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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2020-00436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民政局 成文日期:2020-06-26
责任部门:银川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20-06-26
名 称:关于加强管理提高婚姻登记服务水平的通知

关于加强管理提高婚姻登记服务水平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

针对近期婚姻登记处工作暴露出的问题,依据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15〕230号)的规定,现就加强管理、完善设施设备、提高婚姻登记服务水平通知如下:

一、加强婚姻登记处设施设备建设

1、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婚姻登记处应当有独立的场所办理婚姻登记,并设有候登大厅、结婚登记区、离婚登记室和档案室。”的规定,各县(市)区民政局要主动向本级政府报告,严格按照国家3A级以上(含3A级)婚姻登记机关标准,设立独立的婚姻登记机关。特别是目前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兴庆区、西夏区、永宁县、贺兰县,要尽快报请本级政府设立独立的登记场所,确保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安全、便捷、有序进行。

2、各县(市)区婚姻登记处严格按照规定,配齐具有音频和视频功能的设备,配置的计算机设备必须符合婚姻登记系统软硬件技术的要求。要全面推进婚姻登记智能化集成,具备高清拍摄、扫描、指纹录入、人像对比、身份证信息对比、档案电子化生成功能,提高工作效率和规范性,减少冒用、伪造问题的发生。

二、落实婚姻登记处人员配备及经费保障

1、各县(市)区婚姻登记处应当配备4名以上专职婚姻登记员,其中2名必须是在编工作人员。登记员至少每2年参加一次自治区、市业务培训,坚持持证上岗。婚姻登记员上岗应当佩带标识并统一着装。

2、各县(市)区民政局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要求,主动向本级政府反映,积极争取财政部门支持,确保婚姻登记工作经费得到保障,满足婚姻登记服务工作需要。

三、加强管理,提升婚姻登记服务水平

1、严格落实婚姻登记工作首问责任制。各县(市)区婚姻登记处,要全面落实首问责任制。对来婚姻登记处办事、投诉、咨询的婚姻登记当事人,第一位接受来访的工作人员,承担现场处理、引导办理有关事宜。对于不属于本辖区婚姻登记处的事项,也要向当事人了解清楚,在后台与相关辖区婚姻登记处沟通清楚后,再当面反馈给当事人需要带的资料和手续,指导其到该县(市)区婚姻登记处办理。各县(市)区婚姻登记处不允许推诿扯皮,致使当事人来回跑路。

2、各县(市)区民政局要督促指导婚姻登记处制定和完善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等制度,提高婚姻登记处的办事效率。登记工作人员必须使用文明用语,热情接待,文明礼貌,服务周到;严禁使用”不知道”、“不清楚”、“不归我管”等语言敷衍搪塞,以及简单生硬地对当事人的办事请求和询问予以回绝。

3、按照“互联网+婚姻服务”的要求,各县(市)区婚姻登记处要全面开通官网、微信公众号、APP等网上预约服务平台,为当事人提供婚姻登记、颁证、婚姻家庭辅导网上预约服务,为婚姻登记当事人提供便捷服务。

四、做好特殊群体婚姻登记服务工作

1、肢体残疾人。上肢残疾,无法书写的,由当事人双方口述本人真实意愿,由监护人代为签名,复印监护人的身份证,并注明与当事人的监护关系后存档。同时,对整个登记流程录音录像并按档案管理规定存档。

2、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聋人,婚姻登记员与当事人进行笔谈,笔谈文字材料存入档案;当事人不会书写的,请一名与当事人和婚姻登记员都能进行正常交流(如手语)的证明人在场,证明人要将询问情况写成书面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当事人和证明人同时签名并按指纹,最后交婚姻登记员存档。《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及《审查处理表》中领证一栏应由聋、哑人自行签名并按指纹。同时,对整个登记流程录音录像并按档案管理规定留档。(证明人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现场核实,复印件存档)

3、盲人。办理婚姻登记的盲人,婚姻登记机关应当请一名与当事人和婚姻登记员都能进行正常交流的证明人在场,证明人要将询问情况写成书面证明材料,按当事人口述代为填写《声明书》并宣读,当事人认为填写内容无误后,证明材料须当事人和证明人同时签名并按指纹后存档。同时,对整个登记流程录音录像并按档案管理规定留档。

(1)视力一、二级残疾,可由监护人代为签名,当事人按指纹确认,并口述同意委托监护人代签,同时,对整个登记流程录音、录像并按档案管理规定留档,复印监护人的身份证,并注明与当事人的监护关系存档。

(2)视力三级残疾,在登记员的引导下,完成登记中的签名并按指纹程序。婚姻登记机关对整个登记流程录音录像,并按档案管理规定留档。(如登记员经过判断当事人确实不会写字的,由监护人代写,当事人按指纹确认,并口述同意委托监护人代签,同时,对整个登记流程录音、录像并按档案管理规定留档,复印监护人的身份证存档及注明与当事人的监护关系存档。)

银川市民政局

2020年6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联系人:王洪江,68887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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