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内容快速切换
当前位置: 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政府部门信息公开>银川市民政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部门文件
索 引 号: | 640100-108/2013-01439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发布机构: | 银川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13-10-15 |
责任部门: | 市民政局 | 发布日期: | 2013-10-15 |
名 称: | 关于印发行政审批事项标准化办理指南的通知 |
各县(市)区民政局、局机关各处室: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银政办发[2013]91)和市政府服务中心《关于印发单一行政审批事项审批标准编写注意事项的通知》(银政服发【2013】29号)精神,我局对局系统行政审批事项和设定依据进行了全面梳理,完成了《银川市民政局行政审批标准化办理指南》的编写工作,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新建建筑物及住宅小区命名更名审批办理指南》
2.《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办理指南》
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办理指南》
银川市民政局
2013年10月15日
新建建筑物及住宅小区
命名更名审批办理指南
(适用于申请小区、建筑物的开发单位及个人)
事项名称:新建建筑物及住宅小区命名更名审批
事项编号:x00701
事项性质:行政许可
适用的申请主体:适用于申请小区、建筑物的开发单位及个人
受理地点:银川市行政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
受理时间:上午9:00~12:00 下午1:00~5:00
咨询电话:0951-6889329
法定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所需资料齐全)
法定实施主体名称:银川市民政局
实际实施主体名称:银川市民政局
责任科室:区划地名办
银川市民政局 编制
是否收费:不收费
本办理指南所援引的主要依据:(详细条款内容请详阅附录A)
1:《宁夏回族自治区地名条例》;
2:《银川市城镇地名命名办法》。
获取《新建建筑物及住宅小区命名更名审批》的条件:
l 申报本部门审批前需要到其他部门办理的审批
1:开发单位或个人须取得项目的《土地使用证》;
2:开发单位或个人需有项目规划总图。
l 获得本部门审批的必要条件
应当:
1:具有命名项目的《土地使用证》;
2:具有规划部门审批的项目规划总图;
3:需填写《地名命(更)名申报表》(一式两份);
4:需填写《法人授权委托书》。
不应:
1: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
2: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设计审核。
获取《新建建筑物及住宅小区命名更名审批》的程序及相关工作:
l 申请和受理
申请人把下列申请资料(文件、物品)送交市行政服务中心民政窗口
1:申请书(一式两份);
2:法人授权委托书;
3:规划总图缩印件(A3大);
4:《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窗口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核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
1: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不属于职权范围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5:申请事项属于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资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回应时间:即办
l 审查
审批部门应:
1:审查申请人提交的《土地使用证》、《规划总图》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内容的合法性;
2:审查项目名称含义、四至范围、指标基数是否填写,填写是否属实。
l 决定或提交上级部门决定
1:签批是否准予许可意见,并向申请人发出审批结果信息;
2:通知申请人领取证照。
流程图
银川市民政局地名命(更)名、门牌证审批
行 政 许 可 流 程 图
项目、产权单位申请 |
↓
政务大厅民政窗口受理 |
↓
住宅区、建筑物名称申报 |
![]() | |||||||
![]() | |||||||
![]() | |||||||
![]() |
涉及企业冠名等重大事宜 |
一般性住宅区、建筑物申报 |
首席代表审核 |
局务会议审定 |
重要提示:建筑物小区须严格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地名条例》,《银川市城镇地名命名办法》命名,名称不得有重名,有歧义。若用企业名称、商标、品牌或体现企业特色的名称命名地名属地名有偿命名,需向申请人收取冠名费。
附录A
本办理指南所援引的依据
设定审批的依据;
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名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号)第一章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地名包括:(六)居民区、住宅区名称;(七)商贸大厦、宾馆饭店、餐饮娱乐场所、综合性写字楼等大型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名称;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名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号)第二章 第十二条 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地名的命名、更名,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四)第六、七项规定的地名,由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立项前,报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地名主管部门批准。
二、《银川市城镇地名命名办法》第七章 :
第一条 我市地名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县、区各相关单位要有专门的人员作为地名管理员,负责本部门地名管理和规划任务落实工作;单位之间要密切配合,按照市地名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共同做好地名规划执行工作,杜绝地名的随意命名和更名现象,建立科学化、规范化的地名管理体系。
第二条 地名命名与更名必须经区、市地名办分级审批后方可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和销名。
