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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08/2018-21801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民政局 成文日期:2018-04-18
责任部门:银川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8-04-18
名 称:关于进一步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以来,各县(市)区民政局严格落实国务院、民政部、自治区民政厅等政策文件,积极开展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着救助对象复审不及时、档案资料不完善、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工作进度缓慢、集中供养率低等问题。为切实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重要意义

特困人员没有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也没有法定赡抚养义务人或其法定赡抚养义务人无履行义务的能力,是最困难、最脆弱的群体。为特困人员提供制度化的基本生活保障和照料护理服务,是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编密织牢民生安全网的重要举措,是坚持共享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应有之义,也是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民政厅 财政厅分别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供养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6】87号)》、自治区民政厅 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民发【2017】88号),对做好新形势下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做出了明确的部署和安排。各县(市)区民政局要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为契机,切实增强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准确掌握政策,领会吃透精神,强化托底保障,优化服务供给,落实精准救助,切实维护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

二、组织开展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工作

各县(市)区民政局在乡镇(街道办)、村(居)委

会协助下,严格按照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

的通知(民发〔2016〕178号),运用是否自主吃饭、穿衣、上下床、入厕、室内行走、洗澡能力等6项指标,每年10月底前,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评估率要达到100%,同时要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特困人员应当享受照料护理补贴标准档次。有条件的可委托医疗卫生机构、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三、认真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包括基本生活和照料护理两部分。一是按标准足额发放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补贴。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集中供养为每人每年15000元,由各县(市)区民政局直接拨付各供养机构,分散供养为每人每年10000元,由各县(市)区民政局通过一卡通按月直接打入个人账户;二是按标准足额发放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补贴。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三挡。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中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照料护补贴月标准按照不低于上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的45%和75%确定,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中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照料护理补贴月标准参照自治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执行。

三是特困供养人员丧葬事宜,按照《银川市惠民殡葬及节地生态安葬奖励补助办法》的通知(银政办发【2017】91号)相关规定执行。

四、拓展和优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主要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机构集中供养两种形式。自理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按照自愿原则,能集中供养的尽量安排集中供养,对监护人不认真履行监护职责,特困人员不能充分享受政策保障的,要通过耐心细致的思想动员工作、建立对监护人考评制度、依法取消监护人监护权等多种措施,对其实施集中供养,集中供养率不低于60%。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除患有传染性疾病、精神疾病等不适宜集中供养的之外,其他的原则上要全部实现集中供养,集中供养率要达到80%以上。对辖区内没有特困人员供养机构的,可委托管理规范、消防手续合格的养老机构进行集中供养。照料护理补贴由县(市)区民政局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结果,按标准直接拨付至供养机构,用于供养机构照料护理开支;对不能集中供养又无监护人照料的特困人员,可委托其他家庭、个人或社会组织进行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确保其“平日有人照应、生病有人看护”,其照料护理补贴由乡镇(街道办)按照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用于支付照料服务费用。县(市)区民政局要规范照料服务行为,在有关协议中明确服务项目、服务标准、责任追究等内容;加强对供养服务机构照料护理协议履行情况的监督,确保照料护理服务落实到位。

五、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换发工作

从2018年6月1日起,正式启用自治区民政厅统一印制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各县(市)区民政局要按照民政厅要求,尽快完成换发工作。自治区民政厅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没有统一的编码要求,为此,银川市仍沿用原编码,即:首字母+县区行政区划编码+乡镇(街道办)区划编码+五位证书序列号编码。

六、做好特困人员档案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民政局要以此次换证工作为契机,按照宁夏民政云社会救助管理系统中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业务的要求建立完善特困人员信息、档案管理工作。按照建档立卡、一人一档的要求,全面建立特困人员分类管理档案,专人管理,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档案由供养机构负责管理,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档案由县(市)区民政局、乡镇(街道办)负责管理。

各县(市)区民政局接到通知后,要高度重视,安排部署,查漏补缺,切实把特困人员救助工作抓牢抓实。

银川市民政局

2018年4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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