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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17/2011-05204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农业农村局 成文日期:2011-08-17
责任部门:银川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发布日期:2011-08-17
名 称: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

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

发布时间

2004年3月24日

文件编号

项目类别

行政监管

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理

 

法律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内容附件

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开方式/不公开理由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申请人

审核程序

使用一般程序,执法人员调查终结,其调查结果须经本部门法制机构初审,有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决定后,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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