第三条 地名命名、更名报批程序,按照《地名管理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地名命名更名销名及标准地名使用核准工作规范》审批权限和报批程序执行。市、县、区级行政区划名称由国务院批准发布;道路、桥梁、公共广场、绿地名称由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发布;铁路、公路、桥梁等各级专业(行业)地名,由各专业部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确定,报市级民政部门备案;住宅区和建筑物名称由市级民政部门批准发布。
第四条 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名称,由各专业部门征求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意见后,报各专业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获取《新建建筑物及住宅小区命名更名审批》的条件和程序的依据
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名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号)第十四条 申请地名命名、更名,应当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地理实体的性质、位置、规模;
(二)命名、更名的理由;
(三)拟用地名的汉字、标调的汉语拼音、含义;
(四)有关方面的批复、意见。
地名命名、更名的,受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但涉及公众利益,需要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受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对依法批准的居民区、住宅区、建筑物名称,地名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批准决定之日核发《标准地名使用证》。审批地名不得收取费用。
二、《银川市城镇地名命名办法》第三条通名命名:
(一)通名的概念及命名原则:通名是象征地物或地域单元类别属性的通用名称。通名命名应当按照国家及自治区、银川市政府有关规定,体现规范化、系统性、层次性、稳定性、通用化等原则,并尽可能地保持地域特色。通名是地名的有效组成部分,各类地名都必须使用通名。不得单独使用通名。通名必须放在地名专名之后,不能倒置或夹于专名语词之间。对未经区、市两级政府核准而擅自使用的地名通名,应予以纠正和规范。
(四)住宅区通名:
1、小区:占地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且有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住宅区。
2、园:为一般性的一级居住区,绿地面积应达到30%以上。亦可作为二级住宅区通名。
3、花园:有较多人工景点和绿地的住宅区,其绿地率不少于总占地面积的40%,集中式绿地面积不少于2千平方米,方可用花园作通名。
4、大院、院:通常指集居住、疗养、办公等为一体的住宅小区。原企事业单位家属院在原地翻建以后,可以保留使用该通名,以体现地名的文化沿革。
5、公寓:指单一高层住宅楼或占地范围较小的单体住宅楼或楼群。
6、别墅:指拥有花园的园林式低层连体或分体高级住宅区。其花圃、绿地面积一般应不低于占地面积的50%。
7、村、乡:指农村乡镇聚落。可以在新型的城镇化区域,为保留老地名而使用村、新村、庄、村庄等有浓郁农村色彩的住宅区地名。
8、里、庄、山庄、榭、湾、塘、岛、半岛、居、庐、轩、坊、舍、堡等均可以作为住宅区地名通名,但必须名符其实。
9、不重叠使用通名,如某某园小区、某某公寓小区等。
10、对面积较大的住宅区还需分块命名的,二级住宅区可选用“区”、“园”、“院”、“邸”、“庭”、“宅”等作通名,可以在通名前加注东、南、西、北、中等方位词。
11、不得以无通名名称命名新建住宅区。
12、同一住宅区下的二级或三级住宅区,应采用统一的命名风格,尽可能体现地名的系列化和层次化特征。
(五)公共绿地、休闲地通名:
1、广场:用以命名供城中市民休闲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共绿地。正常情况指整块宽阔、通敞且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露天公共活动场所。
2、花园:面积较小、绿化程度较高的开放性公园或私人园林。也用于指代绿地率40%以上的住宅小区。
3、公园:指城镇区域供公众休憩、游玩、观赏并集中进行景观绿化、美化的公共场所,兼有生态建设、防灾、避险的作用,面积一般应在5000平方米之上。根据功能类型、通名类型可以变通为动物园、植物园、儿童乐园及园,等等。
4、绿地:凡分布在道路两侧、楼宇周边,或各种公共活动场所的面状、带状绿化用地,均可称为绿地,或称为绿廊、绿带等。
5、 主题公园是近几十年发展起来的在特定选题下,采用现代科学技术和多层次活动方式设置的,集诸多娱乐活动、休闲要素和服务接待设施于一体的现代旅游点,可以根据主题目标确定通名,如乐园、岛、城、度假村等,也可以省略通名直接用专名,命名方案应上报地名管理部门研究批复。
1、大厦、大楼:指楼层超过10层以上,总建筑面积在8000平方米以上综合性高层建筑物或大型楼宇名称。
2、中心:指占地0.6万平方米以上,总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以上,以商服业、娱乐、体育等为主导功能的建筑群。
3、广场:当借用此通名命名具有配套公共场地的建筑物(群)时需兼具3个条件: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具有0.3万平方米以上的整块公共场地(不包括停车场、消防通道)、通名前一般应冠以功能性词语,如某某商务广场、某某娱乐广场等。
4、城:用以命名封闭或半封闭式的具有商用、办公、娱乐等综合性多功能大型建筑群。也可以命名占地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功能齐全的大型建筑物。“城”的命名应从严把握。
5、其他造型独特的标志性建筑,可以根据其形态或功能冠以塔、楼、城、门、殿等通名,具体命名方案应上报地名管理部门研究批复。
三、《银川市城镇地名命名办法》第四条专名命名:
(一)专名的概念及命名原则
地名专名是地物或地理实体的特有名称,是地名个性化的具体体现。城区地名专名的选择首先体现稳定性、原位性原则,以保存当地历史文化,记录地域原始景观特征的老地名优先;第二要强调地名的特色性和指示性,尽可能弘扬地域文化特征,强化地名的指向和指位作用;此外,还要充分考虑地名的系统性、层次性、文雅性、纪念性、时代性等特性,使地名专名有更强的表现力。
1、住宅区专名要尽可能保留原有政区地名和地理实体地名,以保持历史文脉传承。
2、城区范围内住宅区不能出现专名重名现象。
3、单位集中式居住区在通过论证评审后,可用单位名称进行冠名。
4、以开发企业冠名的住宅区,可以使用企业名+其他专名命名,属于有偿冠名范围。
5、严禁用“国际”、“神州”、“华夏”、“中国”等字眼命名住宅区与建筑物。
6、不能在各区内已有雷同专名前加“大”、“小”、“新”、“老”等修饰词为新住宅区和命名。
7、住宅区冠名在体现多种城市文化与城市文明的同时,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地名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并应消除地名歧义,避免打破原有地名规律的问题发生。
1、大型市区公共广场、绿地专名应体现城区风貌、表现城市特色、彰显城市文化和精神文明。
2、纪念性公园、广场等以纪念对象为专名。
