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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17/2011-05211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农业农村局 成文日期:2011-08-17
责任部门:银川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发布日期:2011-08-17
名 称: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

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

发布时间

2004年7月1日

文件编号

项目类别

行政监管

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理

 

法律依据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内容附件

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公开方式/不公开理由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申请人

审核程序

使用一般程序,执法人员调查终结,其调查结果须经本部门法制机构初审,有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决定后,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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