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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640100-108/2014-00719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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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14-02-26 |
责任部门: | 市民政局 | 发布日期: | 2014-02-26 |
名 称: | 关于开展地名清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
关于开展地名清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城乡地名管理工作,保护、传承和弘扬地名文化,提高地名公共服务水平,提升城乡地名文化品位,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城乡地名清理整顿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查整治范围
以县(市)区为单位,按照“边清理、边规范”的原则,重点对城乡地名使用中存在的地名命名更名管理不严、标志设置不标准、道路无名、使用监管不到位等突出问题进行清理整顿。具体范围如下:
(一)清理整顿不规范地名。各县(市)区民政局要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地名管理法规,对本辖区现存的不规范地名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重点是道路、桥梁、住宅小区、建筑物等,对没有名称的,要及时组织命名;对一地多名的,要确定一个标准地名;对不符合地名命名要求、经论证需要更名的,要按程序及时进行更名。
(二)清理整顿居民小区、建筑物非标准名称。各县(市)区民政局要积极协调,组织国土、住建、发改、工商等相关部门,对各种“花园”无绿色、“广场”无场地、“山庄”无地貌等名不符实、命名浮夸的居民小区、建筑物等非标准名称进行重点清理。对未依法命名的已建、在建的居民区、建筑物开发建设单位、个人,要做好摸底调查,责令其按法定程序限期整改。
(三)清理规范城乡地名标志。要协调交通、公安、旅游等相关部门开展地名标志专项检查,以地名书写拼写为重点,对使用非标准地名、语种不全、翻译不当或设置位置不符合要求等现象进行清理。要加强城乡地名标志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对新命名的街路要及时增设地名标志,对破损残缺的地名标志要及时维护更新,对废弃不用的地名标志要及时清除。
(四)清理农村道路命名及标识。对没有命名的道路,要及时组织命名;对没有设置标志的道路、乡村居民点,要按照农村地名设标的要求和标准,及时组织设标。
(五)保护、传承和弘扬老地名。为传承和弘扬地名文化,要动员各方面力量,挖掘整理具有历史文化意义的老地名,能使用的,尽量传承使用,一时不能使用的,要登记造册,予以保留并设立的标志。
二、清查整治时间及方法步骤
从2014年2月24日至5月31日。具体步骤:
(一)健全组织。成立地名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召开动员会,研究制订工作实施方案,组织业务培训,认真学习贯彻地名管理法规及相关技术规范。
(二)清查摸底。按照地名管理法规、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进行清查摸底。主要内容包括:各类非标准地名;各类非国家标准地名标志和不按标准地名设置的标志;丢失、破损地名标志和应设置而未设置的地名标志;无名街、路、巷;需要保护的老地名及标志设置。
(三)集中整改。对有地无名现象,督促相关单位及时申报命名;无地名标识的城、乡、村道路,要及时设置;对重名同音、名不副实等不符合命名要求的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自治区地名管理条例》、《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各类地名标志,根据管理职能协同整改。对需要保护的老地名,设立标志进行保护传承。
(四)检查验收。由市民政局牵头,协同相关部门,对各县(市)区开展地名清理整顿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督促限期整改。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规范秩序。各县(市)区民政局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要求,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协调住建、国土、发改、工商、公安、交通、语言文字等部门联动配合的专门工作队伍,全面开展地名清理整顿工作。要大力宣传地名命名、更名的相关审批程序以及开展清理整顿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营造社会共同关注、支持、参与地名管理工作的良好氛围,推动城乡地名建设标准化、规范化发展。
(二)明确职责,健全机制。形成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并建立长效机制,狠抓工作落实。要协调工商配合对本辖区内商铺、店面名称是否标准和规范进行清理整顿,对没有地名命名、更名审批手续的要及时纠正、补办;要协调公安、交通配合对本辖区内涉及交通标志等名称是否标准和规范进行清理整顿,对没有地名命名、更名审批手续的要及时纠正、补办;要协调国土、发改、建设、住房、公安配合对本辖区内居民区、建筑物名称是否标准和规范进行清理整顿,对没有地名命名、更名审批手续的要及时纠正、补办;要协调旅游部门配合对本辖区内旅游景点地名标志名称是否标准和规范进行清理整顿,对没有地名命名、更名审批手续的要及时纠正、补办。
(三)严格程序,科学管理。各县(市)区民政局要严格按照地名命名、更名的权限和程序,实地考察、审查论证报批材料,及时办理地名命名、更名手续,并报市民政局备案。对未依法命名的已建、在建的居民区、建筑物开发建设单位、个人,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法按程序办理登记审核、审批手续,凡未按法定程序命名的要依法进行清理整顿,并依法予以处理。
清理整顿工作结束后,各县(市)区民政局要将清查整治工作情况,以书面总结材料形式于5月30日前报市民政局区划地名办。
银川市民政局
2014年2月26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