3、道路与住区周边广场、绿地应以道路或住区名称为专名。
4、鼓励用建设单位或权属单位名为小型广场、绿地命名。
(八)大型标志建筑专名
1、特有标志性建筑以其功能性质确定专名。
2、一般性大型、标志性建筑可以申请以权属单位名为专名,或以权属单位名+特有专名来进行有偿命名。
3、在各级地名管理条例允许范畴内,以积极美好词汇取义命名。
银 川 市
地名命(更)名申报表
填表单位:
代码证号:
银川市民政局印制
申报单位 |
| 办公地址 |
| |||
申报名称 |
| 联系方式 | 固定电话: | |||
| 手 机: | |||||
名 称 含 义
|
| |||||
概
况 | 位 置 |
| ||||
东 至 |
| |||||
南 至 |
| |||||
西 至 |
| |||||
北 至 |
| |||||
(四至中涉及到的单位,须填写全称且用标准地名准确表述) | ||||||
占地面积 |
| 建筑面积 | 平方米 | |||
绿化面积 |
| 绿化率 | % | |||
建设单位 |
| |||||
审核签章有效) (此项须由我办 其 它 | 建筑物(小区) 门 牌 号 码 |
| ||||
小区内楼号 编 排 情 况
|
| |||||
地 名人 办员 现初 场审 勘意 查见 |
初审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 |
科 室审 负核 责意 人见 |
签章: 年 月 日 | |
核 准 名 称 | 标准名称 |
|
汉语拼音 |
| |
| ||
主门 管意 部见 |
年 月 日 | |
备 注 |
|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办理指南
(适用于申请社会团体的单位及个人)
事项名称: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
事项编号:x00702
事项性质:行政许可
适用的申请主体:适用于申请社会团体的单位及个人
受理地点:银川市行政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
受理时间:上午9:00~12:00 下午1:00~5:00
咨询电话:0951-6889329
法定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所需资料齐全)
法定实施主体名称:银川市民政局
实际实施主体名称:银川市民政局
责任科室:民间组织科
银川市民政局 编制
是否收费:不收费
本办理指南所援引的主要依据:(详细条款内容请详阅附录A)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第250号发布)。
获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的条件:
l 申报本部门审批前需要到其他部门办理的审批
1:具有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文件;
l 获得本部门审批的必要条件
应当: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3万元以上);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不应:
1: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
2: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设计审核。
获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的程序及相关工作:
l 申请和受理
申请人把下列申请资料(文件、物品)送交市行政服务中心民政窗口
1:筹备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3: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4:章程草案;
5: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窗口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核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
1: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不属于职权范围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5:申请事项属于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资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回应时间:即办
l 审查
审批部门应:
1:审查申请人提交的业务主管单位批复、验资报告、场所使用证明、发起人身份证明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内容的合法性。
l 决定或提交上级部门决定
1:签批是否准予许可意见,并向申请人发出审批结果信息;
2:通知申请人领取证照。
流程图
银川市民政局社会团体登记行政许可
流 程 图
项目单位申请 |
↓
政务大厅民政窗口受理 |
↓
首 席 代 表 审 核 |
↓
社会团体 |
涉及社会稳定、国家安全重要社会团体 |
分管局长审定 |
局务会议审定 |
重要提示: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时,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自行解散、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
附录A
本办理指南所援引的依据
设定审批的依据:
一、 国务院令第250号《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二、 国务院令第250号《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七条: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三、 国务院令第250号《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
获取《新建建筑物及住宅小区命名更名审批》的条件和程序的依据:
一、国务院令第250号《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章 成立登记 :
第九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
第十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第十一条 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备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五)章程草案。
第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批准筹备:
(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的;
(二)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在申请筹备时弄虚作假的;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四条 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 社会团体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注所;
