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重症精神病人救助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
2012年市人民政府下发了《银川市重症精神病患者集中托养实施办法》,各县(市)区对本辖区的重症精神病人进行了摸底排查,一些具有暴力行为和行为严重失控的精神病患者被送到了相关机构托养。但由于我市精神病医疗机构床位紧缺的原因,仍有一些需要集中托养的重症精神病人没有进行集中托养,有的仍在乡村、城镇“游荡”,成为社会不安定的因素。近日在国内连续发生精神病人杀人的事件,在社会上造成了强烈反响。为进一步加强对重症精神病患者的救助工作,尽最大可能的减少社会不安定的因素,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县(市)区民政局要对重症精神病人的救助工作高度重视,督促乡镇(办事处)要组织人员对本辖区的重症精神病人再进行一次摸底排查,登记造册,对重症精神病人家庭生活困难的,要按照相关政策规定,通过纳入低保、临时救助、医疗救助等手段及时给予帮助,要确保重症精神病患者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求。
二、要认真贯彻落实《银川市重症精神病患者集中托养实施办法》文件精神,对乡镇(街道办事处)申报集中托养症精神病患者审核时,要坚持以人为本,以解决好重症精神病患者生存、生活方面为出发点,同时要着重考虑精神病患者的社会危害性,加强与精神病医疗机构的沟通和协作,凡符合条件的都要尽最大可能的送到精神病医疗机构进行集中托养。确因医疗机构床位紧张,暂时不能送到医疗机构进行集中托养的重症精神病患者,要通过与其监护人签订协议,等手段,强化监护人的监护责任,促使监护人加强对重症精神病患者的监护,预防意外事故的发生。
三、民政部门要通过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加强对重症精神病患者的监控,发现有因监护人疏于监护造成重症精神病人“游荡”街头,或监护人采取过激手段(囚于笼中、戴上镣铐等)控制精神病患者时,要及时告知监护人采取适当措施进行监护,必要时要向公安部门报告。发现有流浪精神病患者时,要及时向公安或城管部门反映,按照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救助。
银川市民政局
2013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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