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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640100-117/2011-05197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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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 2011-08-17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农牧局(银川市动物防疫检疫站) | 发布日期: | 2011-08-17 |
名 称: | 动物防疫合格证核发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申请人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2、农业部《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 |
文件名称及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7号) |
申报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九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一)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二)生产区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工艺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三)有相应的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四)有为其服务的动物防疫技术人员; (五)有完善的动物防疫制度; (六)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 |
申报材料 |
1、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请单位或个人名称、行业类别、投资规模、经营范围等详细情况; 2、单位提供营业执照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个人提供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固定业务场所的产权证明及土地租赁合同,场所位置及布局图; 4、具有必要的动物防疫设施的证明材料,如生产区平面图、工程设计图、工艺流程图以及相关的设施、设备、仪器的产权证明等; 5、相关动物防疫人员劳动合同、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职称或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动物卫生防疫制度及相关管理制度; 7、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表。 |
受理地点 |
银川市动物防疫检疫站 |
动物防疫合格证办理流程图
1、申请人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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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初审条件的发给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表,由申请单位或个人按要求填写,对申请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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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兽医主管部门指派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对申请人进行经营资格、条件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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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经审查合格的,由兽医主管部门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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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