(二)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三)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四)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
(五)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六)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七)章程的修改程序;
(八)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九)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没有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且筹备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内容完备的社会团体,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
(三)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四)法定代表人;
(五)活动资金;
(六)业务主管单位。 对不予登记的,应当将不予登记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依照法律规定,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批准成立之日起6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社会团体备案事项,除本条例第十六条所列事项外,还应当包括业务主管单位依法出具的批准文件。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社会团体应当将印章式样和银行账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成立后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有关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场所和主要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申请登记。
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按照其所属于的社会团体的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该社会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
编号:05
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社团名称 |
| ||||
机构代码 |
| 登记证号 |
| ||
通过章程的会议情况 | |||||
会议名称 | □会员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 | 表决形式 |
| ||
时 间 |
| 应到人数 |
| 实到人数 |
|
赞同人数 |
| 反对人数 |
| 弃权人数 |
|
修改说明(可另附页) |
| ||||
社团法定代表人签章: 社团盖章:
年 月 日 |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
(印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 |||||
审 核 | 批 准 | ||||
承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
编号:12
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
社团名称 |
| |||||
机构代码 |
| 登记证号 |
| |||
姓 名 |
| 性 别 |
| 出生年月 |
| |
政治面貌 |
| 社团职务 |
| 本人签字 |
| |
邮政编码 |
| 联系电话 |
| 兼职 专职 |
| |
家庭住址 |
| |||||
其他社会职务 |
| |||||
本人主要简历 | ||||||
自何年月至何年月 | 在何地区何单位 | 职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社会团体意见 | 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意见 |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 | ||||
(印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印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印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请将本人身份证/军官证/护照复印件粘贴在背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
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
(请正反面打印本表)
|
编号:01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申请表
社团名称 |
| |||||
英文名称及缩写 |
| |||||
登记证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
| |||
登记时间 |
| 联系电话 |
| |||
法定代表人 |
| 注册资金 |
| |||
单位会员数 |
| 个人会员数 |
| |||
理事数 |
| 常务理事数 |
| |||
业务主管单位 |
| |||||
住所及邮编 |
| |||||
社团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
(印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 ||||||
受理意见 | 审 核 | 批 准 | ||||
承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请以A4纸正反两面打印)
社团主要负责人名单(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工作单位及职务 | 社团职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发放证书、印章、财务凭证记录:
年 月 日
| ||||
登记公告记录: 年 月 日 | ||||
社团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银行账户备案记录: 年 月 日 |
编号:04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社团名称 |
| 登记证号 |
| 照 片 | ||||||
机构代码 |
| 社团职务 |
| |||||||
姓 名 |
| 性 别 |
| 民 族 |
| |||||
出生年月 |
| 政治面貌 |
