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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640100-108/2017-04187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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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17-04-19 |
责任部门: | 市民政局 | 发布日期: | 2017-04-19 |
名 称: | 关于规范高龄低收入老年人津贴审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各县(市)区民政局:
为健全我市养老保障制度,加强高龄低收入老年人救助力度,2012年,银川市政府印发实施《银川市统筹城乡80岁以上高龄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发放办法》(银政发【2012】99号)。随着工作的不断深入与发展,在高龄低收入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以下简称高龄津贴)审核审批工作中,存在以低收入家庭为审核对象、养老金核算标准不统一等问题,政策执行不一,有失公平。为切实做好高龄津贴审核、审批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规范审核标准
城市中申请高龄津贴的老年人,以申请本人实际领取的养老金收入为审核要件,不能以是否是低收入家庭成员为审核条件。凡城市家庭中80周岁以上无离退休工资的老人,在核算其基本养老金收入时,以低于实时高龄津贴标准为准入条件,即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低于450元的高龄老年人都可纳入高龄津贴发放范围。基本养老金收入不包括子女赡养赠予、遗属生活费和优抚对象享受的优待抚恤金。
二、工作要求
1、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此次调整发放范围,各县区民政局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执行,将此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2、规范档案管理。按照高龄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发放工作要求,参照《宁夏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办法》,做到两级档案齐全,信息变动填写准确及时,并与城乡低保实行分帐管理。
3、做好与城市低保制度的衔接工作。对于已经纳入城市低保范围的80岁以上的老年人,本着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由其本人自愿选择享受低保或高龄津贴一种救助政策,不得重复享受。享受高龄津贴的低收入老年人可同时享受城市低保对象领取的各类补贴。
银川市民政局
2017年4月19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