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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11640100010085992G/2021-00112 | 发布日期: | 2020-08-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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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民政局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民政局 |
名 称: | 关于印发《银川市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设施星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各县(市)区民政局,各养老机构:
现将《银川市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设施星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银川市民政局
2020年8月26日
银川市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设施星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银川市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设施的规范化和标准化管理,全面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服务能力和设施管理水平,发挥星级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设施的示范引领作用,根据民政部等6部委下发的《关于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的通知》(民发[2017]51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银政办发[2018]64号)、《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实施指南(试行)、《养老机构安全管理》(MZ/T032-2012)等相关规定,结合银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
(一)银川市范围内经民政部门登记备案、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事业单位登记证书》,并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养老机构;
(二)银川市范围内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托护)中心、嵌入式社区居家养老托护服务中心(所)和农村互助幸福院等连续开展服务工作6个月以上的养老服务设施。
第二条 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设施星级评定工作坚持自愿申请、全面客观、注重实效、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
第三条 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设施星级评定工作依照《银川市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设施星级评定细则(试行)》开展。养老机构星级评定由低到高分为一星、二星、三星、四星、五星五个等级。养老服务设施星级评定由低到高分为一星、二星、三星三个等级。
第四条 各级民政部门成立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设施星级评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定小组),各县(市)区评定小组负责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设施星级评定的受理、三星级以上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初审、一二星级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设施星级评定、公示及争议协调处理等工作。市级评定小组负责三星级以上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公示、证书牌匾发放等工作。
市级评定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银川市社会福利机构协会,负责养老机构星级评定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工作的统筹组织、协调和检查监督,组建、调整市级评定领导小组及星级评定专家组,并指导开展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设施星级评定工作。
第五条 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设施申请星级评定, 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筑设施设备应符合消防、食品卫生、环保等规范要求;
(二)遵守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律法规,维护服务对象合法权益;
(三)近三年内未发生服务质量、安全健康、环境保护等方面重大责任事故,未受到通报、处罚、媒体曝光。
(四)申请三星级(含)以上的养老机构,须建立适用本机构的、较完善的服务业标准体系,且有效运行6个月以上。
第六条 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设施申请星级评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银川市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设施星级评定申请书》和《银川市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银川市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设施星级评定自评报告;
(三)机构简介,包括机构基本情况、服务内容、管理流程、工作人员情况、组织机构图和近年所获荣誉和奖项;养老机构服务标准体系建设情况;
(四)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符合条件并有意愿申报星级评定的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设施,在申报星级评定前应进行自评,依据自评结果申报相应等级的评定。
第八条 三星级(含)以上的养老机构星级评定,由县(市)区评定小组初审后,报市评定小组评审;一二级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设施的星级评定,由县(市)区评定小组评审后将结果报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统一授予证书、牌匾。
第九条 县(市)区民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星级评定申请材料报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县(市)区民政部门一二级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设施星级评定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定,并将评定结果告知申请人,同时在媒体或政府部门的公众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15天。三星级以上的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情况报市级民政部门,市级民政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工作,并将评审结果告知申请人,同时在媒体或政府部门的公众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15天。
公示期满后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设施由市民政部门授予其星级证书和牌匾。对公示结果有异议或有反映问题的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设施,评定小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存在的异议和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复审,复审结果告知当事人。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基本条件的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设施,由其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直接认定为一星级。一星级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设施不授证书、牌匾。
第十一条 养老服务机构和养老服务设施在评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评审:
(一)存在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提供虚假评审资料,有伪造、涂改有关档案资料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违反评审纪律,干扰评审工作的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各级民政部门评定小组,由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组成,应包括养老服务、标准化、消防、审批服务、食品安全、卫生健康等领域的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5名。评定小组应根据评审细则,采取调阅资料、现场查验等形式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 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设施星级评定结果有效期为六年(自颁发证书之日起计算),民政部门每两年集中开展一次复核。
第十四条 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设施星级评定结果应与运营补贴发放、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等政策挂钩。未参加星级评定的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设施或参加星级评定但未取得一星级及以上的,取消获取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设施运营补贴。因新成立运营前未满一年难以参加星级评定的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设施除外。
第十五条 获得星级认定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设施,有效期满前30日内,可根据情况申请较高等级的星级评定。申请高一级评定未获通过的,保留原星级评定。
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设施在有效期满前30日内未提出参加星级评定申请的,有效期届满后,原星级评定结果自动失效,等级证书、牌匾由民政部门收回,并登报公告。
第十六条 养老机构在星级评定有效期内,违反《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发生亡人、火灾、食物中毒、非法集资等安全责任事故或纳入诚信建设黑名单的,由民政部门取消星级评定资格,收回证书、牌匾,并向社会公布,依法进行处罚。被取消星级资格的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设施,三年内不得申请星级评定。
第十七条 星级评定领导小组应遵守利害相关方回避原则,不得参加本单位或本人提供咨询服务的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设施的星级评定工作。
第十八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对获得星级认定的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设施进行监督管理和随机抽查,对发现不符合认定星级标准或出现违规违法的星级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设施提出处理意见,视情节轻重给予整改或取缔其星级认定。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建立健全评审档案,妥善保管、备查。
第二十条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星级评定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做到公平、公正、公开评审,使评审结论具有社会公信力。
第二十一条 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设施星级评定工作所需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银川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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