| 身份证号 |
| |||||
家庭住址 |
| 联系电话 |
| |||||||
是否担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
| 兼职 专职 |
| |||||||
工作单位及职务 |
| |||||||||
其他社会职务 |
| |||||||||
本人主要简历 | ||||||||||
自何年月至何年月 | 在何地区何单位 | 职 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
社会团体意见 | 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意见 |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 | ||||||||
(印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印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印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
编号:09
社会团体办事机构备案表
社团名称 |
| ||||
组织机构代码 |
| 登记证号 |
| ||
办事机构名称 |
| 电 话 |
| ||
住 所 |
| 邮 编 |
| ||
工作职责 |
| ||||
社团履行 内部程序 | 年 月 日经第 次(届) 会表决通过 | ||||
办事机构负责人情况 负责人情况 | |||||
姓 名 |
| 性 别 |
| 出生年月 |
|
民 族 |
| 政治面貌 |
| 身份证号 |
|
其他社会职务 |
| ||||
社团法定代表人签章:
社团盖章:
年 月 日 |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
(印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登记管理机关受理备案情况 | |||||
备案时间 | 年 月 日 | ||||
经办人 |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办理指南
(适用于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单位及个人)
事项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
事项编号:x00703
事项性质:行政许可
适用的申请主体:适用于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的单位及个人
受理地点:银川市行政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
受理时间:上午9:00~12:00 下午1:00~5:00
咨询电话:0951-6889329
法定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所需资料齐全)
法定实施主体名称:银川市民政局
实际实施主体名称:银川市民政局
责任科室:民间组织科
银川市民政局 编制
是否收费:不收费
本办理指南所援引的主要依据:(详细条款内容请详阅附录A)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第251号发布)
;
获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的条件:
l 申报本部门审批前需要到其他部门办理的审批
1:具有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文件(教育行业需办学许可证,卫生行业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l 获得本部门审批的必要条件
应当:
1: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有必要的活动场所;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3万元以上);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不应:
1: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
2: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审核。
获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的程序及相关工作:
l 申请和受理
申请人把下列申请资料(文件、物品)送交市行政服务中心民政窗口
1: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教育行业需办学许可证,卫生行业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4:章程草案;
5: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窗口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核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
1: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不属于职权范围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5:申请事项属于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资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回应时间:即办
l 审查
审批部门应:
1:审查申请人提交的业务主管单位批复、验资报告、场所使用证明、发起人身份证明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内容的合法性。
l 决定或提交上级部门决定
1:签批是否准予许可意见,并向申请人发出审批结果信息;
2:通知申请人领取证照。
流程图
银川市民政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行政许可
流 程 图
项目单位或个人申请 |
↓
政务大厅民政窗口受理 |
↓
首 席 代 表 审 核 |
↓
一般性民办非企业单位 |
涉及社会稳定、国家安全重要民办非企业 |
分管局长审定 |
局务会议审定 |
重要提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时,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
附录A
本办理指南所援引的依据
设定审批的依据:
一、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第251号发布)第一章第五条:国 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获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的条件和程序的依据: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第251号发布)第三章 登记 :
第八条 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五)有必要的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第九条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验资报告;
