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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11640100010085992G/2026-00034 | 发布日期: | 2026-03-02 |
|---|---|---|---|
| 发布机构: | 银川市民政局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民政局 |
| 名 称: | 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 | ||
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加强失能老年人照护服务工作,提振养老服务消费,推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医疗保障局联合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实施方案》,明确通过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对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购买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给予补贴。
一、补贴对象基本条件
1.经统一评估为中度、重度、完全失能等级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
2.居住地为银川市,且在银川市辖区内购买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均可享受,不受户籍限制;
3.正在享受特困人员供养救助待遇、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补助、国家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服务的老年人不纳入本次补贴对象范围。
二、实施期限
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实施期限为 12个自然月,自 2026年 1 月开始,2026年 12月终止。
三、补贴项目和标准
1.补贴项目:包括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主要包括助餐、助浴、助洁、助行、助急、助医,以及康复护理等服务;机构养老服务包括长期服务(入住机构时间在 30天以上)和短期服务(入住机构时间在 30天以内)等。
2.补贴标准
机构养老服务,抵扣比例为 40%,每人每月抵扣额度不超过 800元。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抵扣比例为 50%,每人每月抵扣额度不超过 800元。
老年人能力评估服务,首次老年人评估等级为中度及以上失能的,其评估费用可通过能力评估电子消费券予以全额抵扣,每人一次性抵扣额度为 100元;老年人评估结果为中度以下失能的,其评估费用由老年人自行承担。
(上述抵扣比例和额度将在电子消费券中载明,并根据国家整体部署适时调整。)
四、补贴申请使用流程
1.个人注册。自愿参加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的老年人及其代办人通过“民政通”(小程序、APP)线上注册个人账号。
2.评估申请。老年人及其代办人按照自愿和就近原则,在“民政通”内向评估机构申请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
3.能力评估。评估机构收到老年人能力评估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评估人员开展评估,及时上传评估结果,并经各县(区)民政部门审核确认。2025年1月以来已被评估为中度及以上失能老年人可不再重新评估。
4.补贴申请。经审核通过的老年人或其代办人通过“民政通”,提交领取养老服务消费补贴的申请,签署诚信承诺书。
5.电子消费券发放。县(市)区民政部门对提交申请的老年人,通过“民政通”在5个工作日内向其个人账户发放首月电子消费券。后续每个自然月的第一天,向老年人个人账户发放当月电子消费券。
6.电子消费券核销。已申请电子消费券的老年人在“民政通”内进行养老服务消费时,可通过电子消费券按比例抵扣相应金额。服务机构应将服务项目、服务情况、消费金额、收费凭证、电子消费券核销凭证等材料及时上传至“民政通”。
7.资金结算。县(市)区民政部门原则上于次月10个工作日内对上一个月养老服务消费券核销情况进行审核,县(区)财政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县(市)区民政部门收到复审结果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结算。
五、咨询热线
银川市:0951-6888769
兴庆区:0951-6719032
金凤区:0951-8238955
西夏区:0951-6851115
永宁县:0951-8032053
贺兰县:0951-8062201
灵武市:0951-4758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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