷,方便群众。
2、完善智能管理,实现规范服务。全面推进殡葬服务信息化建设,完善殡仪馆信息智能化管理系统,严格执行殡仪服务操作规程,实行岗位责任制、责任追究制,确保接运、悼念、火化、骨灰零差错。进一步优化服务流程,明确办理对象、设定依据、办理条件;改善服务环境和布局,增加便民设施,真正实现殡葬服务便民利民。
3、加强行风监管,实现诚信服务。全面落实殡葬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服务程序、服务承诺、服务监督公开制度,推动殡葬服务全程阳光化。坚持行业自律和诚信服务,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带头降低市场调节价。认真开展殡葬服务和殡葬用品价格专项清理检查,坚持基本服务与选择性服务分开,并向社会公示,推广“清单式”服务,所有选择性服务必须实行自愿原则。
4、坚持以人为本,实现优质服务。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和窗口意识,努力开展服务创新,以创新促发展,形成优质高效的服务体系和运行机制。积极开展网上服务、上门服务、“一站式”服务和个性化服务等便民利民服务。要根据丧葬差异,提升服务理念,拓展服务项目,丰富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方式,注重服务效果,提高服务效率,更好地满足群众多层次、个性化丧葬需求。
(六)深入推进“阳光福彩”建设。深入贯彻《彩票管理条例》和《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按照“诚信、公正、廉明、守规”的行业建设要求,积极推进福利彩票发行制度、销售管理、开奖兑奖、公益金使用、设备采购、项目建设等公开、透明、阳光运作,主动接受彩民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牢固树立公益、慈善、健康、快乐、创新的良好社会形象,进一步提升福彩工作服务水平和核心竞争力,推动全市福利彩票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公开的事项主要包括:
1、全市福彩机构(含中福在线大厅、电脑票工作站、刮刮乐中心站)的具体地址、咨询电话、邮政编码、电子邮箱、网址。
2、向社会公告彩票游戏的品种、开奖方式、开奖时间、开奖地点和办事流程。
3、及时、准确、完整地向社会公告当期彩票销售和开奖结果,公告内容包括:彩票游戏名称,开奖日期或者期号;当期彩票销售金额;当期彩票开奖结果;兑奖期限。
4、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必须公开的其他彩票事项。
四、工作步骤
今年“阳光民政”建设共分四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阶段(5月下旬至6月中旬)。制定实施方案,召开全市“阳光民政”建设动员大会,成立“阳光民政”建设领导小组(见附件)。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站,向社会广泛宣传“阳光民政”建设的内容、过程及投诉渠道,发动社会各界积极参与。
(二)全面推进阶段(6月下旬至7月)。在局网站上建成“阳光民政”专栏,并开始运作。及时在新闻媒体宣传“阳光民政”建设工作进展情况,切实使“阳光民政”家喻户晓。
(三)完善提高阶段(8月至9月)。根据前阶段“阳光民政”开展情况,结合社会各界的反馈情况,认真梳理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完善和提高。局“阳光民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各科室、直属各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并组织行风监督员进行明查暗访。
(四)总结考核阶段(10月至11月)。认真总结“阳光民政”实施情况,并按要求将工作开展情况在11月5日前书面报市局“阳光民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于活动中涌现出来的好典型好经验,要及时进行总结提炼,并进行宣传报道。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局机关成立“阳光民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局主要领导亲自抓,纪委书记牵头抓,分管局领导组织抓。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监察室,负责“阳光民政”建设的牵头协调工作。各处室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工作计划和方案,将“阳光民政”与业务工作相结合,同部署、同要求、同落实。各级民政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制定工作方案,扎实推进“阳光民政”建设有效开展。
(二)搞好宣传,强化指导。推进“阳光民政”建设,是规范民政行政权力运行、深入推进惩防体系建设的重要抓手,是促进民政系统政风建设、民政干部廉洁从政的必然要求。局机关有关业务科室要加强对“阳光民政”建设的工作指导,各级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广泛深入进行宣传动员,努力形成上下联动、整体推进的工作合力。要通过抓典型,加大宣传力度,及时总结推广各地的新鲜经验,以点带面,推动面上工作。要通过“阳光民政”打造品牌、彰显特色,树立全市民政部门新形象。
(三)健全制度,规范管理。各级民政部门要以推进“阳光民政”建设为契机,与完善和深化廉政风险防控机制相结合,针对工作中容易产生腐败现象的漏洞和环节,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积极探索权责清晰、程序严密、运行公开、结果公正、监督有力的权力阳光运行新途径,努力实现权力规范、公开、透明工作目标,凡是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都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地向社会公开,杜绝“暗箱”操作,不断满足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切实防止和纠正民政领域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
(四)强化督查,保证效果。领导小组将加强对“阳光民政”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对公开工作效果不明显、社会群众不满意的,要积极查找原因,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发现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以及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的,要依纪依法严肃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对走形式、走过场的“假公开”、“虚公开”的,要严肃查处。同时,把“阳光民政”建设列入年终对局机关各局科室、局属各单位和县(市)区民政局的考核内容。年中组织一次检查,年底组织考核,切实防止“阳光民政”建设流于形式,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全市民政系统“阳光民政”
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尤 峰
副组长:苏 龙、刘金勇、汤智勇、张学东、张生泉
成 员:刘战武、全文彬、武树森、武俊华、潘太升、
李 芳、陈丽娟、韩建勇、郭永刚、王洪江、
李 琴、贺新民、张淑萍、董丽敏、李宏梅、
文化雷、黄 飞、刘秀芳、刘 军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