(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六)章程草案。
第十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住所;
(二)宗旨和业务范围;
(三)组织管理制度;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的程序;
(五)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六)章程的修改程序;
(七)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八)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
(二)在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三)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没有必要成立的;
(四)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二条 准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并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依照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简化登记手续,凭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发给相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第十三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凭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将印章式样、银行帐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十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第十八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注销以及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编号:05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民非名称 |
| ||||
机构代码 |
| 登记证号 |
| ||
通过章程的会议情况 | |||||
会议名称 |
| 表决形式 |
| ||
时 间 |
| 应到人数 |
| 实到人数 |
|
赞同人数 |
| 反对人数 |
| 弃权人数 |
|
修改说明(可另附页) |
|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章: 社团盖章:
年 月 日 |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
(印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 |||||
审 核 | 批 准 | ||||
承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
编号:06
民办非企业单位内设机构备案表
民办非企业 单位名称 |
| ||||
组织机构代码 |
| 登记证号 |
| ||
内设机构名称 |
| 电 话 |
| ||
住 所 |
| 邮 编 |
| ||
工作职责 |
| ||||
履行 内部程序 | 年 月 日经第 次(届) 会表决通过 | ||||
内设机构负责人情况 负责人情况 | |||||
姓 名 |
| 性 别 |
| 出生年月 |
|
民 族 |
| 政治面貌 |
| 身份证号 |
|
其他社会职务 |
|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章:
民办非企业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
(印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登记管理机关受理备案情况 | |||||
备案时间 | 年 月 日 | ||||
经办人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
编号:09
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备案表
民办非企业 单位名称 |
| ||||
机构代码 |
| 登记证号 |
| ||
姓 名 |
| 性 别 |
| 出生年月 |
|
政治面貌 |
| 民非职务 |
| 本人签字 |
|
邮政编码 |
| 联系电话 |
| 兼职 专职 |
|
家庭住址 |
| ||||
其他社会职务 |
| ||||
本人主要简历 | |||||
自何年月至何年月 | 在何地区何单位 | 职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办非企业单位意见 | 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意见 |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 | |||
(印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印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印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请将本人身份证/军官证/护照复印件粘贴在背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
(请正反面打印本表) |
(请将本人身份证/军官证/护照复印件粘贴在此处)
编号:04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民非名称 |
| 照 片 | |||||||
机构代码 |
| 登记证号 |
| ||||||
姓 名 |
| 性 别 |
| 民 族 |
| ||||
出生年月 |
| 政治面貌 |
| 身份证号 |
| ||||
民非职务 |
| 兼职 专职 |
| 联系电话 |
| ||||
家庭住址 |
| ||||||||
工作单位及职务 |
| ||||||||
其他社会职务 |
| ||||||||
本人主要简历 | |||||||||
自何年月至何年月 | 在何地区何单位 | 职 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办非企业单位意见 | 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意见 |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 | |||||||
(印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印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印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